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場、市場建筑的四周是否搭建違章建筑,是否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是否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2、商場、市場建筑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以下規定:(2)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 2500m2;(5)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 1.0m 以上。3、設置在多種功能建筑內的商場、市場,是否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于2.0h 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是否滿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4、商場、市場是否擅自改變防火分區、防火分隔,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5、商場、市場內部裝修是否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是否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是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6、商場、市場內通至屋面的疏散樓梯是否被封堵或鎖閉。7、商場、市場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是否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是否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1、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②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0m;③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可為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可為1.5m;④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⑤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2、商品、貨柜、攤位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機械加壓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3、防火卷簾門兩側各 0.5m范圍內不得堆放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①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3.0m 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②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0.85mx0.3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0.65m x0.25m。③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的蓄光型輔助疏散指示標志。5、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 的隔墻與倉庫分隔。6、商場、市場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柜臺、攤位的動火施工改造。如需用火、動火施工應在商場市場停止營業后并符合下列規定:①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②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