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鍋爐間(丁類、明火)的爆炸危險區域如何劃分?電氣設備防爆如何選型?
燃氣鍋爐房《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2020》已定義為明火設備,但依據《GB50058-2014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按照非危險區考慮,包括鍋爐本身所含有的儀表等設施。
依據一: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2020
下列用電場所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氣體侵人的區域:
2)可燃氣體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10%的區域:
3)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的附近區域,如燃氣鍋爐房等:
4)站內露天設置的地上管道區域。但設閥門處應按具體情況確定。
依據二:GB50058-2014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一般情況下明火設備如鍋爐采用平衡通風,即引風機抽吸煙氣的量略大于送風機的風和煤燃燒所產生的煙氣量,這樣就能保持鍋爐爐膛負壓,可燃性物質不能擴散至設備附近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設備附近按照非危險區考慮,包括鍋爐本身所含有的儀表等設施。
燃油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
依據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中都明確規定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該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燃氣鍋爐房的事故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根據以上規定,鍋爐房應該可以認為是通風良好的場所。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