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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地震災害事件的劃分

  2.1 特別重省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響應級別一覽表大地震災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2.3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3 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3.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3.2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3.3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4 組織體系及職責

  4.1 領導機構及職責

  4.2 指揮機構及職責

  4.3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

  4.4 現場指揮機構及職責

  4.5 綜合協調機構及職責

  5 應急響應機制

  5.1 分級響應機制

  5.2 自行啟動機制

  5.3 分工協作機制

  5.4 信息共享機制

  5.5 社會動員機制

  6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級響應)

  6.1 應急啟動

  6.2 指揮與部署

  6.3 應急結束

  7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I級響應)

  7.1 應急啟動

  7.2 指揮與部署

  7.3 應急結束

  8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II級響應)

  8.1 應急啟動

  8.2 指揮與部署

  8.3 應急結束

  9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V級響應)

  9.1 應急啟動

  9.2 指揮與部署

  9.3 應急結束

  10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響應

  10.1 臨震應急事件

  10.2 強有感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10.3 地震謠傳事件的應急響應

  10.4 鄰省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10.5 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11 地震應急準備

  11.1 組織指揮體系建設

  11.2 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

  11.3 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11.4 應急指揮技術體系建設

  11.5 搶險救援隊伍體系建設

  11.6 救災物資儲備調度體系建設

  11.7 地震應急科普宣傳

  11.8 志愿者隊伍建設

  12 地震應急保障

  12.1 組織保障

  12.2 通信保障

  12.3 資金保障

  12.4 隊伍保障

  12.5 交通運輸保障

  12.6 物資保障

  12.7 宣傳保障

  12.8 安全保障

  13 附則

  13.1 預案管理

  13.2 預案解釋

  13.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明確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地震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我省發生的各類地震事件以及我國大陸其他地區發生的特定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全省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四川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省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4.2 分級負責

  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地震事件的類型和地震災害的嚴重程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相應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

  1.4.3 綜合協調

  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協調在川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防后備力量、各類搶險救災隊伍。中央駐川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志愿者隊伍和個人,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協同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1.4.4 屬地管理為主

  地震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中央駐川單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來川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救援隊伍或救助團體,在當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2 地震災害事件的劃分

  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壞程度劃分為4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省上年生產總值3% 以上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駐地城區6.0級以上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斷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駐地城區 5.0—5.9級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 6.0—6.9級地震,可初步判斷為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2.3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駐地城區 4.0—4.9級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 5.0—5.9級地震,可初步判斷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災害事件。

  初判指標:發生在省內 4.0—4.9級地震,可初步判斷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表1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和初判指標一覽表

  地震災害等級

  初判指標

  分級標準

  發生在市

  (州)人民政

  府駐地城區

  地震的震級

  發生在省

  內其他地區

  地震的震級

  人員死亡

  經濟損失

  占全省上

  年生產總

  值比例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事件

  6.0級以上

  7.0級以上

  300人以上

  3% 以上

  重大

  地震災害事件

  5.0—5.9級

  6.0—6.9級

  50—299人

  ——

  較大

  地震災害事件

  4.0—4.9級

  5.0—5.9級

  10—49人

  ——

  一般

  地震災害事件

  ——

  4.0—4.9級

  10人以下

  ——

  3 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3.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協調全省的抗震救災工作。

  3.2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是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指揮、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駐川軍事力量、武警部隊、國防后備力量和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視情對受災市(州)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3.3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指揮、部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災區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視情對受災地區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負責督促、檢查受災市(州)、縣(市、區)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視實際情況派出有關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如果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涉及2個或以上地區,則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該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表2 地震災害事件應急管理一覽表

  地震災害事件

  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市(州)人民政府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

  4 組織體系及職責

  4.1 領導機構及職責

  省人民政府是我省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省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4.2 指揮機構及職責

  四川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我省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省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指 揮 長: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軍區副司令員

  省人民政府分工副秘書長

  省地震局局長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民政廳副廳長

  公安廳副廳長

  4.3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公安廳、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衛生廳、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省地震局、省廣電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民防局、省旅游局、省氣象局、省統計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鐵路局、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省政府應急辦、省政府新聞辦、省外辦、省軍區、武警四川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等。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負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在地震應急期間,負責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等工作。在處置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負責搭建和運行省級應急指揮平臺工作。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委托宣布啟動III、IV級地震應急響應。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可下設秘書、信息、綜合協調、緊急救援、受災群眾安置、醫療防疫、救災保障、災害監測、治安維護、新聞宣傳、損失評估、物資接收、涉外事務、恢復生產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各工作組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在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實際,對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成員和工作組進行臨時調整。

