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系安全帶高處墜落身亡,安全總監被判刑!
2019年8月23日,合肥一在建辦公樓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近日,合肥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拆卸起重機上回轉時,在未用吊索吊住上回轉情況下違規拆除連接螺栓;王海蟒未正確佩戴安全帶,踩上已割斷螺栓的上回轉,失穩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北京某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重機拆卸施工現場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現場監督,違反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拆卸方案配齊作業人員,且未按照方案進行拆卸作業,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職,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缶規定。
2.中建安徽分公司,未認真履行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對專業分包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 現場監督的問題失察,未有效制止和糾正專業分包單位未按方案 施工的問題,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
3.上海某合肥分公司,安排不具備監理資質的人員負責監理工作,違反《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和崗位職責的通知》規定;未按規定結合起重機拆卸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違反《危險 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逹規定。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包河區皖新文化創新廣場項目“8?23”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建議免于處罰人員王海蟒,北京某公司雇用人員,違章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1 .黃元明,中建安徽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總監,事發時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未有效制止和糾正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德產,北京某公司項目安全負責人,未安排專職安全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說了一萬遍,就是不系安全帶!等到摔死就晚了!
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