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
注意:安監總辦49號文即將作廢!
劃重點: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同時廢止。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的通知
對照:關于公開征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建設定級辦法(征求意見稿)》
其中幾個重要變化
第十條關于事故損失要求,
取消一二三級區別,直接統一標準判定。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否決門檻。
重大隱患未整改作為否決項
新增
新增第13條和補充14條
這一條很重要,裁判的站位問題
【政策解讀】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
——王志勇
對于這個新的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幾點理解和分析如下:
一、這個辦法的核心要求,其實還是延續了2014年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幾個地方做了適當的調整而已,總體上還是保持了政策的延續性,這是值得肯定的。
二、該辦法其實也可以看做是對新《安全生產法》中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由“推進”改為“加強”的一個落實和呼應。
三、辦法的第一條、第七條和第十一條中,均明確提到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言外之意,其實就是要求企業建立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就是“安全生產標準化”。而這一要求,其實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中的“術語和定義”中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定義是一致的。
四、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其適用的行業,即: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其實也就是應急部負有行業直接監督管理的行業;而對于其他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如何實施和定級,作為綜合監管部門的應急部并未給出直接或間接的要求(或建議)。這是“各負其責”的體現還是無奈呢,希望是前者。
五、辦法第四條中提及的“企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行業分別制定”,此處的“行業定級標準”其實就是之前各個行業的“標準化達標評審標準”。對于這些標準,之前都已經出臺了,只是有些行業的評審標準尚未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發布后參照進行修訂。相信隨著這個辦法的印發,已有的這些“行業標準化達標評審標準”會統一進行修訂和更新,然后以“行業定級標準”的新面目陸續發布。
六、辦法對標準化的定級,依然沿用了之前的模式和流程,即定級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單位(指定的事業單位或第三方)、評審單位(第三方)各負其責。但此次辦法第十三條和十四條再次強調的一個要求是,嚴禁組織單位和現場評審單位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等相關工作,其目的自然是避免幕后交易,確保標準化評審定級的公正和質量,只是效果怎樣,只能是拭目以待了。
七、辦法的第八條中,對于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對其條件做了嚴格的要求和限定。
1、第一個條件中要求“從未發生過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這個要求看似合理,但對歷史上曾經發生特大事故的企業,便“堵死了”申請一級標準化企業的大門,并且是永遠喪失了資格!這個要求是否合理呢,真的有待商榷。
2、第二個條件是相關事故指標自前次取得標準化定級以來要逐年下降;這個要求看似簡單,其實所列出的這些事故指標,是要有詳盡的數據來支撐和計算的。畢竟時過境遷,這些數據能否客觀收集過或保存過,其實是不確定的。當然,只要需要,申請時一定會提供出來,至于是否客觀和真實,那就另當別論了;但要是不真實,便就會違反該條數據信息真實無誤的承諾。
所以,我們的一些條件還是應該合理務實一些,而不要客觀上成了“逼著”企業去造假,這種情況在出臺政策時也是應該考慮的。
八、辦法的第十條,是對已定級企業的期滿直接確定的情況,其中第三種情況,即“(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以及第十一條,對導致直接撤銷其定級的第三種和第九種情形,即“(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其中,如何才算是“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怎樣又算是“情節嚴重”,是否有明確的判定標準呢?好像沒有看到過。如果沒有,那么這幾條如何判定,又如何實施呢?
九、辦法第十一條,對導致直接撤銷定級的第二種情形中,“連續12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3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求,不發生3人以上重傷倒還可以理解,但對于直接經濟損失限定為100萬以上,未免有些要求過高了。在當前企業的管理水平或生產環境下,隨便一起事故的損失便可能會超過100萬,尤其是對一些高危行業或大中型企業更是如此,這個要求理論上可以理解,但實際操作中是否會導致標準化定級企業被接二連三的撤銷,還真的不樂觀!
十、辦法第十二條是關于鼓勵標準化定級的措施,對于列出的這些所謂的“有效鼓勵措施”,能起到多大程度的“鼓勵”,又是否能調動企業申請標準化定級的積極性,我是持懷疑態度的,因為從中沒有看到真正的“有效鼓勵”!比如其中的第四條措施:標準化定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真是很奇怪的思維!如果符合了費率下浮條件,原本就應該下浮其費率,這怎么還成了“有效鼓勵措施”了呢?難道以前即便符合了費率下浮條件,實際上也不下浮?如果真的這樣,那么工傷保險部門是不是得給個說法:《工傷保險條例》到底是怎么執行的呢?
