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2023年2-3月
共計47家企業被處罰通報
共涉及61項違法行為
分類如下圖:
此次安全通道和出口問題被處罰最多,共計16項,占比26%,安全培訓相關13項,占比21%,安全設備相關7項,占比11%.....
前2項安全出口通道、安全培訓相關處罰比較好理解,可能不少同行對安全設備相關被處罰,有點云里霧里,今天我們就來重點分析下《安全生產法》中第36條中安全設備相關解讀: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一、安全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設備:主要是指為了保護從業人員等生產經營活動參與者的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于救援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器械,如礦山使用的自救器、滅火設備以及安全檢測系統、瓦斯檢測器、測風儀表、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監測儀器等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第1款也提及:“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備有的是作為生產經營裝備的附屬設備,需要與這些裝備配合使用;有的則是能夠在保證安全生產方面獨立發揮作用。這些安全設備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配備,以確保生產安全和事故救援順利進行。標準化管理是生產經營活動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標準化法規定,工業產品的安全要求及其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的安全要求應當制定標準,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
根據關于標準的要求,本條規定安全設備從設計到報廢各個環節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實踐中,因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有關標準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在一起16名礦工集體中毒身亡的事故中主要原因就是該礦的機電設備過流保護裝置安裝不符合有關標準,設頂值偏大,失去過流保護作用,造成機電硐室中變壓器燒壞起火,使幾千米正在安裝的皮帶化為灰燼,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造成中毒事故。為了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需要對安全設備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要實現管理目的,就要通過制定標準,使生產經營單位有章可循。
實際上,安全設備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監管部門對每個環節都進行具體的監管是不實際的,通過制定標準,使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都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標準來開展有關的活動,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成本,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抽樣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實現保障安全的目的。
二、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安全設備發揮效用主要在于安裝后投入使用的環節。安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使用安全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備正常運轉并處于良好的狀態,發揮保證安全的效用。通過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可以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設備存在的問題,這是使用單位的義務,也是提高安全設備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徑。比如,企業使用的防爆電器設備,由于運輸、閑置等原因的影響,可能會造成防爆面以及某個元件的損壞或變形,致使設備不密封而達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業必須每月檢查一次。
除本條規定外,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設備的使用作了專門規定,與本法相銜接。如《礦山安全法》第16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第1款也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span>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應當做好記錄。為明確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責任,增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心,促使認真按照要求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本條規定對維護、保養、檢測的有關情況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記錄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時間、地點、人員、安全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結果,發現的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情況等。記錄是相關工作開展的見證,是重要的追溯資料,也是相關單位履行義務的憑證。需要在記錄上簽字的有關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維護、保養、檢測的技術人員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要簽字確認。這樣規定,有利于發生事故時的責任劃分,為正確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提供第一手證據材料。
三、對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及數據、信息的規定
2020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頻發增加規定了危險作業罪,對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審議期間,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在監督管理上做好安全生產法與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危險作業罪規定的銜接。為此,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與生產安全存在直接關系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及相關數據、信息,是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
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出于節省運營成本、逃避監管等方面的考慮,關閉、破壞相關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致使相關設備設施不能發揮應有的預防和保護功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或者擴大事故后果。這里所講的關閉、破壞的“設備、設施”,屬于“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關閉、破壞后可能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具有客觀現實危險性。篡改、隱瞞、銷毀的數據、信息,是與生產安全存在直接關系的設備設施的數據、信息。篡改、隱瞞、銷毀這些數據、信息,將影響生產安全,妨礙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規定
近年來餐飲等行業發生的燃氣爆炸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偨Y分析該類生產安全事故,未能及時發現燃氣泄漏,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在總結實踐經驗和事故教訓基礎上,綜合考慮安全生產現實需要和企業成本負擔,安全生產法修改增加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關于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是指用來檢測可燃氣體泄漏的設備設施。當工業環境中有可燃氣體泄漏或者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檢測到氣體濃度達到爆炸臨界點時,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就會發出報警信號,以提醒現場工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并驅動排風、切斷、噴淋系統,防止發生爆炸、火災、中毒事故,從而保障安全生產。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種類,應當符合實際需求,針對不同可燃氣體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可能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也應當保障報警裝置能夠正常使用,及時更新維修、保養,不得擅自關閉、破壞甚至移除,切實發揮報警裝置功能,提前預警燃氣泄漏等風險,及時采取有效切斷危險源、疏散人員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