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規〔2018〕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31日
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落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或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設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具體包括:
(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統稱限額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限額以下的水務、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限額以下的各類地下管線施工工程;
(四)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
(五)限額以下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二次裝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擴建);
(六)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七)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設需要對外接受工程棄土,消納量在20萬方以下的零星受納工程;
(九)其他由市政府決定納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施工許可限額予以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作適當細化的規定。其中,對于限額以上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二次裝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擴建)以及限額以上但暫未納入我市施工許可范圍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由各區政府參照本暫行辦法予以納管。依法依規應予禁止或應當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除外。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零星作業,是指在公共區域進行的存在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坍塌等特定安全風險且依法無需許可審批的小規模非工程建設類生產作業經營活動。具體包括:
(一)小規模的空調、太陽能、雨棚、防盜網等非主體工程配套設備設施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二)小規模的建筑外墻清洗、修補、屋面檢修等各類建筑外墻零星高處作業;
(三)小型臨街廣告牌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四)小規模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五)小規模的展臺、布景等搭設、拆除作業;
(六)其他由市政府決定予以安全生產納管的零星作業活動。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進行的零星作業安全監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各區政府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作適當細化的規定。
第五條 我市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或業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由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依法應納入施工許可等相關許可管理范圍的建設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由法定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進行監管,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六條 以下情形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一)臨時建設工程依據《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等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違法占有、使用、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土地違法行為,以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應遵循“全面納管與分類納管相結合”“社區網格化巡查為主,物業服務企業巡查為輔”“屬地管理和行業督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屬地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區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工作;
(二)組織制定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三)加強人員、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對轄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基礎網格員(以下簡稱網格員)隊伍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職活動予以補貼、扶持等激勵機制,統籌組織各街道辦事處加強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力量,實現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全納管和常態化監管;
(四)整合網格化管理信息,組織建立本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智慧監管系統,實現安全生產備案、信息上報信息化,實現信息分流、跟蹤督辦智能化和自動化,提高信息流轉和處理效率;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街道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全納管和常態化監管;
(二)細化完善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建立“安全生產備案,日常安全巡查,組織執法查處”等鏈條清晰、分工明確的工作流程;
(三)充實轄區網格員力量或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進一步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和執法力量,并落實相關激勵機制,確保工作質量和成效;督促指導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生產備案服務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細化完善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備案服務制度,組織和指導委托的社區工作站和物業服務企業設立一站式備案服務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備案申請;并收集匯總委托的社區工作站和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備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管理臺賬,全面掌握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動態;
(五)建立轄區各社區、網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導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組織落實巡查要求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移送查處要求;
(六)組織對發現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
(七)組織街道有權執法機構依據授權的執法事項和執法權限,依法查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非授權范圍的執法事項,及時上報相關部門查處;
(八)組織開展轄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工作,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或業主、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九)受理有關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及時組織核查處理;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 社區工作站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統一部署,具體負責社區范圍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備案服務;
(二)落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備案服務制度,設立社區備案服務窗口,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備案申請;
(三)配合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四)負責收集匯總本社區工作站受理備案信息和本社區范圍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臺賬;
(五)組織開展社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指導建設單位或業主、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指引開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活動;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市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指導本部門監管范圍內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監管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指導相關零星作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市城市管理、物業管理、教育、衛生、文體旅游等行業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協調指導零星作業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十三條 市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職責分工,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各自行業領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相關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區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具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相關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區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監管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具體協調指導相關零星作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協調指導本轄區零星作業涉及的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區物業管理、教育、衛生、文體旅游等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查處街道辦事處上報的零星作業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
區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職責分工履行各自行業領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執法查處職責納入街道綜合執法職責范圍,由街道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小散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業主應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開工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相關的安全指導。
第十七條 小散工程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應當依法將小散工程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施工,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二)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小散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應將小散工程的備案回執、安全生產承諾書、風險告知書等內容張貼在小散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覺接受、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和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對小散工程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 雇請他人進行零星作業的業主應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對于涉及高處作業(特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實施的零星作業,應督促承攬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執行;
(二)應督促被委托人和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三)應依法自覺接受、配合監管單位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礙監管單位依法依規對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活動,確保施工或作業安全。
