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性標準是否必須要強制執行?
2019年4月15日15時10分左右,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董家鎮的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地下室,在冷媒系統管道改造過程中,發生重大著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67萬元。
2019年9月6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了《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中提到的間接原因有下面兩條:
1) 天和公司(事故單位)風險辨識及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2883-2016)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2) 光達公司(化學品銷售商)提供的《LMZ冷媒增效劑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且不符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指南》(GB/T17519)編制要求。
上面報告中提到的四個標準皆為推薦性標準,事故調查組認為兩家公司違反了這些標準。在過往的培訓過程,時長被問到“推薦標準是否必須要強制執行?”在此,筆者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整理、匯總如下,供各位參考,若有不同的觀點,歡迎各位一起討論。
一、 推薦性標準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國家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GB”標準;
國家推薦性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GBT”標準;
行業標準(包括行業性推薦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AQ/AQT、HG/HGT”等;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性推薦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DB/DBT”。
因此,從《標準化法》來看,除了國家標準(“GB”)為強制性標準外,其它的所有標準皆為推薦性標準,包括國家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行業性推薦標準和地方標準/地方性推薦標準等。這個與我們日常工作中常說的“推薦性標準”(帶“T”的,例如:GBT、AQT、HGT、HJT)有所不同。
二、 《標準化法》中關于推薦性標準執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因此,從《標準化法》來看,除了國家標準(我們通常所說的“GB”標準)需強制性執行外,其它的所有標準皆為推薦性標準。對于其它標準,《標準化法》只是鼓勵采用,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執行,也可以理解為即使不執行推薦性標準,并不違法《標準化法》。
三、 《安全生產法》中關于推薦性標準執行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上述條文均要求企業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標準化法》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對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我們的理解是如果有國家標準,應當執行國家的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注:《安全生產法》對于行業標準外的其它推薦性標準并未作出規定。
四、 其它地方性法規關于推薦性標準執行的規定
1、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4、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5、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6、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7、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公布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技術。
上述的地方性法規,對于推薦性標準是否執行的規定也是不盡相同,從目前執法和司法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的建議是類似上述提到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雖然按照《標準化法》被定義為推薦性標準)皆需要被執行。
五、 關于我們通常理解的推薦性標準(GBT、GBT、AQT、HGT、HJT等)的執行規定
從標準的層級來說,它們的層次低于前面提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無論是從《標準化法》、《安全生產法》和其他地方性法規來看,皆沒有強制要求執行這類標準。但是我們在實際工作過程經常會碰到,為了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時,沒有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可以參照(例如: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的建立),此時,我們通常理解的推薦性標準就可以作為一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