  各工作組及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4.3.1 秘書組

  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文秘工作。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政府應急辦及有關部門組成。

  負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請示、報告、公告、命令、批復、協商等文件的起草、報送、發布等工作。

  4.3.2 信息組

  負責信息收集、報送與處理等事宜,由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民政廳、省統計局及有關單位組成。

  省政府應急辦負責災情等信息的匯總工作,并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將災情信息、應急處置情況和存在問題等通報各相關單位。

  省地震局、民政廳迅速收集、統計、調查災區受災情況,并及時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理,評估救災需求;協助省政府應急辦匯總災情,提出應急處置對策建議,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統計局迅速收集、匯總、統計災區人口、經濟、交通等基礎數據,及時報省政府應急辦,以便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了解、掌握災區基本情況。

  其他省直部門和有關單位及時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查明救災需求,并及時上報省政府應急辦。

  4.3.3 協調組

  負責抗震救災的綜合協調工作。由省政府應急辦、省軍區、省地震局及有關單位組成。

  省政府應急辦負責省人民政府與兄弟省(區、市)人民政府間、省直各有關部門之間、災區市(州)人民政府間、災區和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間的協調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國(境)內外搜索與救援隊伍的協調工作。

  省軍區負責省人民政府與成都軍區、武警四川省總隊、前來我省災區進行支援的軍事力量之間的協調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分別負責所承擔地震應急處置任務的協調工作;對口協調前來我省進行支援的省外、境外搶險救援力量。

  4.3.4 救援組

  負責組織力量,迅速開展生命搜救工作。由省地震局、省軍區、武警四川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安全監管局、衛生廳及有關單位組成。

  地震災害發生后,省地震局、省軍區、武警四川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安全監管局立即組織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安全生產救援隊伍、駐川解放軍、武警部隊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導和督促災區人民政府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按職責分工和對口關系,分別負責指揮和協調省外、國(境)外救援隊伍及時開展搜救工作。

  衛生廳負責組織救護隊伍趕赴災區,配合各類救援隊伍做好壓埋人員、獲救傷員的生命救護工作。

  4.3.5 安置組

  負責疏散、安置、轉移受災群眾并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由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教育廳、省民防局及有關單位組成。

  民政廳負責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盡快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保障。

  民政廳負責妥善解決遇難人員相關事宜。

  國土資源廳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過渡性安置點的選址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開展過渡性安置點的規劃、建設工作。

  民政廳、省民防局等有關部門及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臨時避難場所,保障受災群眾能夠得到及時安置。

  教育廳負責在校師生的臨時安置工作。

  4.3.6 醫療防疫組

  負責開展受傷群眾的醫療救治工作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由衛生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及有關單位組成。

  衛生廳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和衛生防疫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開展心理援助行動;做好各種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嚴防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協調省外有關醫療機構及時接收危重傷員;負責指揮和協調省外、境外醫療救護隊伍及時開展傷員救治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時為衛生防疫工作所需藥品、器械提供保障,確保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衛生醫療安全。

  交通運輸廳及時組織、協調運力,確保危重傷員得到及時轉運。

  4.3.7 保障組

  負責為抗震救災工作提供物資、器材、資金、通訊、交通、運輸以及水、電、氣、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公安廳、財政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外辦、成都鐵路局、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及有關部門組成。

  交通運輸廳、成都鐵路局、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修維護公路、橋梁、隧道、機場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搶險救援隊伍、傷員和救災物資運輸的需要。

  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修和維護災區供電、供水、供氣、環衛等基礎生活設施。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和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搶修通信設施設備,盡快恢復公眾通信。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搶險救援設備和物資的調用、征用等事宜。

  公安廳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障災區物資調運、傷員運送的運輸線路通暢。

  4.3.8 監測組

  負責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的監測與防范工作。由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安全監管局及有關部門組成。

  省地震局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趨勢,及時通報余震信息,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余震防范。

  省氣象局組織開展災區氣象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災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氣象服務。

  環境保護廳負責加強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以及飲用水水源水質等的污染監測和防控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有關部門負責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安全。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組織開展城鎮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震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工作。

  國土資源廳負責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及時通報地質災害隱患發展趨勢和處理險情。

  水利廳負責對可能發生的嚴重次生水患進行監測,及時通報水患發展趨勢和處理險情。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省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危化品設施、核設施、水庫、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等的檢查、監測力度,防控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

