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單獨再張貼警示標志的相關規定
1.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企業應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中對安全標志牌大小、高度有相關規定
風險告知牌中的警示標志太小,不醒目不明顯,不符合設置要求。因此需要單獨張貼。
現場缺少安全警示標志,可罰5萬!最高可罰20萬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