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如何做好員工職業健康監護
一、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在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勞動者擬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分析該工種和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如靶器官、靶組織和生物效應指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GBZ 188-2007的規定,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安排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工作。
二、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健康影響,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按GBZ 188-2007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作相應的記錄。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工作。
三、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BZ 188-2007安排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
四、禁止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職業健康監護應涵蓋對職業禁忌證的處理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工作場所職業有害因素的特點,按工種確定其相應的職業禁忌癥,并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進行妥善處理。如果是在上崗前體檢發現的,不能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如果是在崗期間發現的,應將勞動者禁忌的作業崗位調離。
五、調離并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妥善處理己發生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在在崗期間定期體檢中,一旦發現勞動者出現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應將其調離原崗位,做好再就業的技術培訓,同時還應進行妥善安置,包括調換工種和崗位、醫學觀察、診斷、治療和療養等一系列措施。
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七、建立符合要求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GBZ 188-2007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保存工作,并根據有關病案的保密原則,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應對借閱做出規定,規定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借閱和復印權限,用人單位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借閱,并做好借閱登記和復印記錄。
八、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崗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九、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同時應對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是指在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工作的、直接或間接接觸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或者是參與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而接觸了職業病危害因素但未出現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顯的勞動者。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應急檢查的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未成年工的身體、組織、器官尚未完全成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敏感,后果更嚴重,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十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僅可能對勞動者本人產生職業病危害,也可能通過胎盤或哺乳影響胎兒或嬰兒的健康,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應制定相應的規定,建立女職工檔案,包括育齡女職工、孕期女職工或者哺乳期女職工。
孕期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行業;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的作業;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GB 18871中規定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GBZ2.2-2007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GB/T 3608 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氨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氮、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行業;GBZ2.2-2007所規定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工作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十二、禁止使用童工
未滿16周歲的童工其身體、組織、器官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敏感,后果更嚴重,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
十三、給予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適當崗位津貼
崗位津貼應參照國家現有崗位津貼標準發放,建設項目設計應按國家標準將崗位津貼納入職業衛生項目設計進行概算,增加崗位職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職工健康權益。生產和施工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足額發放崗位津貼。崗位津貼(保健費)的發放標準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四、對接觸有慢性毒性化學品的勞動者開展醫學隨訪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生產所使用的化學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變性等時應積極對勞動者開展醫學隨訪。
十五、離退休人員定期健康監護
用人單位應負責離退休人員的定期健康監護(醫學隨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