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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EHS大咖答疑解惑-到底哪些情況需要環評?

關于環評,小編收到過很多關于是否需要做環評的問題。比如:

新增一臺設備需不需要做環評?
新增一條產線需不需要做環評?
未增加產線但是改造廠房需不需要做環評?

總之,環評是個巨坑。坑的我們很多EHS人員都只能把自己埋進去。今天,小編已經做好了被拍磚的準備,和大家嘮嘮有關環評的那些事兒。

在我們回答哪些情況需要做環評之前,我們首先要解答兩個問題:

第一,什么叫環境影響評價,即環評。
第二,為什么要做環評。


一、什么是環境影響評價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們人類有一個最本質的需求即保護環境。所以,在環境保護的領域中,我們把保護環境有一個科學的定義叫做“不破壞環境”或者叫做“對環境無影響”。
那么,什么叫做“對環境無影響”呢?我們人類把能夠接受的環境狀況定義成一個基準,對這個基準不會造成影響的任何“行為”就叫做“對環境無影響”。
這里,用一個簡單的能理解的感性解釋就是人類認為環境有一定的自凈能力,在這個自凈能力范圍之內,任何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能夠被環境自凈掉從而確保環境狀況無變化。環境影響評價就是評價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是否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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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要做環評

眾所周知,人類的行為一定會對環境產生污染物,尤其顯著的就是人類的工業活動。所以,為了評估工業活動產生的污染物是否超越了環境自凈能力,從而為下一步對該工業活動進行決策提供依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同時,因為人類對于自身活動追求的無限擴大性,為了約束人類的這種無限性行為,環境影響評價在全球范圍的大部分國家內,都是法規強制要求,這也是為什么要做環評的另一個原因。
因此,在這里我要做一個關鍵性的總結:我們做環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評估人類活動對環境自凈能力是否有影響法規只是通過行政強制手段去實現這一目的。
所以,到底哪些情況需要做環評,我們要從根本目的出發,即這些情況我們是否已經清楚,其對環境自凈能力是否有影響。如果我們尚不清楚,那么,需要做環評;如果我們已經清楚,那么,可以不用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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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情況需要做環評?

那么,根據上述的信息回到主題,在實際層面,是否需要做環評需要考慮兩個維度。一個是法規維度;一個是客觀技術維度,也可以被叫做科學規律維度。
1.法規維度
先說法規維度。根據我國的環評法,一個大方向是對區域規劃要有環評,這里不是本文的重點;另一個是要對建設項目進行環評,這個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既然是建設項目才需要做環評,那么首要的問題我們首先要清楚什么叫做建設項目。
基于我國的法規體系一致性的原則,同樣的名詞在不同的法規中理解和范圍是趨于一致性的。所以在環評法中對于建設項目的定義一定要與我國其他法規中對于建設項目的定義是一致的。
根據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計(78)234號文和國家計委計基(79)725號文的規定: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亦稱建設項目(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單位。一般以一個企業(或聯合企業)、事業單位或獨立工程作為一個建設項目。
簡單說,我國法規體系中建設項目的定義有這么幾個特征(僅是簡單理解,但不能作為絕對準確):1.一定是包含土建工程,2.需要立項。所以,根據我國對于建設項目的定義以及環評法的規定,只有“包含土建工程”并且“需要立項”的這類建設項目才需要做環評。其余類項目均不屬于建設項目,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制的合規性層面上,不屬于“建設項目”的項目是不需要做環評的。
所以,這里需要做一個小結:從法規維度上講,只有上述的符合“建設項目”定義的項目才需要做環評,其余的一律不需要做環評。
2.客觀技術維度
基于我國環評體系的建立架構,以及多年來形成的執法慣性和行業內專兼職人員以及專家的感性理解和認識,是否需要做環評在實際執行中跟法規的規定有一定的不同,即除了法規規定之外,還要考慮環評的實際意義或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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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了,環評的根本目的是評估人類活動對環境自凈能力是否有影響,那么,某種情況是否需要做環評就要看該情況是否會對環境自凈能力有影響。如何判斷?簡單說,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如果是一個新項目,不用爭議,肯定是需要環評的,因為新項目一定意味著“新增污染物”,那對現有環境自凈能力肯定是有影響的。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在現有項目已經存在的前提下,或者通俗的說,已經有了環評批復或者排污許可證,需要對現有范圍進行擴大。那么,關鍵要看擴大后新增的產污在不在環評批復或者排污許可證的范圍內。我們可以將環評批復或者排污許可證理解成一個定量范圍,即在該含量范圍內的污染物,不會對環境自凈能力造成影響。
因此,回到前面的內容:
如果在范圍內,那就表示沒有對自凈能力有額外影響,那么不用做環評;
如果超出了該范圍,則意味著對環境有額外影響,那么需要做環評。
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因為我國國情和文化的因素,很多時候ZF監管層面在是否需要做環評時,更多的是從客觀技術維度、通過經驗式的判斷而決定是否需要做環評,并不是嚴格的按照法規的規定來進行執法,所以,我們實際會遇到很多明明不屬于建設項目、但自己又無法判斷是否需要做環評的項目而被強制要求需要做環評的情況,很正常~。
因為很多情況無法解釋,許多當地ZF還出臺了一些哪些情況需要做環評的ZF文件或者說指南,以趨向于法規的形式對這些情況進行強制性定義,要理解~


四、總結

最后的最后,再次匯總一下結論:什么情況下需要做環評?

1.符合我國建設項目定義的任何建設項目,需要做環評(這是從法制的角度理解)。

2.如果新增的東西(工藝、產線、設備等)造成了企業現有污染物的增加(增加指超過了企業現有被批復的污染物),那么,也需要做環評(這是從環評的目的本意去理解)。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的其它任何情況,均可以不用做環評。如果ZF監管單位以未做環評為由要對企業進行處罰或者要求整改,于法無依,從法制的角度、企業可以不用擔心。

PS:現實的情況,很多時候不能這么理想。之所以會有各種做環評的奇葩情況,是因為我國并不是一個完全的法治和法制社會,除了法制之外,我們以及企業還需要考慮“人情世故”、“人情關系”等。所以,現狀如此,雖然并不代表現狀是對的。當然,這僅是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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