  4.3.9 治安組

  負責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由公安廳、武警四川省總隊及有關部門組成。

  公安廳、武警四川省總隊負責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災區人民生活環境的基本安全。

  4.3.10 宣傳組

  負責抗震救災期間的新聞報道和宣傳工作。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外辦、公安廳、衛生廳、國土資源廳、省地震局、省廣電局及有關單位組成。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外辦、公安廳等有關部門負責信息發布、輿情收集、新聞報道及境內外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省地震局、衛生廳、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加強對災區群眾的科普知識宣傳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及時恢復災區受損廣播電視設施,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臨時廣播站或新聞站,讓災區群眾能夠及時了解抗震救災工作情況。

  4.3.11 評估組

  負責地震災害損失的評估工作。由省地震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及有關單位組成。

  省地震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受災情況進行抽樣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4.3.12 物資接收組

  負責國內外捐贈的救災物資、資金的接收和發放工作。由民政廳、財政廳、省外辦及有關部門組成。

  民政廳、財政廳、省外辦等有關部門負責接收并按規定安排使用國內外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4.3.13 外事組

  負責與抗震救災工作相關的涉外事務。由省外辦、省地震局、省旅游局及有關單位組成。

  省外辦、省旅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游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省外辦負責國(境)外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入川手續事宜。

  省地震局負責協調國(境)外救援隊伍在川的搜救行動。

  4.3.14 社會秩序恢復組

  負責災區及其周邊地區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指導、督促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農業廳、省政府應急辦及有關單位組成。

  省政府應急辦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督促災區周邊市(州)人民政府及時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農業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恢復生產方案;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開展恢復生產工作。

  4.4 現場指揮機構及職責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可派出一個或多個現場指揮部到災情嚴重地區,加強當地縣級以上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能力,共同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對緊急突發事件進行臨機處置。省抗震救災前線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工作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4.5 綜合協調機構及職責

  省政府應急辦是省人民政府應對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綜合協調機構,省地震局是國(境)外搜索營救隊伍的綜合協調機構,省軍區是軍地協調機構,省政府各部門是本行業、本系統地震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機構。

  5 應急響應機制

  5.1 分級響應機制

  5.1.1 省人民政府的分級響應

  當我省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省人民政府啟動地震應急 I級響應;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地震應急 II級響應;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地震應急 III級響應;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時,啟動地震應急 IV級響應。

  表3 省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響應級別一覽表

  地震災害事件

  響應級別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I級響應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II級響應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III級響應

  一般地震事件

  IV級響應

  5.1.2 省人民政府響應級別的確定與調整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按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確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

  在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因災死亡人數及災害損失情況,按地震災害事件的分級標準,及時提高或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5.2 自行啟動機制

  地震發生后,災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震情信息立即進行災情初步判斷,并根據震情和災情初步判斷結果立即啟動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單位地震應急響應,先期處置,邊行動邊報告。

  5.3 分工協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部署,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主動做好前來災區開展支援活動的各類搶險救援隊伍、社會團體、群眾自發組織和志愿者的組織管理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特長和抗震救災工作實際,合理分派地震應急工作任務。

  5.4 信息共享機制

  地震發生后,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并向當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地震發生后應積極主動收集災情、社情,并對所收集的災情、社情進行分析判斷,然后一并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

  災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工作通報制度,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通報地震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5.5 社會動員機制

  地震發生后,災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自救互救、恢復家園等社會動員行動,充分借用社會力量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6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級響應)

  6.1 應急啟動

  (1)地震發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并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同時,將震情信息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先期處置,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3)省人民政府宣布啟動 I級應急響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6.2 指揮與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震情信息,及時將災情初步判斷意見和啟動 I級應急響應情況上報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2)確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確定指揮部內設工作組,并指定各工作組負責人。

  (3)向受災嚴重地區派出一個或多個前線指揮部,強化當地地震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能力,或直接組織、指揮和處置災區臨時出現的重大事件。

  (4)命令省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市(州)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盡快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災民安置等應急處置工作。

  (5)根據災情判斷和救災需求,組織、協調有關搶險救援隊伍、駐川軍事力量、國防后備力量及其他搶險救援力量,優先開展生命搜救、受災群眾安置、傷員救治等緊急處置工作,及時開展衛生防疫、災害監測與防范、治安維護、新聞宣傳、損失評估、支援災區、恢復生產等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強化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6)要求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穩定社會,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積極組織生產災區急需的物資和裝備;組織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支援。

  (7)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請求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援助;視情向兄弟省(區、市)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8)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根據震情災情形勢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團體等緊急征用抗震救災急需的物資、器材、資料、科研成果和技術方法等,對特定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鎖等特別處置措施,對生產、貿易等經濟活動實施臨時管制措施。

