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詳解:瓶裝白酒按丙類算
今天的內容是來自于工作,有一次去檢查一個倉儲物流企業,企業管理人說到,他們的倉庫當初圖紙設計和消防審批時,都是按照丙類使用性質的來設計的,所以他們在承接倉儲業務的時候,從不接收白酒類廠家的儲存及運輸的訂單。
在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3.1.3條中規定了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危險性從高到低可分為甲、乙、丙、丁、戊5個類別。
大家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是丙類的物質,也就是可燃固體和可燃液體。防火規范中將丙類分為1項和2項兩個類別,其中丙類1項指的是閃點不小于60度的液體,丙類2項指的是可燃固體。
對于白酒,在規范的條文解釋中【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里面將存儲“酒精度在38度及以上的白酒”定性為甲類存儲。
在2019年11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出了一個局部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在意見稿中3.1.3條新增了一個注釋部分的內容-------“38度以上且單瓶容量不大于5升的白酒成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可劃分為丙類1項”。
除了這個以外,在住建部第二次征求意見的《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中的4.3.15條是有關民用機場航站樓的消防設計規定,在這個4.3.15的條文解釋中有一句話“瓶裝的白酒可以按照丙類火災危險性考慮”。
最后,再和大家補充強調一點內容,在現行的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3.3.2條,也就是對倉庫的層數、面積、防火分區作出規定的這個條文中,對于丙類1項和丙類2項的防火分區及占地面積等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同樣是丙類存儲,也一定要留意是丙類1項的存儲還是丙類2項的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