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針對33種CMR物質增加使用限制
2018年10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命令2018/1513,修訂歐盟法規1907/2006號 – 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法規之附錄十七,擬增加對衣服、鞋類及其它紡織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質(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類別1A或1B)的新限制。
這次修訂主要新增33種物質歸類為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CMR物質),新規定限制了在衣服和紡織品中使用CMR物質的最大濃度限值。無論其生產來源如何,如果產品超過這些限制,將禁止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該項規范將在法規公布后24個月適用。
新修正案及條列出33種物質的附件內容,詳見鏈接
根據2006年12月18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07/2006號法規,關于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的規定,特別是第68(2)條,以下說明: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歐盟1272/2008號法規附錄I規定危害化學物質分類的標準,1A或1B類,包括危險類別的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分類為這三種危險類別中任何一種的物質在本法規中統稱為「CMR物質」。
歐盟1907/2006號法規附錄XVII規定對制造、消費市場上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委員會制定了一套識別含有CMR物質物品的標準,并可供消費者使用。對于這些標準,引用第68(2)條所述以簡化程序新增附錄 XVll限制是適當的。根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衣服,其他紡織品和鞋類被視為優先案例。
某些CMR物質存在于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或者作為生產過程中的雜質,或者因為它們是故意添加的,以賦予它們特定的性質。
來自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報告指出,消費者可能透過皮膚或吸入的方式接觸存在于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的CMR物質。這些產品可廣泛供消費者使用,包括個人使用或提供公眾服務的情況下接觸產品(例如,醫院病房用品或公共圖書館的室內裝潢)。因此,為了大量減少消費者的暴露,在消費市場上的衣服、配件(包括運動服和包包)或鞋類,應禁止CMR物質濃度高于一定的標準。同理,這一限制也應包含在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且含有CMR物質濃度的紡織品上(例如,寢具用品、毯子、室內裝潢或可重復使用的尿布)。
委員會就歐盟1907/2006號法規第68(2)條,咨詢了新管制物質和條文的利害相關者,并討論了新規定的具體方向(包括技術研討會中的濃度限制和測試方法的可行性)。
管制物質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質,并應用于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行業的不同制造過程中。因此,應考慮到這項新規定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對單一物質或物質群明確訂定最大濃度值。比方說:用于夾克和外套以及室內裝飾中的甲醛,分別賦予結構和阻燃的性能。由于缺乏合適替代物質的技術條件,在有限時間里,對于應適用于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的甲醛濃度沒有嚴格的規定,以便業者適應新規定。
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獸皮制成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或制成的部分衣物、相關配件及鞋類零件,因其不同制程使用不同化學物質,不涵蓋在本修正案所采用的新限制。同理,新的限制不應包括非紡織系固件和裝飾品。
用于室內、地板和走道的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應暫時不受新規定限制,考慮到法規重疊性及其他物質可能與其相關聯,委員會應審查豁免以及個別管制的適當性。
歐盟2016/425號法規所述的個人防護設備,與歐盟2017/745號法規提及的醫療設備,應排除于新規定外,因為這些設備和裝置需要滿足安全和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執法的信息交流論壇,針對歐盟1907/2006號法規76(1)(f)條,咨詢規范發展的過程,也將相關建議納入考量。
應給予從業者足夠的時間采取適當措施,以遵守本法規所采取的限制。因此,新限制僅適用于本條例生效之日后的特定日期。
因此,歐盟1907/2006號法規應進行相對地修改。
本法規規定的措施符合根據歐盟1907/2006號法規133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歐盟1907/2006號法規之附錄十七 (Annex XVII)的主要修正內容,于此摘要說明附件十二 (Appendix 12)所列的第一列物質:
1.自2020年11月1日之后,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不得于市場販售:
衣服或相關配件
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的其他紡織品;
鞋類
若供消費者使用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其存在物質以均質材料計算,濃度等于或大于Appendix 12中規定的限制濃度。
自2020年11月1日到2023年11月1日期間,消費市場上的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紡織品的甲醛濃度為300 mg/kg,過渡期后應適用Appendix 12中的濃度規定。
第1款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由天然皮革或毛皮制成紡織品與鞋類及其相關配件
非紡織品制成的系固件和裝飾配件
二手衣物、相關配件,衣服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用于室內、地毯和走道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
第1款不適用于歐盟2016/425號法規(個人防護設備) 或是歐盟2017/745號法規(醫療設備) 范圍內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第1款(b)項不適用于一次性紡織品「一次性紡織品」指設計僅為使用一次或于有限時間內使用,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目的而再使用。
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不影響本附錄(17)或其他適用于歐盟規定之更嚴格的限制。
委員會應審查第3款(d)段中的豁免,并酌情修改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