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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

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粵環辦〔2020〕75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粵環辦〔2020〕75號)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聯系人及電話:楊婕020-83624762

  郵箱:yangjie@gdee.gd.gov.cn


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

 

   

 

    ?

    II

適用范圍1

規范性引用文件1

術語和定義2

工作目的與原則3

工作程序4

工作方法5

工作內容6

檔案管理18

1 環境監理工作相關文件示例19

2 環境監理方案編制大綱26

3 環境監理要點27

4 環境監理總結報告編制大綱31

 


00001前    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參照國內外環境監理的相關經驗,結合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實際需求,提出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目的與原則、程序、方法、內容、檔案管理和監理要點等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

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目的與原則、程序、方法、內容、檔案管理和監理要點等。

本指南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環境監理。

本指南不適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的條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6600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50319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DB44/26  廣東省地方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T27  廣東省地方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814  廣東省地方標準 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44/T753  廣東省地方標準 環境噪聲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000013.1 建設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000013.2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000013.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指建設用地經過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開展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項目,不包含風險管控。

000013.4 原位修復  

不移動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塊發生污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

000013.5 異位修復   

將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從地塊發生污染的原來位置挖掘或抽提出來,搬運或轉移到其他場所或位置進行治理修復。

000013.6 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按照環境監理合同土壤污染修復過程中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理。

000013.7 環境監理單位

具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相應工作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承擔環境監理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工作目的與原則

000014.1 工作目的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專業化的環境保護咨詢和技術服務,監督土壤污染修復施工單位全面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實現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過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000014.2 工作原則

000014.2.1 公正性原則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土壤污染修復項目相關文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標,客觀、公正地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相關工作。

000014.2.2 針對性原則

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特點和修復工藝,重點針對土壤污染修復期間的二次污染防治要求,開展監督和管理。

000014.2.3 適時性原則

鑒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可能導致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的變更,因此環境監理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環境監理方案與工作內容。

  

工作程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程序見圖1


 1 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程序

圖片.png

工作方法

16.1 核查
依照相關管理文件和技術文件,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各個階段涉及二次污染防治等相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和檢查。
16.2 巡視
環境監理單位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行視察活動。
16.3 旁站
環境監理單位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進行的監督活動。
16.4 環境監理會議
環境監理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的環境監理會議,包括環境監理技術交底會、環境監理例會、專題會議和現場協調會等。會議由環境監理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的環境監理人員主持,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相關單位派員參加。會議重點記錄參會單位和人員、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協商一致的意見及其他相關要求等。
16.5 環境監測
為掌握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及環境影響情況,環境監理單位可通過使用便攜式環境監測儀器、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進行環境監測,輔助環境監理工作。
16.6 記錄
包括環境監理日志、會議記錄、現場巡視和旁站記錄、監測記錄等,記錄形式包括文字、數據、圖表和影像等。
16.7 環境監理日志
環境監理人員針對每日的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情況進行記錄,形成環境監理日志,重點記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狀況、監測記錄、往來信息、突發環境事件、存在問題及相應處理措施等工作情況。
16.8 文件
環境監理單位采用環境監理工作聯系單、整改通知單、停工通知單以及復工指令單等文件形式開展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相關文件格式可參照附1。
16.9 跟蹤檢查
環境監理單位對其發出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落實,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的過程。

