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文物建筑主要火災風險如下:1.焚香、覲香、油燈、燭火區周邊堆放雜物,與其他可燃物或區域未做有效分隔,無專人看管。2.在非指定安全區域內燒紙、焚香、使用燃燈等,使用電子香燭未落實安全管控措施。3.文物建筑內違規吸煙,違規使用明火,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4.文物建筑內冬季違規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氣鍋爐取暖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6.文物建筑周邊違規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1.文物建筑配電室內堆放雜物,配電箱未與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要求,電氣線路老化、絕緣層破損、線路受潮;使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2.文物建筑內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電氣線路選型不當、連接不可靠;電氣線路、電源插座、開關安裝敷設在可燃材料上或未與窗簾、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線路與插座、開關連接處松動,插頭與插套接觸處松動。3.選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氣產品以及電氣線路。5.文物建筑內制冷、除濕、加濕裝置長時間通電,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6.臨時加裝的亮化燈具、LED顯示屏、燈箱、用電設備超出線路荷載。展示柜內的照明未采用冷光源。7.未按要求安裝防雷設施,防雷設施未定期檢測維護并確保完好有效。8.電動自行車、電瓶車、電動平衡車等使用蓄電池的交通工具違規在文物建筑內停放、充電,工作人員將蓄電池帶至文物建筑內充電。電動汽車停放、充電未與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離。1.違規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綿、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2.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違規搭建易燃可燃夾芯材料彩鋼板房;臨時演出、大型活動舞臺等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3.文物建筑內使用的經幡、帳幔、傘蓋、地毯、錦銹等可燃織物未與明火源及電氣線路、電氣產品保持安全距離。4.用于文物修復保護的各類油品、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學品未按要求儲存使用。部分文物建筑長期作為民居、糧倉、教室、辦公場所等用途或者被開發為旅館、飯店、作坊等生產經營性場所,用火用油用氣用電等未嚴格落實文物建筑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文物建筑之間防火分隔措施被破壞或不到位,與其他毗鄰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間距被占用。2.地處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邊未開辟防火隔離帶。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未依法依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未與周邊消防力量建立聯動機制。4.文物建筑內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發生火災后不能早期預警、快速處置;值班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操作不熟悉。5.未設置消防車通道,現有消防車通道上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影響滅火救援。6.未設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備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邊水源設置取水設施,不能保證消防供水需要。1.覲香、焚香區域周邊未設置滅火器、水缸、水桶、沙土等器材以備滅火。2.現場無專人看護,焚香、覲香結束后未及時消除火源。1.道館、廟堂、大殿內使用的經幡、帳幔、傘蓋、地毯、錦銹等可燃織物未與明火源及電氣線路、電氣產品保持安全距離。2.使用管道燃氣的,燃氣管線、連接軟管、灶具等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未設置燃氣緊急切斷裝置;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鋼瓶未安全存放或鋼瓶存放量過多。1.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鎖閉、堵塞、占用。2.工作人員、僧人、居士在宿舍內違規使用明火;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私拉亂接電氣線路。5.使用可燃夾芯泡沫彩鋼板搭建宿舍,宿舍內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分隔、裝飾。1.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舉辦祭祀、廟會、游園、展覽、紀念日等大型活動時或節假日旅游高峰期,未制訂專門的應急疏散預案,未實行限流措施,人員流動超出最大承載人數。2.舉辦大型活動現場布置施工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臨時加裝的亮化燈具、LED屏幕、燈箱等用電設備超出線路荷載,電氣線路敷設、連接不規范,活動結束未及時斷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