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印發《甘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5月17日,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甘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全文詳見“歷險記大保藏”)。
方案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的新建、擴建、改建及拆除的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的投保主體,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對投保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第三者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的商業保險。
保險范圍包含參保項目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投保單位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投保項目的全體從業人員(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建筑施工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投保單位、投保單位的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打架、罷工、騷亂、恐怖活動等故意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及投保單位從業人員、第三者罹患疾病的損失不屬于本規定的保險責任。
建筑施工安責險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保。投保主體為項目總承包單位或由建設單位平行發包的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總承包單位可按工程造價比例向專業分包單位分攤保費。
保險期限自保險費繳納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項目完工后需提供責任保修的,經承保機構和投保單位協商一致,可順延至缺陷責任期滿。
保費(拆除工程除外)應以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稅前造價(或合同價)為計算基數,按照方案參考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系數計算;拆除工程項目安責險的保費區分不同的建筑物類型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或橋梁、涵洞數量,或構筑物座數)為計算基數,按照方案的參考費用計算。保費的計取應確保不低于最低的賠償限額(死亡、殘疾50萬元/人、醫療5萬元/人)。建筑施工安責險保費應按本方案附件要求計入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在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單獨列支,并列入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投保單位應當在新建工程項目開工之前與保險機構就該項目簽訂建筑施工安責險保險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承保機構在收到全額保險費后應出具相應保險單。保險單應標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名稱、項目工期、保險繳費金額、保險責任限額、保險期限等信息,并錄入“建筑施工安責險綜合服務信息平臺”。
承擔建筑施工安責險的承保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專業資質和承保能力,同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遵守法律法規,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或者不良信用記錄;2.有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的業績和規模,償付能力按規定達標;3.有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4.具備專業的建筑施工事故預防服務能力,或有專門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家隊伍或者與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5.服務網絡健全,具備覆蓋開展安責險保險業務所在地的服務能力;6.具備信息化服務能力,能夠建立安責險綜合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并與省市縣級有關監管部門的信息系統平臺對接。參保企業可通過信息平臺進行線上投保、企業信息更新、政策培訓學習、隱患排查、事故預防服務反饋等工作;7.使用的建筑施工安責險保險條款已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為保證建筑施工安責險工作的服務質量和時效,省住建廳通過公平公正方式確定保險機構,并對承保機構的商業信譽、償付能力、開展責任保險的業績和規模、事故預防服務和事故損失賠償服務及投保單位投訴等情況依據評估評價結果實施動態調整。經省住建廳確定的保險機構,可選擇單獨或自愿組成共保體的方式開展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投保單位可自愿選擇確定的保險機構進行投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甘肅省住建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