工作內容

17.1 環境監理準備
4接受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委托后,環境監理單位開展環境監理設施設備和人員準備,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參加技術交底會議等。
17.1.1 設施設備準備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類型、規模和二次污染防治要求配置監理設施設備,包括開展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以及滿足項目需求的常規設備和工具。
17.1.2 人員準備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需求配置環境監理人員,包括環境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環境監理人員,并明確各環境監理人員的工作內容。
(1) 環境監理項目負責人
1) 確定環境監理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指導環境監理人員開展環境監理工作;
2) 主持環境監理工作會議、編制環境監理方案,簽發修復過程中的環境監理文件;
3) 處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變更,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
4) 檢查環境監理日志,組織編寫環境監理方案、總結報告。
(2) 其他環境監理人員
1) 參與編制環境監理方案及總結報告等相關文件、負責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2) 在項目負責人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環境監理工作,填寫環境監理日志。
17.1.3 收集相關資料
環境監理單位收集資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相關的技術報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等技術文件;
(2) 地塊及周邊環境資料;
(3)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17.1.4 現場踏勘
環境監理單位對地塊及周邊區域進行現場踏勘,重點關注地塊內及地塊周邊可能受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影響的環境敏感區域,如居民點、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農產品基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地塊內實施條件是否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和修復方案中所述情況一致,若發現存在污染土壤被擾動且影響地塊水文地質條件或導致污染物發生遷移等情形,按照涉及土壤污染修復主體工程的重大變更進行處理。
17.2 參加修復工程技術交底會
環境監理單位參加由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組織的關于修復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的技術交底會。環境監理單位審核修復方案是否滿足二次污染防治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如不滿足要求,提出修改意見,必要時建議修復方案重新備案。會議結果形成交底記錄,并由參會各單位簽字確認。
17.3 編制環境監理方案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相關技術規范和資料,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編制環境監理方案。環境監理方案中包括項目背景情況、工程概況、工作依據、目標、程序、方法、內容(包括監理要點)、制度、組織機構及職責等內容。
環境監理方案的編制大綱可參照附2。
17.4 土壤污染修復主體工程環境監理
主體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要點根據工程采用的具體土壤污染修復模式、技術進行確定,環境監理工作要點可參見附3。
17.4.1 確認工程開工
施工單位根據現場情況判斷是否具備開工條件,填報《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環境監理單位協助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進行審核,開工條件如下:
(1) 修復方案已經達到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要求,并完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等相關前期工作;
(2) 工程現場二次污染防治準備工作已完成。
17.4.2 檢查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區域的現場放樣范圍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按照土壤污染修復方案,檢查施工單位的現場放樣范圍是否符合方案中確定的修復范圍要求。
17.4.3 檢查主體工程實施平面布置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修復方案檢查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地塊的平面布置。
17.4.4 核查環境敏感區域與主體工程位置關系
環境監理單位采用巡視等方法,核查項目修復區域與環境敏感區域位置關系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并初步判斷變化帶來的環境影響是否可以接受。
17.4.5 核查分類暫存情況
環境監理單位采用巡視等方法,重點核查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水體、廢水等分類暫存情況(如有)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與修復方案要求。
17.4.6 監督修復工程中污染介質的運輸過程
環境監理單位采用巡視等方法,監督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中污染介質(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等)的轉移與運輸(包括場內短駁、運輸和外運等)過程,包括運輸車輛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轉移與運輸路線,運輸車次和運輸量等,重點檢查每一車次(或其他運輸機械)的裝運介質、類型以及裝卸點位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污染土壤外運過程采用聯單方式進行管理,聯單內容包括污染土壤運輸量、出場時間、接收時間、運輸車輛信息等,并由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等進行簽字確認。
17.4.7 異地集中式修復場所的環境監理工作
若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轉移至異地集中式修復場所進行修復,環境監理單位主要負責原污染地塊內作業和運輸過程中二次污染防治的環境監理,并重點關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清挖、暫存、運輸和預處理等過程。
17.4.8 監督污染地下水修復后去向
環境監理單位跟蹤監督修復后地下水(或受污染水體、廢水等)去向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與修復方案的要求,涉及到外排時,重點檢查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對排放的達標情況進行取樣監測等。
17.5 二次污染的環境監測
環境監理單位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噪聲,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及環境影響進行定期監測,評價工程實施過程中污染物的排放和周邊環境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17.5.1 大氣環境監測
(1) 監測項目
大氣環境監測一般包括污染土壤清挖、運輸、暫存、修復、回填等工程實施過程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和修復設施(車間)污染物集中排放等內容。
結合現有標準檢測方法,大氣監測包括總懸浮顆粒物和地塊特征污染物等指標,必要時加測惡臭和有毒有害中間產物。
(2) 監測點位和頻次
一般根據修復工程功能區域規劃及工程進度,在地塊邊界設置無組織排放監測點、在有代表性的環境敏感點及上風向和下風向位置設置環境空氣監測點,在廢氣集中收集處理設施設置固定源廢氣監測點。
監測頻次依據工程進度和天氣情況而定。施工期無組織排放和固定源排放原則上至少每月1次,施工期不少于2次;在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完成后至少開展無組織排放監測各1次。監測頻次可根據修復方案適當增加,鼓勵采用智能化在線監測手段。