其實,現在安全圈里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態度,正在有越來越多的人在重新認識和審視標準化,認為只要真的按照標準化的要素去管理,基本就可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了。其實,問題其實并不是出在標準化本身,而是我們對其的認識和態度出了問題,是我們部分相關行業和地方政府的要求過于簡單粗暴,部分機構和專家只是將其視為賺錢的手段,從而沒有好好去給企業解讀和咨詢,才導致的尷尬現狀!希望借著新安法的繼續強化推動,借著此次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的修訂出臺,能夠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逐漸走上其原本的道路,實現我們推出標準化建設的初衷,即: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 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應急〔2021〕83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各有關單位: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已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應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7日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要求,加強標準化建設,可以依據本辦法自愿申請標準化定級。
第四條 企業標準化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企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行業分別制定。應急管理部未制定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配套的定級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二級、三級企業建設工作。
第五條 企業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
應急管理部為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為本行政區域內二級、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
第六條 標準化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各級定級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作為標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單位),委托其負責受理和審核企業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1)、監督現場評審過程和質量等具體工作,并向社會公布組織單位名單。
各級定級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單位負責現場評審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七條 企業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企業應當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有員工代表參加的工作組,按照生產流程和風險情況,對照所屬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將本企業標準和規范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在企業內部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二)申請。申請定級的企業,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相應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自評報告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自評報告內容存在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2.自評報告內容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全部內容后,對自評報告逐項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一并報送定級部門,并書面告知企業;對不符合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報送和告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評審。定級部門對組織單位報送的審核意見和企業自評報告進行確認后,由組織單位通知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成立現場評審組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將現場評審情況及不符合項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2),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并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項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報告現場評審組。特殊情況下,經組織單位批準,整改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現場評審組應當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后10 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面檢查或者現場復核的方式,確認整改是否合格,書面告知企業,并由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書面告知組織單位。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組織單位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相應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定期報送相應定級部門;定級部門確認后,應當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企業存在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問題反映的,定級部門應當組織核實。
(五)公告。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定級部門應當確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對未予公告的企業,由定級部門書面告知其未通過定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定級的企業應當在自評報告中,由其主要負責人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應當具備的證照齊全有效;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
(四)申請定級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死亡、總計3人及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
(七)前次申請定級被告知未通過之日起滿1年;
(八)被撤銷標準化等級之日起滿1年;
(九)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的重大隱患已完成整改。
申請一級企業的,還應當承諾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未發生過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且申請定級之日前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前2年內未發生過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統計分析年度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損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傷害頻率、傷害嚴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標準化等級以來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曾被定級為一級,或者被定級為二級、三級并有效運行 3年以上。
發現企業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標準化定級申請。
第九條 企業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已經取得標準化等級的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再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定級。
對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定級部門確認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級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 100 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二級、三級企業未發生總計重傷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500 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所屬行業定級相關標準未作重大修訂;
(五)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原輔材料等無重大變化,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六)按照規定開展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執法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級部門撤銷其等級。原定級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并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相應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總計重傷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計 100 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
(四)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名單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標準化等級的;
