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運輸有哪些特殊要求?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品,是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一類危險化學品。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品,應首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除此之外,還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易燃易爆化學品應在指定的遠離城市中心區和人口稠密地區的碼頭、車站裝卸。
2.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品時,事先應嚴密檢查,發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起運。
3.易燃易爆化學品運至碼頭、車站后,應該迅速處理。
4.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或船艙、機艙內。易燃易爆化學品不應和其他可燃物資或銅、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應該有防水措施。
5.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特別是氯酸鈉等強氧化劑的車廂、船艙、機艙,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地板。
6.裝卸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廂、船艙、機艙、碼頭、車站,必須徹底清除遺留物。
7.搬運易燃易爆化學品,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傾倒和摩擦。
8.載客的車廂、船只和飛機,不得同時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的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品,或者將易燃易爆化學品裝在行李、包裹內托運。
9.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車、船,不要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照明;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得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及人口稠密的地區。
10.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確標志。承運前要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