  在實施和結束上述特別處置措施時,應及時向社會、被征用者、被管制對象等公告。緊急狀況消除后,及時解除特別處置措施,并及時對被征用物資、器材的損毀給予補償。

  6.3 應急結束

  當生命搜救工作已經完成、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災區群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時,省人民政府宣布 I級應急響應結束。

  7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I級響應)

  7.1 應急啟動

  (1)地震發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并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同時,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先期處置。

  (3)省人民政府宣布啟動 II級應急響應,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7.2 指揮與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震情信息,及時將災情初步判斷意見和啟動 II級應急響應情況上報國務院。

  (2)確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

  (3)視情向受災嚴重地區派出一個或多個前線指揮部,強化當地地震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能力,或直接組織、指揮和處置災區臨時出現的重大突發事件。

  (4)命令省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市(州)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盡快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災民安置等應急處置工作。

  (5)根據災情判斷和救災需求,組織、協調有關搶險救援隊伍、駐川軍事力量、國防后備力量及其他搶險救援力量,優先開展生命搜救、受災群眾安置、傷員救治等緊急處置工作,及時開展衛生防疫、災害監測與防范、治安維護、新聞宣傳、損失評估、支援災區、恢復生產等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強化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6)要求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穩定社會,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積極組織生產災區急需的物資和裝備;組織非災區市(州)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支援。

  (7)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展;視情請求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援助。

  7.3 應急結束

  當生命搜救工作已經完成、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災區群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時,省人民政府宣布 II級應急響應結束。

  8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II級響應)

  8.1 應急啟動

  (1)地震發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并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同時,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先期處置。

  (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啟動 III級應急響應。

  8.2 指揮與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震情信息,及時將災情初步判斷意見和啟動 III級應急響應情況上報國務院。

  (2)命令省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市(州)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盡快落實人員傷亡及其救治情況,評估和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災民安置、穩定社會、恢復生產等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4)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8.3 應急結束

  當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時,省人民政府宣布 III級應急響應結束。

  9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IV級響應)

  9.1 應急啟動

  (1)地震發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并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同時,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先期處置。

  (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啟動 IV級應急響應。

  9.2 指揮與部署

  (1)命令受災市(州)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盡快落實人員傷亡及其救治情況,及時組織開展災民安置、穩定社會、恢復生產等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9.3 應急結束

  當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震情發展趨勢基本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時,省人民政府宣布 IV級應急響應結束。

  10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響應

  10.1 臨震應急事件

  當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后,預報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入臨震應急狀態。

  10.1.1 臨震應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臨震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臨震應急處置工作。

  10.1.2 臨震應急處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應對臨震應急事件時,主要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視,落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判斷意見。

  (2)省地震局、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公安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可能即將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后果進行評估,制定相應對策。

  (3)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部門、單位以及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危化品、核設施、水庫、油氣等企業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加固措施或防護措施。

  (4)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制訂應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應急通信保障準備,同時,組織做好通信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

  (5)省地震局、公安消防總隊、省安全監管局、衛生廳、水利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的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搶險救援準備。省軍區負責協調駐川軍事力量、國防后備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6)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資金等保障工作。

  (7)省政府新聞辦、省地震局、公安廳、省廣電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8)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負責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和督促地震預報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防震抗震準備,做好群眾應急疏散準備。

  10.1.3 臨震應急結束

  (1)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后,預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預案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臨震應急自動結束。

  (2)當省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判斷意見后,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區和臨震應急工作實際,發布終止臨震應急的公告,臨震應急結束。

  10.2 強有感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強有感地震事件是指發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駐地城區4.0—4.4級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4.5—4.9級地震,能夠明顯感覺到,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

  10.2.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管理

  事件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強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0.2.2 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實施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響應時的主要處置措施:

  (1)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負責指導督促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省地震局、民政廳負責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災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3)省地震局負責強化震情跟蹤,判斷震情趨勢。

  10.3 地震謠傳事件的應急響應

  地震謠傳事件是指某地區出現廣泛的地震謠言,對正常社會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的地震事件。

  10.3.1 地震謠傳事件的應急管理

  事件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地震謠傳事件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地震謠傳事件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0.3.2 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實施地震謠傳事件應急響應時,主要處置措施如下:

  (1)省政府應急辦、省地震局負責督促和指導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謠傳。

  (2)省地震局迅速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

  (3)如果地震謠傳擴散迅速,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立即組織地震、新聞、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地震謠傳影響地區,指導和幫助事發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謠傳。

