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布:因違章解除勞動合同的將記入人事檔案,納入“黑名單”......還敢違章嗎?
因生產違章解除勞動合同,將記入人事檔案。因違章作業引發事故,從業人員將納入“黑名單”……最嚴違章治理文件發布,還敢違章嗎?
11月20日,為規范和督促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監督管理,防范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發生,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青島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青島市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1月18日正式公布。
多手段懲治違章生產
《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和懲處制度,明確查糾方式、查糾內容、查糾頻次、查糾部門和各種違章情形的懲處措施、懲處程序、實施部門等。
對于從業人員擅自從事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采取通知近親屬、約談、通報批評、重新教育培訓或者依法依規降職降薪、撤職等懲處措施,違章人員經教育懲戒后仍不改正的,應當調離崗位,特別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因違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將其違章和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按照規定記入本人人事管理檔案。
此外,對因安全生產違章作業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列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按規定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對因違章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查糾和懲處制度實施懲處。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制止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杜絕違章行為,及時制止或舉報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對制止或舉報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有功的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并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舉報。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或組織作業、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等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據悉,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違章不一定出事故,事故必然出自違章,這一事故規律表明違章的最終后果必然是事故,這要求所有從業人員認清違章的本質原因,嚴禁違章。
違章指揮: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制度和有關規定指揮生產的行為。違章指揮具體包括: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不遵守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或擅自變更安全工藝和操作程序,指揮者使用未經安全培訓的勞動者或無專門資質認證的人員;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指揮工人在安全防護設施或設備有缺陷、隱患未解決的條件下冒險作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發現違章不制止等。
違章作業:主要是指工人違反勞動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和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業行為。違章作業具體包括:不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不遵守工作場所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不執行安全生產指令。
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是指工人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紀律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具體包括:不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承擔的責任,不遵守考勤與休假紀律、生產與工作紀律、獎懲制度及其他紀律等。
易發生違章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