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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指揮混亂的解決辦法

大火大亂,小火小亂,顧此失彼是多年來消防部隊在滅火作戰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存在問題的原因(包括體制和機制上的)是多方面的,本文僅從滅火指揮出發、從能夠改變的角度,從理念和實踐方面對問題的表現和原因、解決的辦法、注意的事項進行初步分析,旨在引起爭鳴和關注,為消防部隊作戰能力提升拋磚引玉。

    本文同樣可給單位管理人員提供參考:了解消防部隊在當前滅火作戰中的實際情況,了解滅火作戰指揮的困難和問題,對單位自身在滅火初戰中如何運作進行深入研究,以期有所改進。

 

一、火場指揮混亂的主要表現和原因

(一)越權指揮、指揮缺失、多頭指揮并存

1.越權指揮問題。在沒有指揮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指揮,比如非當日值班首長,特別是分管滅火的支(大)隊領導、參謀長、司令部等相關人員,在未征得值班首長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干預指揮一線部隊;上級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憑現場傳回的文字、圖片、視頻等信息,了解部分情況后即直接下達指揮命令;部分地方黨委政府、公安機關領導,在沒有指揮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向一線作戰的人員下達作戰命令。越權指揮,容易造成災情誤判,導致官兵傷亡或其他后果。同時,經常性的越權指揮,尤其是支隊一級司令部的越權指揮,也會令其他值班人員感覺自己形同虛設,久而久之形成“滅火是司令部的事,其他人員值班只是走過場,不需要參與”的錯誤觀念。

2.指揮缺失問題。因種種原因(認識誤區、能力問題、經常受越權指揮影響等),大隊、支隊以上有指揮權應當承擔指揮職責的指揮員反而無法有效下達指揮命令,在力量調度、對外協調、作戰重點確定、力量分工、任務分配、戰術組織等方面,現場指揮員無法發聲、處于被動,導致一線多個部隊和多名指揮員無所適從,忙的忙不過來,閑的無事可干,亂成一團。有的支隊、大隊指揮員對自己定位不準,忘記了自己是一名指揮員,把自己當成是一名中隊長或戰斗員,不在統籌和組織指揮上下功夫,而是把眼睛盯在水槍手、駕駛員、班長等號員身上,甚至把中隊指揮員都撇在一邊,親自上去抓水槍、搬水炮、調整車位,過于在微觀上用力,使指揮缺位,對全局的掌控缺失。

3.多頭指揮問題。由于沒形成統一的指揮部,總指揮員缺位,指揮核心沒有建立,總指揮身邊無人參謀無人調度,到場的多個指揮員各自深入一線,你指揮你的,我指揮我的,看到什么就指揮什么,抓到誰就指揮誰;人人都是中隊長,有時直接指揮到具體的車輛和號員,導致車輛和號員脫離原中隊指揮員的視線和指揮;多人參與指揮導致指揮命令變化突然,有的甚至相互沖突,使官兵無所適從,不知聽誰的好,形不成戰斗合力。

(二)指揮內容不全面、指揮程序不規范

1.指揮內容不全面的問題。指揮員由于各種原因,在前期的指揮過程中,涉及到警力調派、情況信息報告、聯動力量調度、作戰信息收集等方面,大多只注重警力調派,其他內容則下達指揮命令較少或不作安排;初戰和中期時,比較注重一線滅火作戰的指揮,忽視了對安全管控、公眾溝通、信息報告、聯動和增援力量任務分工、作戰重點、供水和其他戰勤保障、火災調查處理等方面的指揮,導致前后方失去平衡;在后期攻堅和滅火之后,則大多注重現場技術戰術和力量調配,忽略了信息跟進發布、人員輪休調整、政治思想工作、對外界強力溝通和利我宣傳等方面的安排。由于指揮內容的不全面性,導致在各個階段均出現一些混亂和低效現象。