第二十條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或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積極配合監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并依法落實以下要求:
(一)施工或作業前,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屬于小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業方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涉及特種作業的,應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三)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作業的人員正確穿戴和堅持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四)依法嚴格落實對地鐵隧道、油氣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
(六)加強施工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施工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作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為從事高處施工或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從業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違法建設以及生產作業活動。
第五章 納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實行安全生產備案服務制度,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具體承擔備案服務職責。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以下情形分別委托轄區社區工作站或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備案:
(一)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外、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或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組織實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可以委托所在社區工作站代為受理備案并予公告;
(二)對于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相關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備案并予公告。
建設單位或業主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其委托的社區工作站、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上述備案為告知性備案,僅作為安全生產納管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或零星作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不視為對違法建設施工或違法生產作業的許可。
第二十三條 各區政府應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安全生產備案流程和受理材料清單,并對外公示。其中,零星作業的備案手續應予簡化,僅需報備零星作業的時間、地點、雇請單位或人員及其作業內容。
街道辦事處或其委托的社區工作站、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備案受理單位)受理安全生產備案申請時,應對建設單位或業主(以下統稱備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規定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經修改完善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備案的同時,應通過簽署安全生產承諾書、發放安全生產指引、風險告知書等方式,督促引導備案申請人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鼓勵各區加大對安全生產備案服務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辦理備案手續時,一并為備案申請人免費或優惠提供相關安全生產防護工具。
第二十四條 備案受理單位在備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分別作相應處理:
(一)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或其他許可的,告知備案申請人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并及時上報街道辦集中受理平臺轉區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組織人員跟進檢查,防止未經許可擅自開工;
(二)屬于依法依規應予禁止或應當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或違法生產作業活動的,依法告知備案申請人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作業,并及時上報街道辦集中受理平臺轉街道相關執法機構跟進處理;
(三)屬于其他不符合備案規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應處理。
街道辦事處委托社區工作站或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備案的,應當加強對其執行前款規定的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備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由其自行組織屬地網格員或委托的機構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區工作站代為受理備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應當及時報告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屬地網格員或委托的機構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備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所在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其組織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網格員、街道辦事處委托的機構工作人員或物業服務企業巡查人員(以下統稱巡查人員)應按照有關檢查指引的規定,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一)發現未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擅自進行小散工程建設或零星作業活動的,應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導其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并向本單位報告;對拒不執行的,于當日上報街道相關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二)發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作業,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單位報告;對拒不執行的,于當日上報街道相關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三)發現有違反土地、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活動,或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立即制止,并上報轄區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對于拒不執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予以查處:
(一)涉及小散工程的,由巡查人員上報街道綜合執法機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二)涉及零星作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巡查人員上報街道集中受理平臺,再由平臺管理部門按執法事權分工轉街道安全監管、派出所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依據安全生產、消防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三)涉及零星作業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巡查人員上報街道集中受理平臺,再由平臺管理部門按執法事權分工轉街道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依據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超出街道相關執法機構權限的,按執法事權分工上報區物業管理、教育、衛生、文體旅游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市、區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街道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考核,明確對小散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的執法指引。市、區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監管、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街道相關執法機構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考核,明確零星作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常見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的執法指引。
第二十八條 市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全面加強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提高市民群眾安全意識,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從業人員及業主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水平。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以下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根據所在街道辦事處委托,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安全生產備案服務,配合街道辦事處及其轄區有關部門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將安全生產備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報所在街道辦事處;
(二)將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的有關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安全生產指引等內容提前告知建設單位或業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時組織巡查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業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街道辦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六章 懲處與考核
第三十條 小散工程發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街道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并報送區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依據市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曝光、約談、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業主以及承接零星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是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小散工程或零星作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調查處理,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失信行為的,按照《深圳市貫徹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深府〔2017〕57號)等有關規定,納入全市失信聯合懲戒體系,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實施聯合懲戒:
(一)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作業,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二)被責令停止施工或作業,但拒不執行的;
(三)施工或作業活動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區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具體問責辦法由各區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納管工作情況,納入市各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三十五條 鼓勵市民群眾通過12350熱線等渠道積極參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事項符合有關獎勵辦法規定并經核查屬實的,按照相關規定發放獎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小散工程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業主,是指投資進行零星作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第三十七條 各區政府應當在本暫行辦法施行后3個月內制定或修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