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建設管理規程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一般要求
5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6 消防設施和設備維保要求
7 資料與記錄
附錄 A(資料性) 消防控制室標志牌圖例
附錄 B(資料性) 消防控制室人員信息公示牌圖例
附錄 C(資料性)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服裝樣式
附錄 D(資料性)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附錄 E(資料性) 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置程
消防控制室建設管理規程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消防設施和設備維護保養要求、資料與 記錄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湖北省范圍內消防控制室的建設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T 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控制室 fire control center 集中火災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 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區域報警系統不具備消防聯動功能,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員值班的場所。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控制室的設置 4.1.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1.2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與其它部位采用 耐火極限不低于 2 小時的隔墻和不低于 1.5 小時的樓板隔開,隔墻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 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1.3 消防控制室門口應設置統一的消防控制室標志牌,見附錄 A,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應 設置易于觀察辨識、引導滅火救援人員快速進入消防控制室的導向標識。 4.1.4 消防控制室的面積應滿足消防控制室基本功能需求。 4.1.5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 設防火閥。 4.1.6 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干擾較強或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且應 采取防水淹措施。 4.1.7 消防控制室內應至少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其組合 設備組成。消防控制設備、操作按鈕應有明顯、統一的固定標識或標注。 4.1.8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外線直撥電話、控制室專用電話、對講機等通訊聯絡設備和手電筒、試電筆、 重點設備用房備用鑰匙、風機復位扳手、手鈕吸盤和專用復位鑰匙等應急工具。 4.1.9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照度不應低于 GB 50016 的規定要求。 4.1.10 消防控制室的供電應當符合建筑消防供電要求,消防控制室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應設 置自動切換裝置,控制器電源應用壓線端子連接。 4.1.11 除與微型消防站、治安監控室合用外,消防控制室不應作為其他用途。合用時,消防設備應集 中設置,與其他使用區域進行功能區分,保持間隔。 4.1.12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專用的消防管理檔案柜。 4.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 4.2.1 基本功能 4.2.1.1 監控并顯示建筑消防設施的名稱、位置和運行狀態信息: a) 顯示建(構)筑物周邊消防車道、消防登高車操作場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鄰建筑的防火 間距、建筑面積、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b) 當有火災報警信號、監管報警信號、反饋信號、屏蔽信號、故障信號輸入時,消防控制室應有 相應狀態的專用總指示,在總平面布局圖中應顯示輸入信號的建(構)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 面圖上應顯示輸入信號所在的位置和名稱,并記錄時間、信號類別和部位等信息; c) 火災報警專用總指示應僅能在消防控制室內復位; d) 顯示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報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關聯動反饋信息。 4.2.1.2 具有向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中心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沒有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地區,應 預留相關信息傳輸接口。信息顯示應符合 GB 25506 的規定要求。 4.2.1.3 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聯網時,上一級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下一級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設 施狀態信息,并可對下一級消防控制室進行控制;下一級消防控制室應能將所控制的建筑消防設施狀態 信息傳輸到上一級消防控制室;相同級別消防控制室之間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 制。最高級別的消防控制室,可以控制多級別系統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消防設備。 4.2.2 消防聯動設施的控制 火災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水噴霧及細水 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 電梯、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消防聯動設施的控制,應符合GB 25506、GB 50116的規定要求。 4.2.3 信息記錄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日常檢查信息的記錄、產品維護保養的內容、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記 錄及管理,應符合GB 25506的規定要求。 4.2.4 信息傳輸 應符合GB 25506、GB 50116的規定要求。 5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5.1 日常管理 5.1.1 消防控制室內不準許無關人員進入。不準許吸煙、動用明火,不準許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不準許堆放雜物。 5.1.2 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準 許將處于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5.1.3 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儲水設施和 消防控制室均應有液位顯示。 5.1.4 消防控制室應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消防水泵、防排 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5.1.5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應明確共用消防控制室管理責任,對消防控制室實 行統一管理,約定各自的權力義務。 5.1.6 同一建筑物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當確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應能 控制共用消防設備并顯示狀態信息。 5.1.7 居民住宅區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由物業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單 位、住宅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負責,并在相關服務合同、管理規約中明確;合同或規約不明確的,由 合同簽訂各方或規約制定方承擔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責任。 5.1.8 非居民住宅區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控制室 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制定管理人員和值班操作人員職責,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檢查、維保、建 檔等制度,確保消防控制室正常運行。 