(3) 評價標準
敏感點大氣環境評價標準采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固定源和無組織大氣環境可依據DB44/27第二時段的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評價,惡臭評價執行GB 14554。上述標準中未列明的,可依據相關標準進行評價,對于相關標準均未涉及的地塊特征污染物或有毒有害中間產物,可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或修復工程實施前檢測值進行對比評價。
17.5.2 廢水環境監測
(1) 監測項目
對土壤污染修復過程產生的基坑水、清洗廢水等進行監測。結合現有標準檢測方法,監測指標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目標污染物,必要時加測有毒有害中間產物。
(2) 監測點位和頻次
若修復工程中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則廢水監測點位布設于廢水處理站出水口,無廢水處理設施的在廢水排放口布點,對于處理后外運的在外運暫存區布設采樣點。
至少在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完成后各監測1次,涉及到批次排放或回用的,在每批次排放或回用前進行監測。
(3) 評價標準
廢水評價標準根據廢水排放去向或回用用途確定,可參照地下水修復目標值、GB 8978和DB 44/26、GB/T 18920等標準,對于相關標準均未涉及的地塊特征污染物或有毒有害中間產物,可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或修復工程實施前檢測值進行對比評價。
17.5.3 地下水環境監測
(1) 監測項目
對可能受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和暫存影響的區域,進行地下水環境監測,監測指標包括土壤和地下水涉及的修復目標污染物,必要時包括有毒有害中間產物。
(2) 監測點位和頻次
地下水環境監測對象主要為地塊邊界內或經地下水徑流到邊界外下游匯集區的淺層地下水。在可能發生二次污染且地質結構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層土壤或地下水遷移的區域,則對深層地下水進行監測。
監測點位沿地下水流向布設,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受到二次污染區域、地下水流向下游布設監測點位,地下水流向上、下游各至少1個點位。
00025至少在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前、實施過程中、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完成后各監測1次。
(3) 評價標準
00026地下水環境評價標準依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及修復方案中地下水修復目標值或地下水質量標準等。
17.5.4 噪聲環境監測
(1) 噪聲環境監測項目
為監督土壤污染修復區域及其影響區域的噪聲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標準,在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施工期,在周邊有代表性的環境敏感點測定等效連續A聲級,夜間施工測定夜間噪聲最大聲級。
(2) 噪聲環境監測點位和頻次
聲環境監測點布設于土壤污染修復區域邊界及地塊周邊環境敏感點,在200米范圍內受影響最近的有代表性環境敏感點布設至少1個監測點位。
監測頻次至少在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前、實施過程中、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完成后各監測1次,涉及夜間施工的,晝間夜間各監測1次,工程實施過程中至少每月1次。
(3) 噪聲環境評價方法
聲環境評價標準可依據GB 12523、GB 3096等相關標準。
17.6 特殊情況的環境監理
特殊情況的環境監理包括隱蔽性工程的環境監理(如防滲設施建設、修復后土壤回填等)、雨季(大風)天氣的環境監理、環境風險應急的環境監理、與環境保護相關重大變更的環境監理。
17.6.1 隱蔽性工程的環境監理
隱蔽性工程主要包括防滲設施建設和修復后土壤回填等。
(1) 防滲設施建設的環境監理
對于土壤污染修復過程中的防滲設施建設,采用巡視和旁站等方法進行監理,監督施工單位對土壤暫存區、化學品和油品暫存區、修復設施(車間)的地面進行防滲處理或硬化處理,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2) 固化穩定化修復后土壤阻隔回填的環境監理
在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達標且完成阻隔回填區建設后開展土壤回填,根據修復方案和土地利用規劃,合理進行回填,并做好防滲措施,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1) 監督阻隔回填區是否按照修復方案進行建設,防滲措施是否到位;
2) 采用核查等方法監督施工單位做好固化穩定化修復后土壤的流轉記錄;
3) 采用巡視等方法監督基坑回填土壤分層鋪攤與壓實,每層鋪攤后,隨之壓實;
4) 監督雨季期間做好基槽的截洪和排水,必要時可設置集水坑;
5) 采用核查、巡視等方法監督施工單位防控回填過程中造成的揚塵污染。
(3) 其他隱蔽性工程的環境監理可參照上述情況執行。
17.6.2 雨季(大風)天氣的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工期所處時間做好準備,督促施工單位做好二次污染防控及安全工作。
(1)  做好施工人員的雨季施工培訓工作,定期檢查防汛措施落實情況,遇到問題及時解決,隨時掌握近期內的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反饋信息;
(2)  對臨建大棚、藥劑堆放區、土壤暫存區等建筑物進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做好防雨防漏防滲工作,尤其加強對雨水侵入腐蝕風險高的物理通風處置系統(如氣體凈化吸附罐、風機、空氣管路)及作業機械設備進行檢查;
(3)  督促施工單位在工程現場及邊坡四周做好排水措施,做到雨污分流;未通過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的基坑加強苫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  實施過程中如遇降雨,督促施工單位對開挖區和與污染物接觸的設備加強防護;
(5)  遇大風時,通知施工單位停止土方回填、轉運作業,落實相關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確保不會發生揚塵、污染物向周邊擴散等二次污染情況。
17.6.3 環境風險應急的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的各項環境污染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要求;對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措施等實施監理,采集、留存影像資料;核實環境風險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并評價各項環境污染風險對策的執行情況。
施工單位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規定做好應急事項,當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降低事件影響,同時填報《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詳細記錄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污染范圍、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報告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向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環境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報告,由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第一時間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理人員接到報告后迅速趕赴現場,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降低事件影響,事件處理完成后提交環境事件處理報告,并由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報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流程如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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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與環境保護相關變更的環境監理