  10.4 鄰省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鄰省地震事件是指在我省周邊省份發生的、并且波及我省的地震事件。

  10.4.1 鄰省地震事件的應急管理

  根據鄰省地震事件對我省的影響程度,按上述應急管理原則,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部署和實施我省受影響地區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0.4.2 鄰省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應對鄰省地震事件時,視其對我省的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措施。

  受鄰省地震事件影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視其對當地的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措施。

  10.5 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是指我國大陸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未對我省造成直接影響的地震事件。

  10.5.1 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的應急管理

  如果外省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和實施對外省抗震救災工作的支援。

  10.5.2 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省人民政府在應對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時的主要措施:

  (1)省地震局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災害損失情況。

  (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各類專業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伍、工程搶險隊伍或相關技術人員對災區進行支援。

  (3)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相關物資、資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別重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災工作。

  (4)交通運輸廳、成都鐵路局、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等有關單位負責組織我省支援力量的運送工作。

  (5)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我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工作。

  11 地震應急準備

  11.1 組織指揮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本部門應急工作機構,落實指揮場所,配備相應的應急指揮通信系統和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并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11.2 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應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做到經濟建設和防震減災統籌兼顧。

  11.3 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制訂地震應急預案;逐步建立健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案、政府部門預案、基層組織預案、企事業單位預案等組成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11.4 應急指揮技術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實際的基礎數據庫,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渠道,完善災情信息處理方法,提供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資源共享,能夠輔助應急指揮決策的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臺。

  11.5 搶險救援隊伍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體系;縣級以上防震減災、消防、安全監管、衛生、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部門、本行業搶險救援隊伍的能力建設,配置必要的裝備,定期開展技能培訓,經常開展搶險救援演練,增強地震應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之間的應急聯動協作機制,資源共享,協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會的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11.6 救災物資儲備調度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新建、改擴建和利用國家物資儲備庫,以及與物資生產、商品流通、交通運輸等單位和企業建立救災物資供儲協議等多種方式形成救災物資和裝備儲備調度網絡,保障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急需物資和后勤保障的需要。11.7 地震應急科普宣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積極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學校、社區把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納入教學宣傳內容,對學生、居民進行地震安全教育,組織地震應急避險和救助演練,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識。

  11.8 志愿者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共青團組織和社會基層組織,可以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12 地震應急保障

  12.1 組織保障

  地震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進入應急運作狀態,指揮和工作人員立即到崗,按照應急職責分工,及時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

  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要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協同配合,共同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是當地地震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在當地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來支援的搶險救援力量,負責分配、調撥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災物資資金。

  12.2 通信保障

  地震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優先保障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組織搶修通信設施設備,盡快恢復公眾通信。

  擁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和單位,應立即啟用本部門、單位的通信系統,保證上情下傳,下情上達;必要時,為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乃至社會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務。

  12.3 資金保障

  地震發生后,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和災區實際,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定作分配”的原則,調度資金確保災區救災資金需要;災情穩定后,根據實際核定災損清算分配資金,應急救災物資保障部門根據救災需求向財政部門申報物資采購資金,財政部門按照相關程序審核撥付資金。

  12.4 隊伍保障

  地震發生后,地震、消防、安全監管、衛生、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駐川軍事力量、國防后備力量、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應根據災情實際,組織規模適當的搶險救援隊伍及時趕赴災區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并盡可能為隊伍提供足夠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級各類搶險救援力量在災區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下,協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12.5 交通運輸保障

  地震發生后,交通運輸廳、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成都鐵路局等有關部門、單位立即組織、協調有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救災需求,合理調集運力,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和傷員轉運;組織隊伍搶修災區受損的道路、橋梁、隧道或機場,保證災區運輸線通暢。

  公安、武警四川省總隊等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災區運輸線通暢。

  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負責為救災運輸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12.6 物資保障

  地震發生后,發展改革、民政、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救災需求,組織、調集救災所需物資,協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送往災區;組織、協調有關企業,加緊生產救災急需物資,保障救災物資供應。

  12.7 宣傳保障

  地震發生后,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等新聞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新聞媒體,采取多種手段,及時公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宣傳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自強精神,正面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救災精神氛圍,促進地震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12.8 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地震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應急工作紀律,嚴格操作程序,并為地震應急工作人員、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供個人安全防護裝備,確保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得以安全進行。

  13 附則

  13.1 預案管理

  省地震局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3.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13.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6年5月29日印發的《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川辦函〔2006〕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