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報告虛假失實情形認定
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安全評價報告虛假失實情形。
一、選址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
1.選址不符合規劃要求,報告判定安全條件符合要求的;
2.周邊環境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故意規避周邊環境中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項的;
3.不按要求進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影響評價結果的;
4.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以下“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故意隱瞞周邊設施的實際情況,報告判定為符合的;
八類場所: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二、總平面布置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
1.現狀或驗收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沒有的建(構)筑物;
2.主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報告中故意隱瞞且判定為合格的;
3.報告中建(構)筑物的層數、用途、防火分區等與當時實際嚴重不符,未寫明或刻意隱瞞企業改(擴)建情況,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
4.危化領域相關企業控制室布置不符合要求(如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裝置區內,未按規定進行抗爆設計的),報告中漏評或刻意回避且判定為符合的。
三、工藝裝置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
1.在被評價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情況下,評價報告出現工藝技術描述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直接影響評價報告結論的;
2.現狀或驗收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實際沒有的工藝裝置的;
3.生產規模、主要反應設備、主要生產、儲存建(構)筑物與現場嚴重不相符的;
4.故意隱瞞典型的危險化工工藝判定的;
5.國家明令限制類、淘汰類工藝或設備未辨識或辨識有誤,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
6.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未辨識或辨識有誤,導致評價結論失實的;
7.未經安全論證的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報告直接判定工藝安全、可靠的;
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它化學品的場所未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露報警等安全設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9.全壓力式液化烴球形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或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儲罐除外),報告中漏評或直接判定為符合的。
四、公用工程和輔助生產設施與當時實際情況不符:
1.現狀或驗收評價報告中出現評價時現場實際沒有的公輔設施的;
2.主要公輔設施與現場嚴重不相符,直接影響了評價報告結論的;
3.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報告中漏評或判定為符合的;
4.化工裝置未按要求設置雙電源,報告中漏評或判定為符合的。
五、重大危險源辨識嚴重錯誤,刻意減少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并導致重大危險源判定錯誤,影響評價結果的;
六、危化領域企業自動化控制情況與實際嚴重不符,即企業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儀表系統、重大危險源監測系統等,報告說明已安裝,得出嚴重失實結論的;
七、為建設項目未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且未經符合資質條件單位進行設計診斷的化工企業出具合格報告的;
八、對企業提供附件資料進行篡改或偽造,得出嚴重失實結論的;
九、刻意隱瞞企業的重大安全隱患情況及整改落實情況,即企業現場重大隱患未整改,報告說明已整改,報告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的;
十、涉及危化領域“兩重點一重大”,報告中描述的安全設施齊全,而現場嚴重缺失,報告判定為符合的;
十一、篡改第三方出具的第三方技術服務報告或結論的;
十二、引用國家明確已廢止法律法規、標準的;
十三、評價報告附件附圖、評價項目人員組成及人員簽字存在弄虛作假的;
十四、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或職稱不符合要求的,報告中漏評或直接判定為符合的;
十五、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報告中漏評或直接判定為符合的;
十六、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編制崗位操作規程,報告中漏評或直接判定為符合的;
十七、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記錄嚴重缺失,報告中漏評或直接判定為符合的;
十八、危化品領域相關企業禁忌物混存漏評或直接判定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