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粉塵危險環境區域劃分
20區 | 爆炸性粉塵環境以粉塵云的形式在空氣中連續或長時間存在或頻繁出現的場所。 |
21區 | 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以粉塵云的形式在空氣中可能出現的場所。 |
22區 | 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境以粉塵云的形式在空氣中不可能出現,如果出現也僅是短時間存在場所。 |
爆炸性粉塵區域等級確定方法類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等級方法,即以粉塵釋放源為依據,其分類如下:
連續級釋放:粉塵云連續存在或預計可長時間連續存在或者短時間頻繁出現。
1級釋放:預計可定期出現或正常運行中偶爾出現的釋放。例如:毗鄰敞口袋灌包或倒包的位置周圍。
2級釋放:預計正常運行時不會出現,如果出現,也是偶爾出現或短時間出現的釋放。例如:出現粉塵沉淀的粉塵處理裝置。
常見分區舉例:
常見可能產生20區的場所:
a. 粉塵容器內部場所,貯料槽、筒倉等,以及旋風集塵器和過濾器;
b. 除傳送帶和鏈式運輸機的某些部分外的粉塵傳送系統等;
c. 攪拌器、粉碎機、干燥機、裝料設備等。
常見可能產生21區的場所:
a. 當粉塵容器內部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時,為了操作而頻繁移動或打開最鄰近進出的粉塵容器外部場所。
b. 當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時,在最接近裝料和卸料點、送料帶、取樣點、火車卸載站、傳送帶卸載點等的粉塵容器外部場所。
c. 如果粉塵堆積且由于工藝操作,粉塵層可能被擾動而形成爆炸性粉塵混合物時,粉塵容器外部場所。
d. 可能出現爆炸性粉塵云(但是既不持續,時間也不長,又不經常)的粉塵容器內部場所,例如自清掃時間間隔較長的筒倉內部(如果僅偶爾裝料和/或出料)和過濾器的積淀側。
常見可能產生22區的場所:
a. 來自集塵袋式過濾器通風孔的排氣口,如果一旦出現故障,可能逸出爆炸性粉塵混合物。
b. 很少打開的設備附近場所,或根據經驗由于內部壓力高于環境壓力使粉塵噴出而易形成泄漏的設備附近場所。
c. 裝有很多粉狀產品的存貯袋,在操作期間,存貯袋可能出現故障,引起粉塵擴散。
d. 當采取排氣通風等措施防止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形成時,一般劃分為21區的場所可以降為22區場所。
e. 形成的可控制(清理)的粉塵層有可能被擾動而產生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場所。
更詳細的危險區域范圍示例,可參考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附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