2.指揮程序不規范的問題。由于前述的指揮內容不全面、不明確,導致指揮員在指揮時,隨機性大,缺乏在不同階段的指揮流程(指揮內容---指揮命令---指揮對象---指揮反饋---指揮信息共享),想起哪件事就指揮哪件事,沒有優先級別和指揮順序,并且大多不能通過指揮部進行統籌指揮,指揮員直接指揮到人。特別在前期時,由于時間緊張、任務繁多,難免疏漏和錯失,等后期發現存在問題再去補充指揮時,已經失去先機、降低了作戰效率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指揮模式落后、指揮手段單一

1.指揮模式落后。大型火災發生時,前期指揮任務十分繁重,并且事關作戰目標、作戰方向和作戰布局,急迫性、重要性不言而喻。當前不少地方的指揮模式相對落后,完全依靠到場指揮,對信息化手段應用不夠,缺失了接警之后前十五分鐘左右黃金時間的支隊大隊一級指揮。初戰展開之后,支隊級以下第一出動的全勤指揮部(約3—4人,包括值班首長、火場助理、全勤指揮部指揮長、通訊員)一般才能到場,到場指揮員一般采取巡視現場,臨時召集初戰中隊指揮員或對講機、電話溝通的辦法了解情況,作戰命令下達遲緩,導致初戰作戰行動受到影響延滯,特別在建筑火災時基本已經失去最佳內攻滅火時間。作戰中后期,相當一些部隊面對大型火災作戰仍然延用小火指揮模式,成立指揮部緩慢,指揮部內部缺乏功能分組,總指揮得不到決策信息,針對性全局性指揮困難。有時候指揮部臨時成立后,指揮部組成人員不負責收集信息、研判分析、制定方案、輔助指揮,而是過于關注一線督導,導致指揮部空虛,總指揮身邊無人(包括作戰、通訊、信息溝通、戰何等參謀人員)跟隨,決策難以商討,命令難以下達。各功能組各自為戰,自發命令,導致信息不共享,對內作戰時前后不協調,次一級指揮員和一線官兵弄不清是總指揮員的命令還是其他人員的命令,不清楚是應該執行還是不應該執行;對外發布信息時口徑不一致,與公安部門和當地政府無協商,對外與聯動力量的溝通和指揮無人過問,難以高效協同。

2.指揮手段單一。消防部隊當前的指揮手段過于依賴電話和對講機,這兩種手段全靠語音傳達指揮命令,問題一是沒有可保存性和共享性;二是浪費時間,特別是電話,是一對一傳遞信息,向多人傳遞時占用大量時間,比如初期指揮中心和初戰中隊指揮員,要應對大量各級領導和相關人員的電話詢問,接聽回復電話要花費大量時間,嚴重影響對作戰的指揮;三是方言口語等因素會影響傳遞的正確性。僅依靠這種單一指揮手段,指揮命令下達時,會有誤解的可能性,對沒聽到的人員或后續增援人員、作戰以外其他功能小組,需要反復傳達和再次溝通,浪費時間,并且難以快速掌握全局情況,導致作戰指揮的效率低下。一些地方采用了視頻指揮的手段,但相對來說視頻的采集受位置和采集人員自身素質的影響,具有一定片面性,有時候看起來火很大,但實際情況可能并不危險,據此決策指揮有失全面。

 

二、解決火場指揮混亂必須要明確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解決誰來指揮的問題

1.首先,要解決好由政府、公安部門(其他部門)還是消防機構指揮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也就是說,對于火災撲救來說,承擔指揮職能的是消防機構,是法定唯一的。

2.其次,解決好由哪一級消防機構來指揮的問題。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的滅火與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通常分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班五個層次。”;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安消防支(大、中)隊獨立作戰時,通常由本級指揮員指揮。兩個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隊協同作戰時,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前,實施屬地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實施直接指揮或者授權指揮。”也就是說,對于火災的撲救,獨立作戰時,通常是由支隊、大隊或中隊本級來進行指揮;協同作戰時,指揮權上升一級。比如兩個以上中隊協同作戰時,則到場的轄區大隊指揮員負責指揮;更多中隊協同作戰時,由到場的支隊指揮員負責指揮,數個支隊協同作戰時,由到場的總隊指揮員負責指揮。

