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推動預案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應急預案分為政府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和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環境應急預案包括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環境應急預案,部門環境應急預案主要包括省生態環境廳、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環境應急預案。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生態環境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等工作,不適用于政府環境應急預案。
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等,按照相應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有序銜接的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全省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門及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派出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涉及生產、加工、使用、存儲或釋放環境風險物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要求的,以及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組織編制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編制單位可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環境應急預案編制、修訂、評審、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
第七條 環境應急預案內容包括總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響應、后期工作、應急保障、預案管理及附圖附件等;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側重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和指導、實用性;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園區層面應對行動,注重與上下級預案在組織指揮機制、分級響應及應對措施等方面的銜接;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重點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八條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組織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環境風險評估,需重點明確周邊環境風險受體、環境風險物質及單元、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管理現狀、差距及完善措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判定等。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需重點調查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設施情況,并依據環境風險源分布、周邊環境風險受體情況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對現狀進行差距分析,提出補充完善措施。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并符合上位環境應急預案要求;與相關重點河流“一河一策一圖”以及重點園區“一園一策一圖”相銜接;
(三)要素齊全、信息準確,附圖附件完整規范清晰;
(四)環境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程序規范、內容全面,環境風險等級判定結果科學可信,與實際情況相符;
(五)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單獨制定危險廢物應急預案,也可在環境應急預案中制定危險廢物類專項預案或專章;
(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附件包括“一圖兩單兩卡”,即預案管理“一張圖”,環境風險辨識、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兩個清單”,環境安全職責承諾、應急處置措施“兩張卡”。其中“一張圖”應至少包括環境風險源平面分布、周邊水系及環境風險受體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網、應急救援組織信息、應急物資裝備信息等內容。
第十條 一般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適當簡化,以現場處置預案以及“一圖兩單兩卡”為主,注重以列表、圖示等方式直觀展示內容。Q值(環境風險物質數量與臨界量比值)小于1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只編制現場處置預案以及“一圖兩單兩卡”。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明確“風險單元-管網、應急池-廠界”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化工、煉焦、金屬冶煉、電鍍、皮革鞣制、鉛蓄電池、危廢處置(綜合利用)、危化品倉儲等涉危涉重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突出行業特點,明確特征環境風險物質和工藝及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和備案
第十一條 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編制單位應組織評審小組開展評審。評審可采取會議評審、函審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人員選擇參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執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高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或風險等級降低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原則上邀請至少一名省級環境應急專家庫成員作為評審組成員。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中級及以上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應當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并查勘現場。
Q值小于1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以專家意見為主,評審表適當簡化調整。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應提供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十二條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結論分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評審和未通過評審。
通過評審時,企業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需對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形成修改說明,并送評審組組長復核、簽字確認。原則通過評審時,修改說明應送評審組所有專家復核,并由評審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除《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相關規定外,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可給出未通過評審的結論:
(一)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缺少等級判斷或判斷錯誤;
(二)現有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要求,且無補充完善內容,或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明顯不到位;
(三)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缺失或未對調查結果進行差距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應急響應內容中關于污染切斷、控制、消除、監測等關鍵步驟缺失;或應急處置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五)預案附圖、附件未編制或有重大遺漏;
(六)現行環境風險評估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需整改項目未完成閉環整改;
(七)報告內容與現場查勘情況存在應急池、雨水閘控建設等嚴重不符情形;
(八)其他突出的編制質量問題情形。
出現上述情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工業園區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四條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名義印發。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由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名義印發。
第十五條 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各類環境應急預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涉危涉重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和跨域涉及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其它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的派出機構備案。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實行環境應急預案電子備案。
第十七條 單位預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文本,環境應急預案文本應包含簽署發布文件,編制說明文本應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四)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經專家復核簽字的修改說明。
受理部門應當對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全的,責令工業園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補齊相關文件后按期再次備案。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 工業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期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整改實施計劃,整改完成情況應登記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 編制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演練制度,做好應急設施設備與物資儲備,明確應急設施設備啟用與物資調用程序,確定報警、聯絡、信息發布方式等。
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中級及以上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加強演練的評估,演練結束后,撰寫演練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條 部門及單位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廣泛開展培訓,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工業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環境應急預案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級部門環境應急預案應結合上級預案及時進行銜接性評估,并推動預案修訂完善。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應注重與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銜接。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注重和“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的銜接,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應當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二十二條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環境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重點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據評估情況提出修訂意見,實現預案動態更新優化。環境應急預案評估修訂期限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并變更備案: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防控措施、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存在嚴重缺失或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環境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且無法滿足當前環境應急需求的;
(五)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應急演練、預案抽查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四月底前公布轄區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企業事業單位名錄。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組織對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情況及預案質量進行抽查檢查,每三年實現一輪重大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及高環境風險工業園區檢查全覆蓋。
抽查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或相結合等方式,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可結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同步開展。
檢查重點包括預案編制、修編及備案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預案真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預案質量情況,環境應急物資、隊伍等保障能力落實情況,環境應急演練及培訓落實情況,整改實施計劃落實情況,以及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的情形等。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檢查結果,遴選并推薦預案范例,提出預案問題清單,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發現嚴重問題的,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備案等處理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不定期開展預案工作抽查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或未按規定履行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法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生態環境部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內容嚴重失實,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規追究第三方機構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蘇環規〔2014〕2號)同時廢止。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