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應急〔2020〕113號 連云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
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0-09-01 15:46 瀏覽次數:
連應急〔2020〕113號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高新區安監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江蘇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連云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連云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應急〔2020〕2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評審(論證)、公布、備案、演練、實施、評估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實用性負責。 第五條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版)》,下同)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含)以上(企業分類和規模劃分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下同)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應急預案評審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市級或縣級專家不少于3人,采取會議形式,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應急預案論證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等參加,必要時可聘請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形成論證結論。 第七條 應急預案根據評審和論證意見修訂完善后,由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原則和隸屬關系,向縣級(含)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在連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行業管理的劃分,報送市應急管理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應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屬于省屬跨設區市企業的,其中省屬跨設區市企業集團在連總部(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應急預案,按照行業管理的劃分,報送省應急管理廳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應抄送省應急管理廳和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其在連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送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應抄送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 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中,除中央企業、省屬跨設區市企業外,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分級原則和隸屬關系,報市或者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市、縣(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十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預案的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事故風險程度等內容變更修訂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規定要求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 9007-2019)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受理備案登記的部門。 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AQ/T 9009-2015)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 9011-2019)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上報信息。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第十六條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縣級(含)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依據《安全生產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市應急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統計匯總本地區應急預案演練情況,并報市應急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統一使用應急管理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