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安辦規〔2017〕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有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的暫行辦法》(粵安監〔2015〕1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安委辦制定了《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5月8日
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有效懲戒,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的暫行辦法》(粵安監〔2015〕1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信息管理,是指我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和其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將其列入監管重點對象,通過多種信息平臺向社會予以公布,并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重點監督和懲戒。
第三條 “黑名單”信息管理堅持合法、客觀、準確、安全,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黑名單”信息的采集部門,對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之一的,納入市級“黑名單”信息管理:
(一)對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
(二)對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未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斷或未依法依規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五)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八)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九)以各種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各類許可證件或者備案證明的;
(十)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的;
(十一)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十二)轉讓、出租、出借各類許可、登記證書或者備案證明,或者冒用、偽造、變造、接受轉讓各類許可、登記證書或者備案證明的;
(十三)未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監測監控和定期檢查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
依法應當納入國家、省級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對應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在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中錄入“黑名單”信息、錄入理由和信息管理期限,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每條“黑名單”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注冊住所地、信用代碼、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基本要素。其中屬于第五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的,“黑名單”信息還應當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等;屬于第五條第一款第(五)、(七)至(十三)項規定情形的,“黑名單”信息還應當包括違法行為;屬于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黑名單”信息還應當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黑名單”信息實行信息化自動記錄和處理,并形成電子檔案,原始記錄應當根據檔案管理規定期限保存。
第七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短信或書面形式告知擬納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并聽取其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收到或應當收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辯。逾期未進行申辯的,視為無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并登記企業申辯信息;不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及時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將核實后的“黑名單”信息填報至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并通過系統報送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通過系統自動對接深圳信用網向社會公開發布。
生產經營單位“黑名單”信息達到國家或者省級“黑名單”納入條件的,由市安委辦通過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將其信息自動對接報送至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委辦”)。
市安委辦于每月10日前,通過市安委辦(市安監局)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通報上個月的“黑名單”信息。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自信息在深圳信用網公布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后,自動轉為檔案保存。發生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黑名單”信息管理的期限分別為1年半、2年、3年。
法律、法規、規章對“黑名單”信息管理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黑名單”信息變更與撤銷。在“黑名單”信息管理有效期限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被變更或者撤銷,導致“黑名單”信息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者撤銷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安委辦提交書面申請,經市安委辦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通過深圳信用網和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對信息記錄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信息采集部門未及時提請變更或者撤銷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采集部門提出申請,信息采集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辦理。
第十一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黑名單”信息采集報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落實承擔信息報送的具體機構和責任人員,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失信行為信息的采集、報送、發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機制。
第十二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按照“誰履職、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在日常工作中全面采集發現的“黑名單”信息,并認真審核、匯總,確保納入“黑名單”的信息準確、完整,不得瞞報、漏報或錯報。
第十三條 信息采集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告知、發布、變更、撤銷等過程中存在不及時報送信息、不認真核實信息等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信息管理期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有關規定,制定并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對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 市安委辦通過深圳信用網、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或市安委辦(市安監局)門戶網站及時向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共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
相關部門和單位可通過深圳信用網等媒介查詢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被納入“黑名單”信息管理期間,在項目立項、土地使用、行政審批、政府采購、銀行信貸、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進行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七條 市安委辦通過深圳信用網、市安委辦(市安監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黑名單”信息。
第十八條 各區(新區)、市各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黑名單”信息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