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崗半年可以要求檢查職業病嗎
職業病是由于從事某一工作造成的一種疾病,而這種疾病必須和職業是有關聯的,職業病是屬于工傷的一種,如果認定為職業病的,可以申請工傷保險的賠償,那么上崗半年可以要求檢查職業病嗎?
一、上崗半年可不可以要求檢查職業病
勞動者在上班半年后,如果出現身份有不舒服情形的,可以提供相關的材料申請職業病的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二、職業病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核。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三、發生職業病的原因
第一,防治檢測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數每年保持在 70 萬個點次,但檢測企業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降了近40%,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達標率則增加到 75 %。檢測企業數的減少和達標率的升高這一相互背離的結果,反映隨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化,檢測的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實際情況。疾病信息監測系統不健全。
第二,企業不重視。一些鄉鎮企業、個體經濟企業生產力低下,設備簡陋,無任何防護設施;管理混亂,制度不全;人員整體素質低,法制觀念淡漠和愚昧無知等;個別企業無視勞動者健康權益,職業病危害問題突出,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護。特別是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多為職業危害嚴重的職業,其社會保障、職業防護等都難以得到保障,職業危害不可預見因素明顯增加,健康影響難以估計和控制。
第三,在我國對外開放、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的同時,一些具有風險性的產品由境外向境內轉移,從城市和工業區向農村迅速轉移,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從大中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轉移。職業病危害因素轉移非常嚴重。
第四,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嚴重不足。
第五,職業衛生資源整體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水平不高。
第六, 由于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仍存在盲區,職業衛生標準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滿足執法的要求,地方經濟保護等導致職業衛生執法力度不夠強。
第七,職業衛生涉及多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個部門內部,也往往有職能交叉,職業衛生決策、協調、指揮不夠充分,部門之間缺乏協同機制,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第八,傳統的職業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職業危害不斷產生,對勞動者的健康構成新的威脅。
第九,職業衛生標準尚未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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