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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

甲方的要求

決定了承包商的表現

     承包商管理是過程安全管理中一個相對獨立的要素,也是事故多發的一個要素。

相對成熟的承包商管理是杜邦的承包商管理6步法,即承包商選擇—合同準備—合同簽訂—安全培訓和訓練—工作管理—定期評估。

國內逐步演變成了資質審查—合同簽訂—入場教育—現場監督—績效評價5步。

這其中的細微變化增加了承包商管理過程中的風險。今天,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企業承包商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

01

選擇承包商只審資質

資質是承包商在業務能力方面的外在表現之一,資質審查必須要重視,沒有資質的承包商往往能力不行。杜邦和國內企業在承包商選擇方面有一些差異,杜邦除了看資質還要考察能力,國內企業則以看資質為主(僅指小型工程,大工程很慎重)。

在資質變得異常珍貴的情況下,工程建設領域衍生出了借資質的現象:能力不行的承包商借來資質干工程掙錢,有資質的承包商通過資質攬工程轉包掙錢,還有二包、三包、四包、多包的情況出現。因利潤空間的原因,越往下包,能力越不行,風險逐級增加。


在承包商審查階段,企業應該關注的不僅僅是資質,還需要關注能力。杜邦在此階段關注的內容主要有:

承包商以往的安全表現數據

與業主合作的歷史

工作程序和計劃書

特殊人員的要求

……

02

合同簽訂階段埋下隱患

國內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主要關注安全協議的簽訂,對合同的具體要求關注較少,這很容易給承包商管理埋下隱患。


01

事故責任劃分模糊不清。


一些企業在安全協議中把所有可能出現的事故后果全部由承包商來承擔。但事故的發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承包商有責任,業主方的責任有時候更大。比如:2018年上海賽科“5·12”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新疆吐魯番市托克遜能化有限公司“12·25”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這兩起事故都涉及承包商,業主方同樣承擔了法律責任。

另外,協議中這樣的規定會誤導企業員工,認為承包商出了事故是承包商的事,和自己沒有關系,從而放松了在高風險環節對承包商的監管。事實上,除了項目建設期的總承包模式(交鑰匙工程),其他類型的承包商事故,都是承包商和企業一起調查處理的。


02

未關注承包商的工作計劃和人員工器具的管理。


在國內,有很多幫助承包商投標的中介機構,一個模板打天下。在承攬項目時,標書寫得天花亂墜,做預算時,各類安全措施齊全到位。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最先省下來的就是安全技術措施費。中小企業專業部門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參與度非常不足。

規范的合同管理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人員管理。在合同條款上必須明確對專業人員的資質以及管理團隊的要求,及相應的違約條款。

二是工器具的管理。合同中要對承包商帶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工器具提出明確的要求,讓有資質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便于施工過程的管控。

三是完整齊全的工作計劃。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應該清晰描述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承包商應提供滿足上述要求的工作計劃。

四是安全健康環保專業人員應參與制定招標書中涉及安全的條款。在安全協議中要明確工作范圍、危害分析和相應措施、安全規定、應急處置、事故事件處理和違約責任。


03

合同額偏低,安全技術措施費容易被減掉。


國內很多合同在低價中標后,最容易減掉的就是安全技術措施費和人員費用。而且,國內以包代管情況較多,基本上“差不多”就行,合同上寫得不細,業主方也不懂、不看、不管。

03

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

在過程安全管理體系中,強調業主方要將企業存在的工藝危害情況,向承包商進行詳細的交底、培訓。很多企業在這方面做得并不好。一些中小企業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僅限于入場教育,這種培訓是遠遠達不到要求的。


承包商正式進入現場前應該掌握的內容至少包括:



企業的安全文化和需要遵守的規章制度,如:入場須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條款和違約責任、企業特有的安全要求、入場后的活動范圍、工器具的管理等。





工程涉及的主要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如:物料的有毒有害屬性、可能造成的事故類型、必要的勞動保護等。





工程現場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避險手段,如:應急器材的使用、逃生路線、急救知識等。





涉及高風險作業的標準和規程;如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特殊作業的工作要求等。





工程的勞動組織、作業步驟和其他影響工程的工序,如:關鍵步驟的技術要求、隱蔽工程的質量檢驗、工期要求、作業時間安排、對生產可能造成的影響、交叉作業等。





施工方案的書面的安全交底。



另外,承包商每天的班前會、定期的調度會、隱患整改分析會、案例警示教育等都可以作為承包商員工的學習內容。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包商選擇和合同簽訂這兩個階段的工作對承包商安全培訓教育影響很大。企業在承包商選擇階段,如果選擇了不具備能力的承包商,在合同簽訂階段未明確相關的具體要求,承包商的安全培訓教育就會很難達到效果,進而喪失了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基礎,工程風險將出現疊加效應,愈發變大。

04

現場監督能力不足

監護內容不夠全面

在工程實施階段加強對承包商的監督監護,是控制事故的最后防線。但一些公司在這個階段也存在不少漏洞。

01

承包商和企業關系定位錯誤。

一些企業對承包商頤指氣使,認為這就是嚴格監管。這種理念是錯誤的。對承包商嚴,是對人員素質要求嚴、對作業程序要求嚴、對工作標準要求嚴,而不是體現在階層或級別上。承包商和企業關系定位錯誤造成了二者之間溝通出現問題,承包商很難與企業形成共同的工作目標,不把工程當成自己的事,從而加劇安全風險。


02

現場監管能力不足、權限不夠。

能力不足、安全意識不強的承包商隊伍會有意或無意地降低安全標準,導致事故發生。這種情況下現場的監管尤為重要,但也是薄弱環節。

一方面,企業往往不清楚現場監管應該管什么、怎么管。屬地的班組人員一般不了解工程的具體要求,也無法確認承包商管理前面進行的一系列工作是否有效,只能看看安全帶、看看票證、看看人員資質、看看特殊作業。另一方面,企業負責項目的部門往往比較強勢,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是他們更關心的事。現場監管人員并未獲得足夠的授權,在激勵或處罰上沒有權限,就會出現不會管、不敢管的情況,導致現場監管的屏障漏洞百出。

03

監護僅僅關注人身安全。

很多企業在承包商入場之后派了監護人員,主要職責是發現和制止承包商的不安全行為。這樣的監護是不夠的,至少缺少了作業程序、危害識別與告知、應急程序等要素。

企業還需要特別注意工程關鍵環節的質量把控和驗收。可能承包商安裝過程中的一個螺絲沒有上緊,會形成試壓期間大量的返工;一個儀表接線錯誤,會增大“三查四定”的工作量。隱蔽工程安裝過程形成了隱患,后期治理難度非常大。

04

其他的薄弱環節

承包商管理變更帶來的風險識別不足、人員流動性過大、特殊作業人員取證不全、應急準備和響應不足、信息溝通渠道不暢通、考核不及時等都是需要關注的薄弱環節。

05

承包商績效評價過程走形式

國外企業比較注重各種類別的評估,編制出不同的評估模型,有的還進行比較量化。國內企業則不習慣用評估工具,很多企業將承包商績效評價認認真真走了形式。

承包商績效評價至少有4個作用:一是可以評估承包商工程期間是否完全履約,可用于財務結算;二是幫助承包商改進自身管理;三是幫助同類企業選擇承包商;四是有助于下一次選擇承包商。

承包商績效評價涉及到很多部門,安全、工程、屬地、現場監管、財務等。但很多企業沒有具體明確績效評價的基本標準和負責部門,缺少支撐績效評價的過程記錄,沒有客觀公正地填寫評價結果,更沒有與下一次同類工程項目承包商的選擇聯系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