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建設單位的一封信,自主驗收工作指引請查收
致全省建設單位的一封信
收件人:建設單位
主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指引
通知:為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進一步減輕建設單位負擔,幫助建設單位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及技術規范要求,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編印了《浙江省建設單位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指引》。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要求,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竣工后無需驗收。 驗收期限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不超過12個月的時間。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 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在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在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示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排污許可證材料。 驗收過程材料(包括會議通知、簽到單、驗收其他說明材料等)。 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驗收期限超過12個月的; 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