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