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場所可燃物料的種類和儲存量
轉載:
火災危險性類別 | 火災危險性的特性 | 物質名稱舉例 | 最大允許量 | ||
與房間容積的比值 | 總量 | ||||
甲 類 | 1 | 閃點小于28℃的液體 | 汽油、丙酮、乙醚 | 0.004L/m3 | 100L |
2 |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 乙炔、氫、甲烷、乙烯、硫化氫 | 1L/m3 | 25L/m3 | |
3 |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導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質 | 硝化棉、硝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璐棉 | 0.003kg/m3 | 10kg | |
在空氣中氧化即導致迅速自燃的物質 | 黃磷 | 0.006kg/m3 | 20kg | ||
4 | 常溫下受到水和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能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金屬鉀、鈉、鋰 | 0.002kg/m3 | 5kg | |
5 |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黃等易燃的無機物能引起爆炸的強氧化劑 | 硝酸胍、高氯酸銨 | 0.006kg/m3 | 20kg | |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黃等極易分解引起燃燒的強氧化劑 | 氯化鉀、氯酸鈉、過氧化鈉 | 0.015kg/m3 | 50kg | ||
6 | 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赤磷、五硫化磷 | 0.015kg/m3 | 50kg | |
7 | 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的固體物質 | 電石 | 0.075kg/m3 | 100kg | |
乙 類 | 1 | 閃點大于等于28℃至60℃的液體 | 煤油、松節油 | 0.02L/m3 | 200L |
2 |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 | 氨 | 5L/m3 | 50m3 | |
3 | 助燃氣體 | 氧、氟 | 5L/m3 | 50m3 | |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 硝酸、硝酸銅、鉻酸、發煙硫酸、鉻酸鉀 | 0.025kg/m3 | 80kg | ||
4 |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 賽璐璐板、硝化纖維色片、鎂粉、鋁粉 | 0.015kg/m3 | 50kg | |
硫黃、生松香 | 0.075kg/m3 | 100kg |
表2列出了部分生產中常見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最大允許量。
其計算方法和數值確定的原則及應注意的事項說明:
1)廠房或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
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是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兩個控制指標之一。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總量同其室內容積之比應小于此值。即:
按氣、液、固態甲、乙類危險物品分別說明該數值的確定。
①氣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一般,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控制值采用該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25%。因此,當室內使用的可燃氣體同空氣所形成的混合性氣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時,可不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劃分。采用5%這個數值還考慮到,在一個面積或容積較大的場所內,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擴散不均勻,會形成局部高濃度而引發爆炸的危險。
由于實際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甲、乙類可燃氣體的種類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對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采用幾種甲類可燃氣體計算結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計算結果是0.75L/m3,甲烷的計算結果為2.5L/m3,取1L/m3)。對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取5L/m3。
②液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在室內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要考慮這些物品全部揮發并彌漫在整個室內空間后,同空氣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于該值,可以不確定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某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液體單位體積(L)全部揮發后的氣體體積,參考美國消防協會《美國防火手冊》(FireProtection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V——氣體體積(L);
B——液體的相對密度;
M——揮發性氣體的相對密度。
③固態(包括粉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對于金屬鉀、金屬鈉,黃磷、赤磷、賽璐珞板等固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和鎂粉、鋁粉等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參照了國外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2)廠房或實驗室等室內空間最多允許存放的總量。
對于容積較大的空間,單憑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一個指標來控制是不夠的。有時,盡管這些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不大于規定,也可能會相對集中放置較大量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而這些物品著火后常難以控制。
3)在應用進行計算時,如空間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原則上要以其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兩項控制指標要求較嚴格的物品為基礎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