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半年環境執法典型案件及啟示
2019年1-6月環保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區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偷排廢水被查封停產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6月20日,原廈門市環境監察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位于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清溪路的一口雨水窨井有白色污水排出。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并對周邊區域開展巡查。進入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正常,超聲波清洗線產生的清洗廢水外溢,經收集溝排入廠外廢水收集池。
企業聲稱,該收集池的廢水會抽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但經過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廠外的廢水收集池位于一片齊腰高的草叢荊棘中,貌似正常的集水池內竟然暗藏著一根直徑60公分的排水管,廢水正通過該管直接外排至深青溪,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的外排廢水取樣送檢。
6月21日,廈門中迅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顯示,送檢的水樣COD濃度為1340mg/L,總磷濃度為4.60mg/L,超過《廈門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322-2011)一級排放標準。
二、查處情況
針對該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原廈門市環境監察支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嚴懲。
6月20日,當場對該公司相關產污設施實施查封。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6月29日,責令該公司立即停產整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8月20日,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9月10日,原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
三、案件啟示
(一)調查縝密細致,挖掘背后線索。
私設暗管排污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因此調查取證必須要細致嚴謹,才能挖掘背后的違法行為。在本案中,該公司試圖給執法人員造成一種假象,已按照要求收集清洗廢水并經過處理達標后經企業廢水排放口排放。如果執法人員沒有進行細致縝密的調查,很有可能就無法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該種行為也就無法得到懲治。
(二)重視執法記錄,固定有效證據。
在本案中,該公司消極對待環保檢查,采用拖延方式清除收集池旁草叢荊棘,人為制造檢查障礙。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在廠外暗管排放口進行了拍照取證、采樣監測、現場勘驗等,及時固定了證據。通過證據采集、恰當使用法律法規條款依法進行查處,有效落實了環境保護的職責。
典型案例3
浙江省臺州市玉環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25日,原臺州市玉環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臺州市玉環市龍溪鎮小山外村有一家非法表面處理企業生產過程中廢水亂排。根據歷年環境違法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初步判斷,該舉報件極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
12月26日上午10時,原玉環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同臺州市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玉環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調查。經查,被舉報的企業為玉環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銅產品表面處理的生產,生產原料為HB-銅染色劑、MSA-511除油脫脂劑等,生產工藝為銅產品—除油—清洗—染色—清洗—成品。
調查發現,該公司未報批環評,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設施,除油、清洗過程中產生的積液未經處理直接溢流至外環境。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未報批環評、未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從事銅產品表面處理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等環境違法行為。
2018年10月26日,原玉環市環保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操作工古某制作詢問筆錄。
2019年1月2日,臺州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排放的廢水重金屬鉛、鉻、鎳等超標,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三)》的通知(浙環發〔2018〕15號)規定,1月18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
2月21日,該公司兩名犯罪嫌疑人陳某、古某被執行拘留,送看守所羈押。目前玉環市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3月,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玉環分局根據《玉環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玉政辦發〔2018〕28號),對舉報者發放8000元獎金。
三、案件啟示
(一)注重執法聯動,形成執法合力。
在本案辦理中,各個部門聯合協同行動,規范了環境部門的現場取證、調查詢問工作,同時又滿足了公安、檢察部門提前了解案情的需求,有利于下階段的案件偵辦,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擊違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二)重視執法記錄,減少執法風險。
在本案現場執法時,全過程進行視頻記錄,保證執法檢查時過程合理合法,現場證據客觀充分,為鎖定案件重要線索、減少執法風險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
(三)設立有獎舉報機制,發揮群眾力量。
2018年7月,臺州市玉環市出臺多領域覆蓋的環境違法有獎舉報辦法,獎勵范圍涉及固體廢物、大氣、水環境污染等多種環境違法行為。本案的線索由群眾提供,充分發揮了環境監管中的群眾力量,使得環境違法行為早發現、早處理,有效避免了一些重大環境事故的發生。
典型案例4
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團)股份公司紙板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3月,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通過視頻監控影像與自動監測數據分析對比,發現西昌市某(集團)股份公司紙板廠總排口外排廢水存在異常,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偷排高濃度廢水。
3月13日20時,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廠生產廢水總排口3臺自動監測設備(COD、氨氮、總氮)取樣管插在人為放置的白色塑料瓶內,塑料瓶內為人為配置的替代樣,干擾正常采樣,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該廠污水處理站二沉池、三沉池上方分別有水管正在向池內注入清水,稀釋外排廢水中的污染物。同時,對總排口出水采樣檢測,COD濃度為677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6.52倍,涉嫌超標排放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現場檢查、調查事實,認為該廠利用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污的行為以及超標排污的行為均涉嫌環境違法,決定分別立案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該廠以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
3月25日,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將該廠涉嫌環境犯罪違法行為移送四川省公安廳偵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月9日,公安機關將該廠環保技術管理人員以及自動監控設備運維公司人員共3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進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4月16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案審會,對于四川省某(集團)股份公司紙板廠外排廢水中COD濃度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以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對該廠處以罰款人民幣80萬元。
三、案件啟示
(一)科技助力,精準執法。
針對本案中涉水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瞬時性、階段性的特點,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采用信息化手段精準獲取違法線索。通過視頻系統觀察排放口的水量大小、顏色特點,從而可以發現異常排污的時間節點,然后調取該時間節點的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查看水量、污染物濃度是否存在正相關性,精準鎖定違法線索。經綜合比對分析,掌握排污規律,選定突擊檢查時間,精準發現違法排污行為。
(二)周密部署,有效執法。
在本案中,四川省環境監察執法局充分考慮到夜查會遇到的各種突發情況,制定應對方案。依托移動執法系統污染源檔案、排污許可信息平臺等,掌握企業的產排污環節及治污工藝等情況;利用廠區平面圖及奧維地圖等信息,對現場周邊環節進行勘察,明確在線站房、排污去向等關鍵點位,有針對性的布設執法人員;提前到位、蹲點守候,利用視頻監控發現排污行為后,立即分組抵達指定位置進行執法檢查。
典型案例5
陜西省延安市子長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9日,陜西省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執法人員對子長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建設,現場不能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法人員現場制作檢查筆錄以及拍照取證,并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了詳細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于當日向該礦業公司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建設,在未取得環評手續前不得開工建設。
5月5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對該礦業公司進行立案調查。5月10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召開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集中研究審議并形成一致意見,該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因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停止了建設,根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中“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的規定,經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召開案件審查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對該公司處以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的處罰。
經執法人員調查,該公司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14.70億元,按照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處以罰款人民幣1470.41萬元。
5月7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向該公司下發《一般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該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和行政復議。
5月15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該公司認錯態度良好,于當日全額繳納了罰款。
三、案件啟示
本案是陜西省縣一級生態環境部門自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執行單個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最大的一起,具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同時,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證據取證充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鏈條完整、法律法規適用準確,注重案件“回頭看”監督,為今后“未批先建”類案件的處理積累了一定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