若環境監理單位在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項目規模、修復工程工藝及設備、配套建設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污染風險防范設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設施等與修復方案嚴重不符,存在較大二次污染隱患時,環境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及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遞交《環境監理工作聯系單》,必要時向施工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或《停工通知單》,責令整改。在收到施工單位的復工申請后,環境監理單位檢查整改完成情況,確認具備復工條件后,簽發《復工指令單》,明確施工單位的復工范圍并監督執行。
對于工程可能發生涉及環境保護設施、污染防治措施的變更,施工單位及時向環境監理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由環境監理單位出具書面意見,報請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批準,必要時可由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組織相關論證。涉及重大變更的,按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變更申請,完善變更手續,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發生涉及環境保護設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工程變更的處理流程如圖3。

 

圖片.png

17.7 環境問題的處理處置

環境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下發環境監理工作聯系單、整改通知單或停工通知單等,通知施工單位立刻采取糾正或處理措施,并抄送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現場整改處理流程見圖4;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停工及復工處理流程見圖5。

圖片.png

圖片.png

17.8 編制環境監理總結報告

當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完成后,環境監理單位就環境監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并編制環境監理總結報告。環境監理總結報告附從業人員責任頁,明確項目負責人、各分項工作承擔者;環境監理從業單位建立內部審核制度,明確報告的審核、審定人員,簽字后報告加蓋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和報告編制單位的公章。
環境監理總結報告大綱可參照附4。
17.9 參加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環境監理單位協助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進行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工作,提供環境監理總結報告(含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監理日志、會議紀要、隱蔽性工程環境監理過程的影像資料等相關檔案文件。環境監理單位配合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如配合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單位開展現場采樣工作,進行旁站記錄,參加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有關會議。

檔案管理

環境監理單位按有關規定及環境監理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完成修復工程相關檔案管理工作,同時做好環境監理檔案管理工作。在環境監理服務期滿后,環境監理單位負責環境監理資料的整編和歸檔,并移交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
環境監理工作歸檔資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環境監理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文件、環境監理方案、環境監理會議紀要、環境監測資料、相關單位往來函件、環境監理報告、環境監理工作記錄文件、環境監理工作表單、環境監理工作影像資料和電子文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