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蕩40年: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的前世今生(下篇)2000-2020
閆長嶺
我們先把視角轉到國際方面。此前由于世界各國對化學品危險性定義的差異,可能造成某種化學品在一國被認為是易燃品,而在另一國被認為是非易燃品,從而導致該化學品在一國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而另一國卻不認為是危險化學品。這就給國際貿易帶來很大的技術壁壘,無形中增加了貿易成本和時間成本。為了健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護全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消除危險化學品的貿易壁壘,提高流轉效率,消除各國在危險化學品分類和術語上存在的差異,有必要建立一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
2003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正式審議通過了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文書,并授權將其翻譯成聯合國五種正式語言文字,在全世界開始推行。為了解決化學品貿易的統一編號問題,聯合國倡導世界各國在化學品國際貿易中采用統一的UN編號,該編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全部化學品的UN編號都在《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已經公開。
為了積極響應聯合國對GHS的號召,國家安監總局在2003年一口氣同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在兩個名錄中,都首次采用了國際通行的UN編號,由于畢竟是初次發布,再加上名錄主要應用于國際貿易和國內對終端產品的監管,所以對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分級只有:毒害品,而劇毒品全部都在《劇毒化學品目錄》里。由于兩個名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復,所以在2015年,安監總局發布修訂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時,直接將兩個名錄合并了。在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屬于劇毒的都在目錄的備注表格欄注明“劇毒”二字。
我在《激蕩40年: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的前世今生(上篇)1980-2000》中重點講解了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對壓力容器產生的影響和妥協結果,下面我就重點講解在壓力管道的工程實踐中,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分級又是怎么樣的一種場景呢?
2000年1月1日,新千年的第一天,由化學工業部主編、建設部批準的《GB 50316-2000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正式發布實施,由于壓力管道的專用標準GB 20801此時還未出生,所以石油化工企業內大量的包括壓力管道在內的工業金屬管道都普遍采用《GB 50316-2000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來進行設計、安裝。在《GB 50316-2000 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第2.1章節的術語中,對A類流體的定義中,依然采納《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對毒性的分類標準,對照如下:
劇毒(A1類流體)=== I級(極度危害)
有毒(A2類流體)=== II級及以下(高度、中度、輕度危害)
2003年3月,國務院發布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首次以國務院法規的形式,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都納入特種設備進行強制監督管理,從此壓力管道作為一個單獨的特種設備對象接受官方的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包括從設計、制造、安裝、檢測、年檢、變更直至報廢等環節。
2006年12月,石油化工企業內壓力管道的專用標準《GB/T 20801-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正式發布,該標準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對標《ISO 15649-2001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Piping》而頒布的新標準,該標準主要就是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壓力管道而制定的。在GB/T 20801-2006中對壓力管道的分級中,依然還是采用GB 5044來判定介質的毒性分級,如下:
壓力管道的設計規范出來以后,很多企業內部符合壓力管道定義的工業管道,基本上都開始按照GB/T 20801-2006標準來進行設計、制造和安裝了,那么作為特種設備之一的壓力管道,有了設計、制造和安裝標準之后,后續的使用、變更、年檢和報廢又該怎么去執行呢?畢竟壓力容器都有了完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壓力管道又怎么能缺失呢?
直到三年之后的2009年,工業壓力管道的監察制度《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才姍姍來遲,在TSG D0001-2009的附錄A中,對壓力管道中介質毒性的級別劃分依然還是以GB 5044來作為判定依據。
上述三個涉及工業壓力管道的標準,GB50316、GB20801、TSG D0001,幾乎都一脈相承地按照GB5044來定義密閉管道中的介質,所以這就和我上篇中提到的壓力容器的介質毒性分級是一樣的,依然是盲目地擴大了GB5044的適用范圍,無形中導致了工程項目建設成本的急劇攀升。然而壓力管道并沒有像壓力容器那樣,最后有一個妥協的結果,壓力管道自始至終都沒有形成一個類似于HG20660那樣的專用于壓力管道介質毒性分級的標準。
寫到這里,穿插一個小插曲,2010年,由衛生部發布的《GBZ 230-2010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正式實施,關于該標準有三個容易被忽略的真相,分別如下:
1、該標準是在GB 5044的基礎上修改并首次以GBZ 230標準號發布的;但是GBZ 230并沒有替代GB 5044,也就是說,GB 5044標準在2010年并沒有廢止;
2、GBZ 230不適用于非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分級;
3、該標準應由受過職業衛生訓練的專業人員使用;
當GBZ 230標準出臺后,很多人都下意識地認為GB 5044已經被GBZ 230取代了,也就是說GB 5044在2010年被廢止了。這屬于誤讀了,事實是GBZ 230出臺后,并沒有明確說替代了GB 5044,只是說在GB 5044的基礎上首次修訂了一個新標準而已。實際上,GB 5044一直到2017年才被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以6號文的公告宣布廢止。
