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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產法》,企業負責人如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以下簡稱新《安全生產法》)


新《安全生產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第九十五條: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公眾號: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論壇。


新《安全生產法》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祥見第一百一十二條)。


新《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祥見第一百一十三條)。


同時,還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力度,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及人員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祥見第七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工貿)如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以深訓為藍本,對照新《安全生產法》

為提升其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圳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規范,梳理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以及工貿行業常見風險和管控措施,編制了《深圳市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深圳市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深應急〔2021〕99號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參與生產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權限的人員(總經理、廠長)等,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編者注: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是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必要條件,掌握相應安全生產知識有利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風險管控,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掌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

  一、常見風險和管控常識

  (一)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它化學品。常用的危險化學品有:1.爆炸品,如硝銨炸藥、硝化甘油等。2.壓縮和液化氣體,如氧氣、乙炔、氬氣等。3.易燃液體,如酒精、白電油、天那水等。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如硝化棉、硫磺、鋁粉、鎂粉等。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雙氧水、高錳酸鉀、高氯酸等。6.有毒品,如氰化物、液氨、液氯等。7.腐蝕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等。

  主要風險: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腐蝕等。

  主要管控措施:1.規范儲存管理。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規范設置的周轉倉或中間倉,使用量較小的可根據種類和儲存量配備相應類型和規格的儲存柜。2.儲存、使用場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種類和特性,采取通風、防火、防爆、防潮、防靜電、防泄漏、防腐蝕等措施。3.使用易燃危險化學品作業的場所應安裝防爆通風設備,保持通風良好,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制定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4.配備滅火器、消防沙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5.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從業人員應熟知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和使用要求。6.嚴禁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及易燃溶劑清洗地面、墻面及機臺設備。

 ?。ǘ┓蹓m爆炸

  粉塵爆炸是指可燃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粉塵云,在點火源作用下,引發爆炸。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其他區域的沉積粉塵揚起,形成粉塵云,引發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波及范圍和威力往往比初始爆炸大得多。

  常見的具有爆炸性的粉塵包括:金屬類粉塵(如鋁粉、鎂粉、鋅粉)、木粉塵、塑料粉塵(如樹脂粉、橡膠粉)、糧食飼料類粉塵(如玉米淀粉、大米淀粉)等,粒徑一般小于100微米。

  主要風險:爆炸及引發的二次爆炸。

  主要管控措施:1.涉金屬粉塵的工藝(打磨、鉆孔等)宜采用濕法除塵,降低安全風險。2.干式除塵系統應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抑爆等控爆措施。3.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得互聯互通。4.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應采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5.制定粉塵清理制度,及時規范清掃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ㄈ┍ɑA知識

  可燃物質(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空氣(氧氣或氧化劑)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濃度達到一定范圍時,遇到明火或一定的引爆能量發生爆炸。部分易燃液體(白電油、天那水、酒精等)易揮發,其揮發的可燃蒸氣達到一定濃度時,極易引發爆炸,是工業企業常見的爆炸情形。

  引發爆炸的濃度范圍稱為爆炸極限,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濃度稱爆炸上限,最低濃度稱爆炸下限。爆炸極限范圍越寬,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險性越大??扇細怏w或蒸氣的爆炸極限以可燃性物質在混合物中所占體積的百分比(%)來表示,如氫氣的爆炸極限為4%-75%;可燃粉塵爆炸極限以可燃性物質在混合物中所占體積的質量比g/m3來表示,粉塵爆炸下限通常為20-60g/m3。

 ?。ㄋ模┯邢蘅臻g作業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常見的有限空間包括污水處理池、污水池、污水井(管)、化糞池、鍍金池(槽)、發酵池(罐)等。常見的有限空間作業主要有清理作業,如進入污水井、化糞池、發酵池進行清理等;設備設施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如進入污水池檢維修或更換設備等;涂裝、防腐、焊接等作業,如在儲罐內進行防腐作業、在船艙內進行焊接作業等;巡查檢修等作業,如進入檢查井、熱力管溝進行巡檢等。

