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信息通報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監測預警系統)信息通報機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息通報分為應急管理系統內部通報和向社會公開通報。
第三條 內部通報是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以日報、周報等形式,按照高低排名,在系統內部就監測預警系統應用情況進行的通報。
第四條 市級以上(含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內部通報應通報以下內容:
(一)每日通報。包括但不限于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轄區內企業安全承諾率、系統在線率、視頻在線率、離線企業排名、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制落實、裝置開停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企業、警情及處置、巡查抽查異常等情況,并提出重點改進建議。
(二)每周(月、季、年)通報。包括但不限于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安全承諾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重大危險源企業在線數量與在線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視頻在線企業數量與在線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企業周(月、季、年)變化、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周(月、季、年)主要分布、周(月、季、年)主要警情與處置統計、巡查抽查異常情況統計、重點關注企業清單與問題及以上相關內容的分析等,并提出改進建議。
(三)專題通報。針對監測預警系統應用過程中突出和共性問題不定期專題通報。
第五條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化工園區內部通報應通報以下內容:
(一)每日通報。包括但不限于轄區內企業報警消警、較大以上安全風險預警處置,安全承諾落實、系統在線、視頻在線、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制落實、抽查發現的異常等情況。
(二)每周通報。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按時安全承諾次數與排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次數及排名、在線時長與排名、視頻在線時長與排名、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企業清單、巡查抽查異常情況統計分析、報警預警消警情況分析及數量排名等。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也可根據需要在系統內部就監測預警系統應用情況進行月度、季度、年度信息通報。
第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會議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向社會公開通報。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公開通報月度重大安全風險、較大安全風險次數排名前10位的地市,通報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次數、企業名單等情況;對月度排名前10位的地市進行通報警示,對連續2個月度排名前10位的地市進行通報批評,對連續3個月排名前10位的地市進行約談。
第八條 省級及以下應急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應急管理部方式,向社會公開通報及約談。
第九條 通報信息最大限度由本級監測預警系統自動生成。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通過本級監測預警系統、APP、工作群向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發布通報信息;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化工園區應向企業發布通報信息。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