也就是說,從GB 5044誕生的1985年一直到被廢止的2017年,在長達32年的時間內,一直被工業壓力管道來作為判定介質毒性的分級依據。直到2019年,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3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才不再引用GB 5044作為判定依據。換句話說,GB 5044被廢止后的2年內,還是死而不僵,繼續被引用。
那么在GB 5044占據了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的統治地位后,不僅給化工行業的工程建設帶來了很大的不必要負擔,造成整個壓力管道配套體系都是以高配置的模式運轉,然而要命的是,隨著21世紀前20年一些特別化學品致癌性的新發現,直接帶來了更大的混亂。
2000年5月,美國國立環境衛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Sciences,NIEHS)發布了第9次致癌物公告,其中將硫酸(CAS No. 7664-93-9)列為致癌物。
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下屬的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ARC)明確將苯(CAS No. 71-43-2)列為一類致癌物。
苯和硫酸作為化工企業常見的流體介質,一旦被確認為人類致癌物的話,按照GB 5044的判定標準,直接就被列為極度危害介質了。這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造成了工程行業對此類介質的極大困惑,很多工程公司設計院有時候不得不將硫酸或苯介質的壓力管道提升為GC1的級別。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一刀切的現象,還是因為我們沒能精準掌握苯和硫酸的致癌機理,以及為什么會被列為人類致癌物。
在2000年發布的第9次致癌物公告中,涉及到硫酸的原文是這樣寫的:
在美國國立環境衛生研究所發布的公告中,硫酸之所以被列入致癌物,是研究了大量酸洗作業的工人在長期暴露在硫酸酸霧的作業場所中,而得出的致癌率比普通工人高很多的這個結論,實際上是硫酸揮發形成的酸霧才是人類致癌的罪魁禍首。而對于密閉在壓力管道內的液體硫酸,是不可能形成酸洗作業中酸霧那種場景的。所以,國內不分青紅皂白就將硫酸列為極度危害介質是盲目照搬國外資料的結果,包括苯的致癌機理也是這樣的。
直到2019年市監總局發布了3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之后,才撥亂反正,不再依據GB 5044來判定介質毒性了,至此GB 5044才壽終正寢,徹底退出了化工行業。那么3號文又是拿什么替代了GB 5044呢,詳見3號文的注一:壓力管道設計、安裝許可參數級別如下:
到了2019年,開始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來作為壓力管道中介質毒性分級的依據了,那么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毒性介質是怎么分級的呢?其又是溯源于哪里呢?為了捋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換個角度,另辟蹊徑,沿著危險化學品管理這條路線來敘述。
2003年,為了積極響應聯合國對GHS的號召,國家安監總局同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由于目錄中對毒性的分級太過于寬泛和淺顯,只分了“毒害品”和“劇毒品”,而缺少對毒性程度進行科學和詳細的劃分。所以,不能有效指導和服務化工行業的工程實踐,基于此,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化委員會聯合發布了《GB 20576~20602-2006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系列標準。
2013年,GB20576~20602-2006系列標準經過修訂后,再次由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化委員會以《GB 30000.1~29-2013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的名字重新發布,原GB20576~20602-2006系列標準宣布作廢。
2015年,安監總局聯合包括公安部在內的共9個國務院部委重新修訂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替代了2002版。在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對于危險性類別一欄基本上全部參照了GB 30000系列的定義和分類。其中對危險化學品毒性級別的規定,按照急性毒性的不同數據,分成了三個類別。即急性毒性類別1、急性毒性類別2和急性毒性類別3。另外,如果屬于劇毒品的話,直接在備注欄里寫上劇毒品。
由于2015版《危險化學品目錄》中,不再將苯和硫酸列為急性毒性介質了,所以到了2019年3號文發布后,壓力管道行業中對苯和硫酸的介質判定才終于回到了正確的道路上,繞了一大圈,終于回到了原點。
到了2020年,重新修訂后的壓力管道規范《GB/T 20801-2020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發布實施,其中在《GB/T 20801.1-2020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第1部分:總則》中,對壓力管道中介質毒性按照3號文的精神,進行了糾正,基本上繼承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毒性分級標準。
文章至此,基本上交代了21世紀前20年(2000-2020)在和國際接軌的大背景下,國內對危險化學品毒性分級的認識和轉變過程,尤其是壓力管道方面的認知和糾正,可以說經歷了一段比較曲折的過程。事實上,相對于壓力容器來講,我個人覺得壓力管道更應該去編制一個類似HG20660的管道專用的介質毒性分級標準,因為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壓力容器設備可能也就幾百臺而已,而壓力管道的數量甚至有成千上萬條,數量遠遠多于壓力容器。所以工程上來講,壓力管道的材料費、焊接施工費和無損檢測費要高于壓力容器設備,尤其是管道級別稍微高配被劃入GC1級別的話,費用就更大了。
總結:
縱觀將近四十年的危險化學品介質毒性分級的歷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我們國家化工行業發展歷史的一個縮影。期間走過的路也相當復雜和艱辛,當然這和我們國家的國情是緊密相連的,每一次的變革和更新,都見證了化工行業從計劃經濟到改革開放再到融入國際貿易的歷程。期間也經歷過迷茫和困惑,但對真理和科學的追求從沒有止步,化工行業在經歷了激蕩的四十年之后,還是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展望未來,我個人還是充滿信心,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以及正確處理危險化學品和化工產業的關系,我相信我們化工人有能力完成歷史賦予我們的時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