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流|安全警示標識設置要求有沖突,是先禁止還是先警告?
企業生產過程中無論安全管理或者職業衛生管理,都會要求現場危險或者有毒有害區域設置警示標識,筆者在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關于警示標識的標準和文件諸如《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與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件設置要求相互沖突,為便于在以后工作中能夠更好掌握安全警示標識如何設置,現總結如下:
一、沖突條款:
1.在(GB2894-2008)中9.5條規定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2.在(GBZ158-2003)中:A.2.6 組合標識的編排:組合標識的編排按以下位置設立,如圖A.6所示。
3.在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第三十條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二、沖突說明
在(GB2894-2008)要求“警告”排在第一位,在安健〔2014〕111號要求“禁止”排在第一位,而(GBZ158-2003)從圖中可以看出組合標識設置按照禁止、警告、指令,多重標識設置按照警告、指令和禁止。
因條款相互沖突,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就會遇到問題,特別是地方政府或者專家檢查時,有的專家說按照國標,有的專家說按照通知。雖然(GBZ158-2003)和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文是針對職業衛生提出的,但是也有所不同。
三、建議
針對此種情況,通過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HSE專家們的相互探討,形成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企業先按照(GB2894-2008)執行,(GB2894-2008)是根據國際標準制定的,應該和ISO標準是一致的,也符合邏輯和重要性,首先警告標識告知現場的危害,然后根據危害,依次是禁止的,必須遵守的指令性的,提示的信息性的,最后是補充信息。同時,因職業衛生管理目前又劃歸衛健委管理,將來可能很多規范和要求都會重新制定。
以上資料為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HSE專家群研討成果,轉發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