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法律總顧問談安全管理的“盡職免責”
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盡職免責”的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法律顧問詹瑜璞
因各種現實情況安全工作的“盡職免責”存在困難,但即便如此如何在履職時盡可能的維護個人安全,值得每一個安全工作者認真關注。
問題是:安全生產監管“盡職免責”有否法律依據?安監人員怎樣才能做到“盡職免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盡職免責符合刑法精神
盡職免責本來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法律精神(有人建議把“盡職免責”叫法改稱“盡職無責”)。構成瀆職罪的前提就是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它的內在構成要件之一就是沒有依法盡職。照此規定,如果盡職了,有關人員也就不會犯瀆職罪;即便是企業發生了重大事故,國家安監人員也不承擔瀆職責任。但問題是“盡職”的界限是什么?他們怎樣才能做到“盡職免責”?
前面問題中我們談到安監人員涉嫌瀆職罪的種種行為,這里接著要講的是:杜絕或禁止了瀆職行為就不會構成瀆職罪了嗎?法律上回答是肯定的。但問題是安監人員或者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的安監職責或職權是很多的,大量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了安監職責或職權,我們是列舉不完的,“盡職”的界限也就很難確定。而且,實際中又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產生大量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執法甚至救援工作,這都是職責。檢察院在追究安監瀆職時把瀆職中的職責分為法定職責、工作職責;工作職責又分為崗位職責、授權職責、臨時職責。這些職責統統都被檢察院算作“盡職”中的職責范圍。我們并不是明確地遵守了法定職責就完事了,還有大量的工作職責需要我們遵守。只要有一項關鍵的不盡職,再加上因此發生了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那就成了涉嫌瀆職罪問題。所以說,實際中回答“盡職免責”是很困難的。最近幾年,我們安監部門以年度計劃開展安監工作,辦法很好,但檢察院在關鍵時候是不是以年度計劃進行免責也很難講。檢察院喜歡在事故調查時成立自己的獨立檢察調查專案組,不受制于政府的事故調查組,安監部門無能為力。
(二)怎樣做到“盡職免責”
我想,安監人員和其他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首先要掌握《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涉及本職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規規章,了解“盡職免責”里面有哪些職,其次是認真負責地干好政府工作部署、方案、計劃中的每一項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盡職免責。
這里很重要的一條是,不僅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了安監職權、職責,而且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計劃,也構成安監職責或職權。它意味著法律職權、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被轉化為工作職權、職責,要求安監人員履行好。事故調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計劃去做,從而認定他侵犯了安監職責或職權。這些都是很具體的事情。但應當注意,這里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必須是依法做出的,不能超越法律法規做出。對于超出的部分,即便有人違反或不做,也不構成侵犯職責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