3.第三,解決好由消防機構的什么人來指揮的問題。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隊現場作戰指揮部的總指揮員,一般由公安消防總(支、大)隊當日值班首長或者到場的最高首長擔任”。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第十條的規定:“總隊、支隊值班首長由總隊、支隊領導和司令部參謀長、政治部(處)主任、后勤部(處)長、防火監督部(處)長輪流擔任,大隊、中隊值班首長由大隊、中隊干部輪流擔任。綜上,在滅火作戰過程中,消防機構的當日值班首長是總指揮員,如果有消防機構更高級別的首長到達現場,則可由其擔任總指揮員直接指揮,或由其安排授權相關人員指揮。

(二)解決指揮什么的問題

1.明確指揮員指揮隸屬、任務分工。在接警之后的各個滅火時間段和一系列作戰環節中,作為指揮員,尤其是大隊支隊一級指揮員,要優先對各參戰力量和下一級別指揮員、作戰助理、到場的非當日值班人員(含各級消防機構的領導)等進行“誰來負責,歸誰指揮”的指揮隸屬關系明確,并在每個時段明確各指揮員、各作戰功能組、各保障和其他功能組的任務分工,做到令有所行、責有所屬,避免扯皮、推諉、無所適從等亂象發生。

2.緊盯作戰目標、戰術、作戰重點。任何一場滅火作戰,必須要非常明確不同時段的作戰目標,確定直接滅火、控制火災、救人或是三個目標中的分級組合。目標確定之后,根據作戰目標確定作戰戰術,對到場力量、增援力量進行布局,形成滅火、救人功能組,設置槍炮陣地,實施一線作戰指揮。在目標和戰術確定之后,指揮員要關注作戰重點環節,比如安全防護、供水供泡沫、采取工藝措施、加強通訊保障、搜救輪換和間歇交流等,對重點內容要反復調度、確認、及時指導糾偏。

3.統籌作戰輔助工作。在滅火戰斗展開的同時,要同步指揮一系列與災情處理相關的輔助工作,主要內容有:總指揮員向本地政府領導、公安機關領導、上一級消防機構領導直接報告情況;命令后方指揮員駐守指揮中心把關信息上報、與政府相關部門、公安機關、上一級消防機構指揮中心的互通和協調;命令戰勤保障出動,戰保指揮員到指揮部協同物資、食品、油料、醫療等的保障供給;命令火調組出動,先期收集證據、控制嫌疑人、詢問材料等;命令公眾溝通組出動,在現場設立新聞發布點,與媒體及時溝通,發布作戰和災情相關消息,關注和引導網絡輿情;命令非值班領導出動,負責協調聯動力量、外圍警戒、治安管理、傷員救護、信息收集、特殊情況應對、戰時政治思想工作、利我宣傳策劃等事宜。以上指揮內容,應事先做好規劃和細化工作,根據災情大小和作戰需要,及時由總指揮員下達命令分工執行。

(三)解決如何指揮的問題

1.實施統一指揮、逐級指揮。按照消防法和執勤戰斗條令的規定,每次滅火作戰均應形成統一指揮,提倡形成總指揮領導下的指揮部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模式。指揮部要快速架設、做出明確標識,人員構成要強大有力并確保在位履行職責,總指揮要綜合指揮部成員意見,功能組成員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自覺輔助總指揮員開展工作,一切指揮命令均以總指揮名義發出,各功能組的指揮命令不得與總指揮命令違背,一般情況下不越級指揮,非指揮員不能擅自發出指揮命令(但可提供指揮建議)。