  主要風險:中毒和窒息,因盲目救援導致的事故擴大。

  主要管控措施:1.有限空間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3.落實“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等作業條件確認。4.配備符合標準規定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呼吸防護等勞動防護用品。5.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的,應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6.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和應急準備,員工熟知有限空間風險,杜絕盲目施救。

  (五)鋰電池生產、儲存

  鋰離子電池容量密度高,在過充、短路、高溫或外力破壞等情況下,易發生自燃。在生產儲存環節中儲放大量電池,個別電池自燃如未及時處置易導致火災甚至爆炸。

  主要風險:火災、爆炸。

  主要管控措施:1.電池倉庫及化成、老化車間應單獨設置,用實體墻進行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2.電池倉庫及化成、老化車間應設置煙感、溫感報警器并與事故排風裝置聯鎖。3.建立監控值班巡查制度,對重點場所實行24小時監控和值班巡查。4.開展針對性應急演練,配置以水為主的滅火裝置,配置滅火毯、高溫手套等應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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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電過程中,因電氣線路超負荷、短路、絕緣破損、漏電及設備故障等易引發電氣火災和觸電事故。

  主要風險:觸電、火災。

  主要管控措施:1.設備用電應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用電設備。2.電氣線路應連接可靠牢固,采取穿管保護,外皮無破損。3.用電設備應按規定采取接地保護、漏電保護、過載保護等措施。4.配電箱、插座開關等位置禁止放置可燃物品,插座嚴禁固定在可燃材料上。5.手持電動工具應符合安全要求,確保線路無接頭、無破損、無老化。6.臨時用電應實行作業審批制度。

 ?。ㄆ撸C械安全

  機械設備運動部件、加工件與人體接觸,容易引起碰撞、剪切、卷入等形式的傷害,各類機械的外露傳動部分和往復運動部分都有可能對人體造成機械傷害。機械傷害是工業生產過程中最常見的事故類型之一,常見的易造成機械傷害的設備有:沖壓機、卷板機、皮帶機、切割機等。

  主要風險:機械傷害,如碰撞、擠壓、剪切、卷入等。

  主要管控措施:1.設備設施及其附件、配件應定期檢查、維護完好,無破損,無嚴重銹蝕。2.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可靠,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3.設備設施操作崗位應張貼安全操作規程、檢維修記錄等。4.設備設施檢維修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5.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主要風險:高處墜落。

  主要管控措施:1.必須培訓持證上崗,高處作業人員應持有相應工種的特種作業操作證。2.必須實行作業審批,經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3.必須做好個人防護,高處作業人員應規范穿戴安全帶、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4.必須落實工程防護措施,平臺、架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防護設施應安全可靠。5.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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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主要風險:火災、爆炸。

  主要管控措施:1.實行動火作業審批,按規定設專人監護。2.動火前清理周邊易燃物,作業現場配備滅火器材。3.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氧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米,氣瓶與作業地點間距應不小于10米。4.能拆移的動火部件,宜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5.作業結束后,清掃作業現場,檢查無殘留火跡,確認安全方準撤離現場。

  (十)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常見的特種作業種類:1.電工作業: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釬焊作業。3.高處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4.制冷與空調作業:設備運行操作作業,安裝修理作業。

  主要管控措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主要負責人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1.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級負責人、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要求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編者注:對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第一條):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新員工上崗前應接受工廠、車間、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

  4. 粉塵涉爆、鋰電池的生產加工和儲存、涉氨制冷等高危行業以及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工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應根據所屬企業的風險特性,完成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

  5.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保障所需支出。編者注:對照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保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編者注:對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第五條):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如實向轄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三、安全生產法律責任主要條款

  (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眾號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論壇注:新《安全生產法》為第九十三條,未變化。

  2.《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編者注: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處二萬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編者注:202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改為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為40%);(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為60%);(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為80%);(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為10%)。

  (二)《刑法》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條款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者注:


《安全生產法》(2014):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  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對照新《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為“雙標一體”,即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一體化。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請關注本公眾號過往文章大量論述)。這次新《安全生產法》兩次提到“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由過去“推進”改為“加強”。關鍵變化點是“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列為企業負責人(見第二十一條)的安全生產職責,如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如今雖為兩個部門監管,在安全生產標準化中仍有千絲萬縷的關系。職業健康最重要的就是《職業病防治法》,該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