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已于9月29日發布,2021年4月1日生效。
在2013年版的導則下,應急預案有模式化模板化趨勢;
強化了風險評估要求;
因應應急管理部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新要求;
新導則更加切合實際需求,強調針對性、務實性。
1.修改和規范了應預案編制程序,由6條改為8條,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銜接了標準AQ/T9007-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
2. 將”應急能力評估”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更加明確和易操作。
3.細化了應急預案編制內容要求。強調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清晰界定本單位的響應分級標準,預案力求簡明化、圖表化、流程化。
4.明晰了應急預案評審程序。明晰了評審準備、組織評審、修改完善的評審流程。
5.在綜合應急預案中去掉“編制目的”,“風險評估結果”以附件體現。風險評估結果適用整個預案體系,各層級預案不必再單獨寫風險評估的內容。
6.在專項應急預案要素增加“適用范圍”,去掉“事故風險分析”。增加適用范圍強調了專項應急預案必須有針對性,去掉“事故風險分析”與上述第5條理由同。
7.《新導則》指出,專項應急預案與綜合應急預案中的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相近時,可不編寫專項應急預案,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8.在應急預案附件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概況”,“預案體系與銜接”,“風險評估結果”,強調應急預案必須兼容和銜接。并將風險評估結果直觀的寫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編制大綱和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增加大綱便于企業更易操作。
10.強化了本標準為編制導則的屬性,關于預案管理的內容如培訓、備案、演練、定期評估、修訂等內容均交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處理。
1.企業應成立以相關負責人為組長、相關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技術、設備、行政、人事、財務等)及相關救援隊伍及周邊相關企業、單位或社區代表參加的應急預案編制小組,并應在企業內部組織對新導則的學習;
2.企業應按新導則要求,收集更全的基礎資料。如安全距離資料、企業工藝流程、工藝參數、作業條件、設備裝置及風險評估資料;本企業歷史事故與隱患、國內外同行業事故資料;屬地政府及周邊企業、單位應急預案資料等;這些資料在以前預案的編制過程中重視不夠;
3.企業應組織力量進行專業的風險評估,或重新評估企業現有風控報告,確認風險評估等級的準確性。風險評估的結果是應急預案編制的輸入,只有準確的風險評估結果、才能編制出針對性的應急預案;
4.企業應重新審視現有的應急預案體系,預案應符合實際、注重實效,應以應急處置為核心、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的特點,預案應避免文山匯海、力求架構清晰、層次分明、銜接有序,預案應簡明化、圖表化、流程化。
應急管理部針對應急預案編制咨詢的回復匯總
一、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還是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那么我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時,是以事故類型編制,還是以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編制?例如某機加工崗位存在觸電、機械傷害等事故類型,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的時候,是分別編寫觸電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機械傷害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還是直接編寫機加工崗位現場處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確觸電、機械傷害的處置措施?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為出發點,怎樣做實用怎么做,不必機械僵化,結合企業實際靈活制訂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現場處置方案。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需要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已經發布了,2021年4月起實行,企業應進行應急預案修編和重新備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請問: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需要備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應急預案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不是所有單位的應急預案都需要備案。
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
GB/T29639-2020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評審或論證,參加評審的人員包括專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論證無具體要求,以取得實效、提高預案質量為出發點,是否聘請專家及聘請什么專家由企業自主決定、無強制性要求。
四、按照2020版本編制評審,2021年實施后還需要重新備案嗎?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實施,請問現在編制的話是執行現行標準GBT 29639-2013還是2020版本呀?如果現在按照2020版本編制評審,明年實施后還需要重新備案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發布后,到2021年4月1日這段時間處于過渡期內,新舊兩個版本都可以執行,目前編制應急預案建議按照2020版執行。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規定,請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執行。
五、無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相關問題
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單位,只從事票據業務,不參與危化品的裝卸和運輸環節,無儲存經營單位有無必要編制應急預案,如需編制主要針對哪些事故進行編制。另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只規定帶儲存經營危化品單位需備案,無儲存經營未做具體規定,這樣無儲存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需要備案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六、導則實施后,20年上半年編制的預案是否需要重新編制
1、新的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已經發布,將于2021年4月1日實施,請問在2020年上半年編制的應急預案按照GB/T29639--2013編制的,是否需要在2021年4月1日后重新編制。2、危險化學品無儲存經營單位,只從事票據業務,不參與危化品的裝卸和運輸環節。這樣企業編制的預案需要不需要備案 3、以上兩個問題,請領導答復需要還是不需要即可,不用明確標準依據,謝謝領導。原則上不需要重新編制,企業可根據新導則的要求酌情進行適當的更新補充,可增加修訂頁等部分內容,或者在原預案發布3年內適當提前啟動修訂工作。
七、現場處置方案是否需要專家論證
請教一下,企業針對現場危險因素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嗎?是否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如果企業對編制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心里沒底,可以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GBT 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