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21個法律要點
最為常用的通訊工具 一、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02 圖片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03 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05 網絡鏈接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雖然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較清晰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僅提供打印件或截圖,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一)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要注意什么?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證據?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進行證據保全 (四)進行微信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什么? 三、自己可以調取微信轉賬交易記錄 關于微信轉賬交易記錄,自己可直接從微信中調取出來。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單欄,選擇“我”—“支付”功能菜單。
根據訴訟法規定,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之前,必須明確需要調查哪方面的內容:微信用戶、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的注冊信息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有關微信錢包的賬戶轉賬記錄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由于騰訊公司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法院無法調取。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