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效力低于法律。
部門規章:
19.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22.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重要文件:
1.《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2-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09〕116號】2-3.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附件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2-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3號】2-6.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附件二: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控參數、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薦的控制方案2-7.調整的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的部分典型工藝3.國家安監總局、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4-1.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安監總管三〔2011〕95號】4-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 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5.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6.《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87號】7.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8.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2〕37號】9.安監總局、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1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11.危化品裝置設施外部可接受風險標準【總局2014年公告13號】1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13.教育部、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人才培養指導意見》14.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