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20種情形判定為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這20種情形判定為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附典型案例)!!!
法規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吸取近年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訓,制定印發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從人員要求、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3個方面列舉了20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2017年發生的河北滄州“5·13”氯氣中毒事故、山東臨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無證上崗,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引發事故的問題。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業與周邊居民區安全距離嚴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傷,108名周邊居民被爆炸沖擊波震碎的玻璃劃傷。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2017年12月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二氯苯生產裝置發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裝置所在的四車間和相鄰的六車間整體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低、現場作業人員較多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重要原因。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2010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22330.19萬元。此次事故升級的重要原因是發生泄漏的原油儲罐未設置緊急切斷系統,原油從儲罐中不斷流出無法緊急切斷,導致火災擴大。
2010年1月7日,蘭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膠廠316#罐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內汽化彌漫,人員無法靠近關斷底閥,且事故儲罐未安裝緊急切斷系統,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氣公司液化氣管理所液化氣儲罐發生泄漏著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³球罐排污閥上部法蘭密封失效,堵漏失敗后引發著火爆炸。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鴻煤化公司發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廠區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鴻煤化公司化工廠區合成氨塔底部金屬軟管爆裂導致氨氣泄漏。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2004年發生的重慶市天原化工總廠“4·16”氯氣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設備長期腐蝕穿孔,發生液氯儲槽爆炸,導致氯氣外泄,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又連續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15萬群眾緊急疏散。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2012年,河北趙縣“2·28”重大爆炸事故企業克爾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正規設計,裝置布局、工藝技術及流程、設備管道、安全設施、自動化控制等均存在明顯缺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山西晉城“5·16”事故企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間接焦炭法生產二硫化碳,該工藝生產過程中易發生泄漏、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突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2008年8月26日,廣西廣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機廠乙炔氣泄漏并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傷,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區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物料泄漏沒有被及時發現。
2017年6月5日,山東臨沂金譽石化公司一輛液化氣罐車在卸車作業過程中發生液化氣泄漏,引起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據分析,引發第一次爆炸可能的點火源是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生產值班室內在用的非防爆電器產生的電火花。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2007年河北滄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東臨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滿足防火防爆要求的問題。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2017年2月21日,內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對硝基苯胺車間發生反應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難,4人受傷。經調查,事故企業在應急電源不完備的情況下擅自復產,由于大雪天氣工業園區全面停電,企業應急電源無法使用,致使對硝基苯胺車間反應釜無法冷卻降溫,發生爆炸。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東日照市的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發生液化烴儲罐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罐頂安全閥前后手動閥關閉,瓦斯放空線總管在液化烴罐區界區處加盲板隔離,無法通過火炬系統對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無法正常使用,是導致本次事故后果擴大的主要原因。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河北趙縣“2·28”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事故企業工藝管理混亂,不經安全審查隨意變更生產原料、工藝設施,車間管理人員沒有專業知識和能力,違反操作規程,擅自將反應溫度大幅調高。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2016年4月22日,江蘇靖江德橋倉儲有限公司儲罐區2號交換站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532.14萬元。調查發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橋公司組織承包商在2號交換站管道進行動火作業,在未清理作業現場地溝內油品、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未對動火點下方的地溝采取覆蓋、鋪沙等措施進行隔離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地溝內的可燃物引發大火。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業受經濟利益驅使,在不掌握反應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在已停產的車間開展醫藥中間體的中試研發,僅依據500ml規模小試結果就盲目將試驗規模放大至1萬倍以上,由于中間產物不穩定,發生分解引發爆燃事故。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是不同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混存堆放,造成事故后果極度擴大,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