2.規范指揮程序。按照滅火作戰的時間段和環節,事先制訂好各種可行的指揮程序,形成作戰指揮操作指南,隨指揮車和指揮員攜帶相關圖表,按程序進行指揮,避免手忙腳亂和顧此失彼。比如,接警之后,指揮員即可命令指揮中心對失火單位進行作戰指導(指導內容有優先級別,包括開啟消防廣播進行疏散引導,開啟防排煙系統,開啟自動滅火系統,準備好相關資料為到場消防中隊指揮員提供輔助配合……);指揮員到場前,作戰助理和指揮中心要先期收集災情信息和初戰布局信息,繪制作戰示意圖,作戰組負責向指揮員提供作戰目標和戰術的建議;對需要跨區域增援和社會聯動的,指揮員要提前下達命令,安排專人負責作戰力量的協調,提示出動路線、集結位置、協同任務、注意事項、指揮隸屬等;對公眾溝通,指揮員要安排指揮部與公眾溝通組、后方指揮員進行對接,形成統一發布的內容,經審核和溝通后發布,避免錯亂和不一致。

 

3.拓展用好指揮模式。要擴充拓展指揮渠道,建議除對講機和電話之外,要廣泛使用信息化手段,比如應用微信平臺(微信指揮圈)、視頻平臺等,將指揮命令的下達和信息的分析研判進行快速傳遞;要盡可能使用圖形指揮模式,發揮“一圖勝千言”的功效,使參戰人員和各級指揮員在短時間內能夠了解和執行作戰命令;要記錄和共享作戰命令及災情變化情況,使有權限的人員無論何時介入作戰,都能清楚地了解現場情況和作戰態勢,避免反復詢問,避免前后方溝通出現障礙;可適當探討使用遠程指揮以及扁平化指揮,遠程指揮的側重點要放在非直接作戰的統籌和協調方面,起到支撐一線作戰的作用。對確實有把握的,也可以通過遠程指揮或扁平化指揮直接在后方指揮到一線具體作戰行動,但要慎重,并盡可能征求和尊重一線指揮員意見;要使用多種手段保存和及時發布指揮信息和災情現場信息,并建立制度禁止非指揮人員(含各級領導)電話詢問指揮中心和一線指揮員,避免造成指揮中心和一線指揮員忙亂,信息溝通組必須及時主動發布信息、上報內部信息,供非指揮人員了解災情以及作戰情況。以上三條只是要點,必須更加細化和深化,形成指揮的操作指南,并配套相應的操作工具、資料和人員,加速指揮的科學化和程序化。

 

三、確保火場指揮有力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和保障滅火指揮員隊伍建設

當前,各級消防部隊普遍缺少研究滅火作戰的骨干人才,滅火救援骨干在任職、晉級方面的發展也存在一些體制機制的制約,不加以徹底解決,消防部隊的滅火戰斗力就不會有太大的提升。任何一件事要干好,必須靠人才,靠足夠數量、受尊重、有話語權的人才,加強滅火指揮員隊伍建設必須拿出一些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來。

(二)進一步加強對指揮員的培訓、考核和獎勵追責

對指揮員的培訓是系統工程,任職哪一級指揮員,必須要有相應和足夠數量的培訓(包括理論和實踐)并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任命。尤其是支隊級領導、支隊部門領導、大隊領導應該全部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今后在戰評和總結中,要對作戰指揮進行精細化分析,越權指揮的、指揮缺失的、指揮出現明顯問題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指揮得力的,要記功獎勵,并大張旗鼓地表彰。

(三)進一步加強大指揮理念的養成

 

各級部隊黨委和軍政主官要帶頭研究滅火作戰和指揮,黨委要議訓和議戰,要在部隊中形成研討火場指揮的機制和氛圍。要著眼于指揮的系統和全局,從前方作戰到后方協調,全要素全方位全過程都納入指揮中來,牢固樹立大指揮的理念。要從細節抓起,從小火開始,嚴格按照程序和操作指南,樹立指揮理念,鞏固提升指揮能力,逐步形成有消防特色的滅火作戰大指揮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