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人被追責,被罰949萬元!中化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燃爆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2019年2月3日,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安全管理是每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前提,"安全第一"是企業發展永恒的主題。安全生產管理作為現代企業文明生產的重要標志之一,在企業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日趨重要。同時,安全生產管理的成敗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結果,暴露出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教訓極其深刻。下面選取了《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供企業了解。
調查報告顯示:
調查報告顯示:
2018年11月28日零時40分55秒,位于河北張家口望山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醫治無效死亡)、21人受傷(4名輕傷人員康復出院),38輛大貨車和12輛小型車損毀,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經濟損失4148.8606萬元,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
事故發生后,盛華化工公司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
經調查認定,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
11·28張家口化工廠爆炸事故照片
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企業層面。
1.公安機關對12名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江政輝,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顏景河,盛華化工公司總經理。
(3)柴亞洲,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副總經理。
(4)郭朋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營總監。
(5)孫風瑞,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處長。
(6)田武,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書記,主任。
(7)沈自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設備管理副主任。
(8)付樹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副處長。
(9)王曉峰,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工段長。
(10)袁秀霞,女,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員。
(11)馮濤,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行處副調度員。
(12)李永軍,男,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班長。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5人)。
(1)胡徐騰,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劉韜,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副總監、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副主任。
(3)劉博凱,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主任助理。
(4)焦祺森,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5)高志偉,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6)王宏偉,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首席安全官、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主任(部長)。
(7)梁忠奎,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組織部長、工會副主席、人事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8)李剛,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9)殷曉霞,女,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財務處長。
(10)韓飛,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行處處長。
(11)趙秀萍,女,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12)李仁,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機電儀表車間黨支部書記、車間主任、管理信息處處長。
(13)鄭福,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安全處處長。
(14)劉志啟,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安全生產副主任。
(15)武鳳軍,男,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副工段長。
(二)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層面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
1. 張家口市委、市政府(1人)。
郭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 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7人)。
(1)范玉江,黨組書記、局長。
(2)李洪坤,調研員(正處級)。
(3)胡鋒,監察支隊支隊長。
(4)梁斌,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5)郭冬星,安全監管三科科長。
(6)仲錦煜,安全生產監察支隊監察二科科長。
(7)榮雪春,安全監管三科副科長。
3.張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化二大隊(2人)。
(1)李玉明,大隊長。
(2)裴建清,副大隊長。
4.非法停車場涉及的部門(2人)。
(1)李占軍,原宣化縣法院行政庭庭長。
(2)趙啟秀,原宣化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5.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1人)。
白建軍,總工程師辦公室主任。
(三)對盛華化工公司的行政處罰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①的規定,給予盛華化工公司500萬元罰款。事故發生后,盛華化工公司未按規定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①的有關規定,給予盛華化工公司449萬元罰款,兩項合并,建議由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給予盛華化工公司949萬元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②,建議暫扣盛華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附:
《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河北安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建議。
違反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三十六條第八項③的有關規定,建議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對河北安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該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證。
附: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五)建議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六)建議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向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七)建議張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摘自:河北省應急管理廳《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