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實施:從業人員超300的必須配專職安全總監 | 且享受本單位副職待遇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要求,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正式印發了《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京應急規文〔2020〕5號),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
行業領域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工作勤懇,任勞任怨,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規章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具有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較強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善于溝通協調,能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熟悉本單位事故預案,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取得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相關行業領域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監督落實;
●依靠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履職工作情況;
●協助主要負責人每年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
●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見建議。
●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決定和行為,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考核與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行使考核獎懲權力;
●對本單位職務晉升、表彰獎勵候選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行使“一票否決權”。
1.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選拔配備安全總監,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屬地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2.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安全總監管理制度,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細化安全總監的職責職權、任免、福利待遇等;
3.安全總監每年應按要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
內容來源: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制度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實施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市政府第285號令)、《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方案》(京發〔2017〕24號)關于在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制度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本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職責定位】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安全總監是專職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安全總監與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互不替代。
安全總監原則上應專職,不應兼職其他業務。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實行范圍】
本市符合下列條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實體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實行安全總監制度:
(一)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單位、礦山、金屬冶煉、涉爆粉塵、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
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系數等因素實行安全總監制度。
第四條【職責職權】
安全總監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權。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監督落實情況;依托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履職工作情況;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落實。
(二)參與決策權。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工作及其他生產經營決策,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本單位在確定擬提拔重用、表彰獎勵人選時,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征求安全總監的意見。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考核行使“一票否決權”。
(三)停止違章作業權。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決定和行為,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考核權。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考核與督查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行使考核獎懲權力。
(五)提名權。提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選。
(六)其他職權。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單位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任職條件】
安全總監任職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忠誠安全生產事業,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工作勤懇,任勞任怨,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規章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具有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較強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善于溝通協調,能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堅決果斷,能合理有效應對處置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五)相關行業領域有特殊要求的,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第六條【任職程序和待遇】
安全總監的任免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結合實際選拔配備安全總監,正式發文任命并向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備。安全總監每年應按要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專業培訓。
(二)安全總監經濟上享受本單位副職待遇。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適當提高待遇,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
(三)國資監管企業的安監總監人員任職、職級、薪酬待遇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管理制度】
按規定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安全總監管理制度,將其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細化安全總監的職責職權、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八條【組織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梳理符合設置安全總監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積極推動安全總監制度有效落實??蛇x擇部分行業領域,進行先行先試,以點帶面,逐步推廣。已經建立安全總監制度的行業領域,參照本辦法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深化組織落實。
第九條【宣傳引導】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安全總監制度的宣貫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和政策的宣傳引導作用,營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監督考核】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將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標準化創建、誠信體系和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執法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總監制度的,將依據《安全生產法》《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按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法實施執法處罰。
第十二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本市市屬國有企業設立安全總監(試行)的意見》(京安監發〔2017〕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