(七)行政許可證照注銷、吊銷、撤銷的,或者不再從事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激勵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
(一)將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級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二)因安全生產政策性原因對相關企業實施區域限產、停產措施的,原則上一級企業不納入范圍;
(三)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原則上優先對一級企業進行復產驗收;
(四)標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五)標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六)將企業標準化等級作為信貸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支持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七)標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予以優先支持或者推薦;
(八)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推薦其參加所屬地區、行業及領域的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評選。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定級部門應當加強對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標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第十六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制定二級、三級企業定級實施辦法,并送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自2021年11 月1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21〕49號)同時廢止。
安全標準化建設在企業已經實行多年,但在落地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兩張皮”現象、沒有全員參與等。
會議室里的制度、臺賬,一盒又一盒,一本又一本,分門別類,整齊有序,怎么看都覺得這家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應該做得不錯。但到了生產現場一看,設備破舊,器具雜亂無章,油污遍地,操作人員對崗位操作規程、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更是一問三不知,別說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現場就連起碼的作業環境都不安全。這種“紙上功夫下得足,現場狀況很糟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就是時下飽受詬病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紙上達標”。
有的企業老板只關心能不能發證,不關心標準化的實際運行效果。企業要想做好標準化工作,最主要的是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果企業領導不重視,只是交給安全部門去做,就很難做好。一是安全部門不可能調動企業所有的資源,二是安全部門只是一個職能部門,沒有那么強的領導力和感召力。
安全生產標準化不僅僅是安全部門的事,而是全公司、全員的事情,只有每個人都參與,才有可能做好。但部分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員工難以理解創建安全標準化企業對于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它當做一項攤派任務來對待,工作中存有抵觸情緒,敷衍應付。檢查來了就抓一抓,檢查走了,該啥樣還啥樣,使標準化工作落不到實處,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企業只是找一套模板,填寫一下表格,或者找第三方中介結構幫忙整理一套資料,安全部門照著填填應付評審和檢查,根本不會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起到促進作用,但是人力、物力、財力也沒少投入。
企業通過安全標準化專家組評審,取得證書后,日常管理停止不前,停留在說一套,做一套。所有的工作都是安全部門在負責,車間、班組對標準化實施情況不了解,這樣在運行過程中也不會發現什么問題,更不用說PDCA持續循環改進。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執行標準不嚴格,在執行、培訓、檢查、考核等環節中都存在執行走樣的現象,安全生產標準化得不到常態實施,無法長時間維持。
運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涉及的事項多而雜,企業必須要有體系人才儲備。但在實際運行中,一些企業只是簡單地抽調人員、成立機構,而沒有配備熟悉體系要素要求,具有一定安全理論、實踐與現場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實施,導致實際管理執行不到位。譬如相關管理人員對落實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管理認識不足,不能把管理制度落實到實際的生產、使用環節中;企業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標準不明確,甚至存在多個管理標準并存的現象,從而造成管理混亂,給相關工作人員帶來負擔。
危險化學品的風險分析涉及的事物多、范圍廣,相關分析人員,分析過程中容易忽略外來因素的影響,導致相關因素的管理與控制不到位。譬如,相關企業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信息獲取不及時,風險檢測不規律,相關事項的方向信息更新不及時。相關工作人員對于危險化學品的風險分析結果不重視,使其教育意義流于形式。
“紙上達標”危害嚴重
在現實生產中,有不少企業存在“紙上達標”的行為。有的企業轟轟烈烈搞達標創建,評審達標后,標準化體系運行與實際脫節,自評和復評報告做得漂亮,一陣風后又回到原點。有的企業現場安全管理懈怠,忽視了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并整改隱患的要求,甚至有些達標企業還被查出了重大安全隱患,標準化水平和力度出現倒退,又何談鞏固提升,持續改進?說到底,這些達標企業前期和后來做的都是紙上標準,走形式、走過場,應付了事。
這種走形式、走過場,我在工作中也多有遇見。譬如,在對標準化“法律 法規和標準”要素評估(評審)時發現,有的企業識別了300到400部法律法規和標準,但都是由安全部門的主管人員自己識別出來的,并且也只是保存在他個人的電腦里,這樣怎么能推動企業有效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呢?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提出了“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但“紙上達標”已經嚴重制約了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推行,甚至讓相當一部分人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產生了懷疑。
2020年1月19日,某省應急管理廳發布“關于做好當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提出,即日起,暫停受理二級標準化評審申請,具體事宜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監督落實;三級標準化和小微企業標準化的相關工作由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實際自行確定。該通知中提到的“一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與運行分離”的問題,正是“紙上達標”的具體體現。
一部分人念歪了“經”
至此,我們有必要深究一下標準化規范要求,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為例,其通用規范中在“原則”一節明確提出,安全標準化的建設……,與企業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應體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原則,通過有效方式實現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很顯然,“紙上達標”的做法與標準化創建的原則是相悖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這本“經”,被一部分人念歪了。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搞好企業安全管理的工具。但在很多企業,無論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從業人員,不是塌下心來去認真、深入地研究標準化評審標準,并與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具體情況相結合,藉此提升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而是只為應付檢查而搞“紙上談兵”,達標后“刀槍入庫、馬放南山”。
一些地方監管部門、標準化評審(培植)機構的做法也對“紙上達標”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第三方機構在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培植、輔導時,只是給企業一套制度模板,再給一套記錄表格模板,過于強調了企業的表面文章。評審時則匆匆走個過場,編制個評審報告,就達標了。
安全標準化“紙上達標”不僅影響了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推進,更嚴重的是,讓安全生產浮于形式,停留在紙面,難以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甚至掩蓋了問題、遮住了隱患,威脅到企業的生產安全。
找準切入點發力是解決的關鍵
安全生產標準化“紙上達標”并非偶然,也決非在一兩個或幾個單位中存在。要想解決這些問題,所有相關人員必須牢記安全使命,樹立正確價值觀,從思想上查找根源,盡職盡責,從自身的工作職責著手,找準切入點,切忌應付了事。
監管部門、評審(培植)機構切不可只看某項工作在紙面上做了還是沒做,更要看是否做到位。比如教育培訓方面,不能只在辦公室里查看培訓完成了多少學時,更要看參加培訓的人員是否具備了所要求的素質和能力。無論是檢查還是評估,都要做到“查文件、現場檢查、人員訪談”三方面并重,甚至更加重視“現場檢查、人員訪談”。
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有效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牢固樹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這一點務必保持清醒。譬如,對于標準化“管理制度”要素,標準化創建過程中,對于建立、修改的制度,要注重是否與企業的實際有機結合,與企業的管理體系相融合,并有效落實。又如,對于標準化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條款,要確保各崗位、各層級的安全職責與其崗位(工作)職責相對應,做到“各掃門前雪”,進而做好考核,形成責任具體、環環相扣的“責任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