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有哪些法律處罰? 不檢測,不體檢,不三同時,不培訓,不發口罩,超標,做假......
企業在《職業病防治法》中被稱之為用人單位,如果沒遵循《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將面臨很多種處罰,從最輕的警告,到罰款,到企業關門,到法人坐牢。下面的內容摘自最新版《職業病防治法》,全文請見-官網正式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檢查 不合格,可直接罰款! (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2.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一)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二)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三)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三同時”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2.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3.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5.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檢測結果超標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做假的 (一)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二)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2. 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3. 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4.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5.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6.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7. 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三)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五)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2. 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應急 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未采取六類措施的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注: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了職業病危害事故(出現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病診斷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2.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3. 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個人防護用品與防護設施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2.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培訓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其他 (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二)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2.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3.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4.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5.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申明:以上文章來源于網絡,供交流學習,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平臺,必將及時更正和刪除,謝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