5.2 制度管理 消防控制室應制定下列制度: a)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b)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c) 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值班人員、檢測維保單位技術負責人等相關崗位實名制負責制度; d)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崗前和日常培訓制度; e) 消防系統和設備巡查及維護保養制度; f) 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g) 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測制度。 5.3 懸掛內容 消防控制室應在醒目位置懸掛下列內容: a) 消防控制室人員信息公示牌,見附錄B;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c) 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置程序。 5.4 值班要求 5.4.1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 24 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 2 人,并明確職責和任務分工。 5.4.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初級(五級)證書的人員可監 控、操作不具備聯動控制功能的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他消防設施;監控、操作設有聯動控制設備 的消防控制室和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人員,應持中級(四級)及以上等級證書。相關人員要確 保職業資格證書真實、有效。 5.4.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工作期間應穿著統一值班服裝,見附錄 C,服裝應滿足防火、防爆和防靜 電等相關場所的安全要求。 5.4.4 消防控制室當值人員不準許作為單位微型消防站的當日應急處置和戰備力量。 5.4.5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值班人員工作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5.5 值班人員職責 5.5.1 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準許脫崗。 5.5.2 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規定和各項操作規程,熟悉建筑消防設施工作原理和操 作流程,準確操作各種消防設備。 5.5.3 值班人員應監視消防設備運行情況,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運行狀態。 5.5.4 發現火災報警信號,值班人員應嚴格按照火災報警處置程序進行處置,不準許直接消音復位。 5.5.5 發現誤報警、故障等情況,值班人員應采取正確措施迅速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立即向設備 維護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移交專業維修人員處理。 5.5.6 值班人員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認真核對值班記錄和消防控制器運行記錄,交接值班工具, 并簽字確認。 5.5.7 值班人員應協助消防設施維保人員做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測試工作。 5.5.8 值班人員應及時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見附錄 D 中表 D.1。 5.6 值班記錄 值班過程中,發現火災報警、誤報和故障等信息,應將報警/故障部位、報警/故障時間、現場核實 及后續處理等情況,逐一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原始記錄打印憑條或復印件,同步粘貼在對應 位置。 5.7 火警處置要求 發現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快速反應,以最快方式確認火情并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檢查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確認著火地點、著火部位和著火物等重要信息,啟動單 位應急疏散預案和滅火救援預案,按照“判斷火警、調集力量、疏散引導、啟動設施、復位系統”的火 警處置程序,見附錄E,及時、有效處理警情。 5.8 故障處置要求 5.8.1 消防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報警時,值班人員應如實、全面記錄,并報告單位負責人,及時進行維 修保養,維修保養情況記入檔案。 5.8.2 消防設施設備發生故障能現場解決的,應立即組織修復;不能現場解決的,應當在 24 小時內修 復;不能在 24 小時內解決的,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5.8.3 維修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時,不需要暫停系統的,值班人員應填寫記錄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報告;需要暫停系統的,應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超過 24 小時的,應采取確保消防安 全的有效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5.8.4 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應由供應商或廠家解決的,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 10 日內解決,影響系 統正常工作的應在 5 日內解決。 6 消防設施和設備維保要求 6.1 消防控制室控制的各類消防設施設備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許擅自中斷 運行。 6.2 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施工、檢測等有維保資質的單位簽訂專業維保 合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準確、完整,存檔 備查。 6.3 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單位每月應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集中維保,按照規定比例對消防設 施設備進行抽查測試,記錄并存檔抽查測試結果,見附錄 D 中表 D.2,確保年內所有設施設備至少抽查 測試一遍。 6.4 定期巡查、每月集中維保及值班過程中發現的消防設施設備故障,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單位 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修復。 6.5 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 GB 25201 的要求。 7 資料與記錄 7.1 消防控制室資料 消防控制室應保存和歸檔下列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 a) 建筑物竣工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安全出口布置圖和重點部位位 置圖; b) 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和義務消防人員等內容; c) 消防值班情況,消防安全巡查和檢查等資料; d)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證書; e) 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疏散預案和滅火救援預案; f) 消防設施設備一覽表,包括消防設施設備的類型、數量、運行狀態等內容; g) 消防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等; h) 本單位視頻監控等安防設備安裝圖紙和資料,與消防安全相關的重點工種、工藝等情況; i) 接報警情況、火災處置情況、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情況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7.2 消防工作記錄 7.2.1 消防控制室應保存下列消防工作記錄: a)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b) 日常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c) 消防器材設施損壞、故障登記及更換、維修記錄; d) 電氣、燃氣消防安全檢測記錄; e) 油煙管道清洗記錄; f) 建筑消防設施每月維修保養記錄; g) 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記錄;h)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i)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 7.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建筑消防設施每月維保記錄應統一填寫在消防值班記錄本上。日常防火巡查檢查記錄、消防器材設施損壞故障登記及更換維修記錄、電氣燃氣消防安全檢測記錄、油煙管道清洗等記錄,單位可自行制作記錄表格,表格中須注明檢查時間、檢查部位、檢查人員、檢查情況等必要 內容。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符合 GB/T 38315 規定。 7.2.3 記錄保存要求: a) 建筑消防設施每月維保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記錄應長期保存; b) 其他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