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焊作業無證操作就是違法
2019年8月25日17時許,違法行為人談某在江夏區紙坊街文化路中百廣場門口,指使特種作業操作證過期人員劉某違規使用電焊作業,被民警查獲,對其指示他人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9年8月25日17時許,違法行為人劉某受談某委托,在江夏區紙坊街文化路中百廣場門口,在明知自己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的情況下違規使用電焊,被民警當場查獲,對其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2019年08月16日10時左右,違法行為人張某未取得從業資質,在江夏區大橋產業園邢遠長工業園某商貿公司內,違反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利用氧氣切割槍切割鋼管,后被民警查獲,對其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2019年8月15日18時許,違法行為人鄭某在未取得從業資質的情況下,在武漢市江夏區安山街某經營部店內違反消防規定使用電焊,被當場查獲,對其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
2019年8月2日上午11時許,違法行為人王某在江夏區紙坊街北華街汪家榜一工地內無證使用明火作業,導致該工地發生火災,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焊工操作員王某因無證使用明火作業,引發火災,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019年8月2日上午11時許,違法行為人袁某(焊工所在班組組長)明知焊工王某無電焊作業資格,仍指使其冒險動火作業,且作業現場未配備滅火器材、未設置觀察員,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9年8月2日上午11時許,違法行為人周某(現場安全負責人),未按程序審批動火申請,未核查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有動火資格,未勘察動火現場施工環境,擅自審批,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9年5月22日14時許,違法行為人周某因使用“火槍”在武漢市江夏區紙坊街長安里居民樓樓頂做防水補漏工作時操作不當,造成樓頂發生火災,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19年4月18日9時許,違法行為黃某在未取得從業資質的情況下,在江夏區金口街金水辦事處自家店面內,違反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使用電焊機焊接防盜網。被民警當場查獲,對其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
2019年3月31日10時許,在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開發區保利清能西海岸南區某店處,違法行為人李某在未取得從業資質的情況下,違反消防安全操作使用電焊機電焊、氧焊,現場查獲電焊機一臺,并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時許,違法行為人徐某在武漢市江夏區烏龍泉街某汽車修理店內,無證使用電焊進行明火作業,被民警查獲,對其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
2019年3月19日8時許,違法行為人陳某在未取得從業資質的情況下,在江夏區金水辦事處自家店內違法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使用電焊機焊接防盜網時被民警查獲,對其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