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分析時如何正確采樣?
事故案例 2023年2月24日9時8分,重慶市一化工公司檢維修作業中,檢修人員使用手持砂輪機拆除稀鹽酸槽頂部進液閥門螺栓時,稀鹽酸槽發生閃爆,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 ?事故原因:動火作業前未將鹽酸槽中積聚氣體(含氫氣)置換徹底,未在稀鹽酸槽頂部作業部位進行氣體采樣分析(以底部采樣分析結果代替),檢修人員使用手持砂輪機拆除閥門螺栓時產生火花,引燃罐內氫氣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5.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不大于0.5%(體積分數)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不大于0.2%(體積分數)為合格;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對采用惰性氣體置換的系統檢測分析,不得采用觸媒燃燒式檢測儀直接進行檢測。
事故案例 2020年11月2日18時45分左右,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一公司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原因:維修工不聽他人勸阻,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也未對作業區的有限空間內環境進行檢測的情況下,擅自進入井內作業導致窒息身亡,下班路過的工人在不具備救援能力,未確認安全條件的情況下,盲目施救,導致死亡,造成事故擴大化。
2.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 (體積分數 );氧含量為19.5% ~ 21 %(V/V),在富氧環境下應不大于23.5%;有毒有害物質允許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的規定。
事故案例 2022年5月11日9時45分許,安徽省阜陽市公司氣化車間渣鎖斗B檢修作業中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來源:安徽省應急管理廳網站 ?事故原因:相關作業人員未認真落實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在辦理受限空間作業票證時,取樣人員未按照有關要求取樣,未能檢測出渣鎖斗底部二氧化碳氣體濃度超標;渣鎖斗內通風不徹底;安全措施確認人未對照安全措施進行逐一確認,有關人員進入渣鎖斗作業未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3. 作業時,作業現場應配置便攜式或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檢測受限空間內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