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規有哪些變化?
本次新的部門規章出臺,主要意義在于職能劃轉后的法規匹配,以及對一些管理細節的完善,把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責任予以明確,其前身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其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門職能調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根據新修改的消防法,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主體由公安消防部門調整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消防設計審查范圍略有變化: 原公安部106號令中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場所,在《新規》中一律予以保留,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等同于原來的消防設計審核)。但是額外新增(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也就是說,對54m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要求更高。 三、增加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的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要求,在消防驗收環節增加“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的內容。 四、簡化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于精簡證明事項的要求,減少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消防設計審核時,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無需提供; 消防驗收時,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等無需進行提供,但是須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這是因為實際竣工圖往往與設計審核圖紙有出入。 (1)規定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這些責任分為首要責任、主體責任、個人責任。 (2)規定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范圍(與之前完全一致),規定了審查驗收流程、時限、提報材料、專家評審、合格評定等。 (3)規定了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驗收備案和抽查。 (4)規定了相關的執法事項。對執法主體、執法要求、執法依據等進行了明確,執法主體根據體制改革變更為縣級以上住建部門。 (5)對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明確在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原公安部發布的規章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而這次住建部發布的規章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名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消防監督管理”變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 這主要是因為兩個部門的職責定位不同: 原消防機構的建筑審核和消防驗收屬于消防監督管理范疇,而住建部門的《暫行規定》是專門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 從兩部規章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明顯看出不同: 《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關于規章的名稱還應該注意到的是:“暫行規定”。住建部在起草制定這部規定時,充分考慮了相關工作的過渡和社會的接受程度,基本沿用原公安消防部門的管理模式,稱為“暫行規定”,預計幾年后便會根據實際施行情況進行再次修訂。 1.強調信息化手段。 第四條規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同時,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2.明確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 第七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該條規定了兩類主體,分別為住建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雖然對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人員應當具備什么樣的專業能力,規定中并未明確。但是對于從業人員這類主體,如果具備國家認可的職業技術資格,應當認為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同時,《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從該條可以看出,可以由第三方專業的技術服務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 3.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的具體標準。 《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暫行規定》第三十條明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現場評定結論合格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4.明確建設單位關于竣工驗收查驗義務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具體內容。 《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四)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五)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并且,明確規定“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這條規定可以認為在申請消防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先自行進行相關的消防驗收。 《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時,主要包括“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另外,《暫行規定》還明確了: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