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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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依據
AQT 3033-2010 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
8.2 項目安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
設計變更控制是確?;そㄔO項目安全性的重要措施。設計單位應建立項目安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嚴格按程序進行變更管理。
變更管理程序可以與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合并實施,但應包含下列項目安全設計變更的具體要求:
a) 任何相關方的變更要求都應按程序提交書面變更申請;
b) 設計變更實施前應得到批準,任何未經批準的變更方案不得實施;
c) 對設計變更應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變更評審應包括過程危險源辨識和風險再評價,以及更改對已交付設計文件及其組成部分的影響。
d) 明確變更內容、責任人員和控制要求;
e) 受潛在變更影響的各單位、各專業、各相關人員(包括設計、施工、操作、維修和合同方人員等)能及時收到設計變更的通知和接受相關培訓;
f) 與變更相關的各專業都應參與變更單的編制,及時提交和跟蹤變更單;
g) 及時提交和填寫文件更新申請單,以保證最終的文件均為變更后的有效文件;
h) 應建立“變更緊急放行控制程序”,防止因緊急放行帶來的風險。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2號 2015年6月12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3〕76號
(八)在總體設計和基礎工程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重點開展下列設計文件的安全評審:
1.總平面布置圖;
2.裝置設備布置圖;
3.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4.工藝管道和儀表流程圖(PID);
5.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及安全儀表系統;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檢測系統;
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統;
8.應急系統和設施。
(九)設計單位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分析,積極應用HAZOP分析等方法進行內部安全設計審查。
(十)加強設計變更的管理。在詳細設計和施工安裝階段,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按管理程序重新報批。在采購和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不應影響工程安全質量。設計單位在施工完成后應及時整理編制設計竣工圖,涉及到危險化學品介質的地下管道、閥門和設備等地下隱蔽工程必須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
(二十三)嚴格變更管理。
工藝技術變更。主要包括生產能力,原輔材料(包括助劑、添加劑、催化劑等)和介質(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工藝路線、流程及操作條件,工藝操作規程或操作方法,工藝控制參數,儀表控制系統(包括安全報警和聯鎖整定值的改變),水、電、汽、風等公用工程方面的改變等。
設備設施變更。主要包括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非同類型替換(包括型號、材質、安全設施的變更)、布局改變,備件、材料的改變,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計算機及軟件的變更,電氣設備的變更,增加臨時的電氣設備等。
管理變更。主要包括人員、供應商和承包商、管理機構、管理職責、管理制度和標準發生變化等。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45號令)[2015年修正版]
第十四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二十條規定:“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審查:(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令,77號令修訂
第十六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實際工作中的變更注意事項
1.只針對施工過程進行變更,對個別設備移位、增加輔助的輸送泵等微小變化,做變更單即可;對于增加一套反應設備、環保處理裝置、后處理設備等變化,需要編制變更說明,并且附圖(流程+布置圖+其他必要的附圖)
2.只對自己單位之前設計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變更,變更前需要甲方出具蓋章的變更申請函。
3.一般變更作為通過評審的初步設計的補充文件,企業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和簽字才能生效;重大變更不能予以變更。
變更文本編制要求
1.設計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變更申請函
2項目基本情況介紹、變更范圍
2.1企業基本情況、總平面布置、地理位置等介紹
2.2項目手續情況
2.3變更前流程、反應原理、原輔材料消耗、建筑物一覽、公輔工程、重大危險源、高危工藝等情況的介紹
2.4.變更原因和內容、設計范圍
變更原因和變更部位
列表細化原因及變化的具體設備情況
變更設計范圍、分工
2.5對變更定性(45號令、36號令)
說明變更的設計階段,說明建設地址、周邊條件、主要技術、產品方案、裝置規模等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屬于一般變更
3.變更過程危險性分析
把變更涉及的危險性進行分析,包括故工藝、設備、自控等
4.變更范圍的安全設施
針對變更部分新上的對應安全措施
5結論
變更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附件
變更申請函,通過的手續文件
附圖(總圖、流程圖、布置圖、可燃有毒、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