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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塔吊倒塌致致3人死亡事故一審宣判:項目經理、總監、技術負責人被判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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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元根、奉建華、肖健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一、塔吊實際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杜元根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二、施工單位執行經理奉建華,實際履行項目經理職責,但不具備項目負責人相應職業資格,并且長期代簽項目經理“楊玲”名字造假,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三、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肖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

直接原因:

塔吊頂升作業人員(死者)在對瑪斯蘭德國際(酒店)社區建設項目 10 號樓塔吊頂升過程中違規操作

在實施頂升過程中頂升橫梁右側安裝到位,而左側頂升橫梁未正確安裝到位并處于正常受力狀態時,操作人員即開動千斤頂開始受力,直到頂升橫梁左側無法承受整個塔機上部機構的荷載重力發生脫落,在荷載連同沖擊重力的作用下,塔吊平衡臂往下第 4 標節變形彎曲,造成塔吊回轉以上和套架往平衡臂方向側翻,并全部脫落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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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原因:

塔吊租賃單位

承建的塔吊安裝現場組織混亂,在未編制塔吊頂升專項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指派公司安拆人員進場從事塔吊頂升作業,致使安拆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引發設備墜落事故。

施工單位

  • 在建設單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塔吊安裝單位和勞務公司進場施工;
  • 公司采取從社會中介機構臨時購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弄虛作假掛靠方式,取得監理、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備案許可;
  • 公司指定的現場負責人不具備相應資格
  • 項目部現場塔吊租賃和安裝過程監管不力。

監理單位

公司報備派駐該項目監理人員與實際派駐的監理人員不相符,現場個別監理員無崗位證書,且事發時未安排監理人在頂升作業現場旁站。現場監理人員未對該項目未批先建、項目執行經理無資質(長期冒用“楊玲”名簽字造假)、塔吊未經編 制專項施工方案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

建設單位

未批先建,在因施工單位變更后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手 續之前,擅自組織施工單位開工建設。

單位處罰:

塔吊租賃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建設主管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給予不良記錄

施工單位。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記錄

建設單位。考慮該企業在事發后的積極表現,建議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條款下限給予行政處罰。

監理單位、勞務單位。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個人處罰:

建議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 人(為本次案件被告人)。

(1)杜元根,宜賓凱豐公司塔吊安裝技術負責人(宜賓凱強 建筑設備安裝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嚴重失職。在經社會中介人員與塔吊承租使用單位聯系后,借用凱強公司名義與承租使用單位簽訂《起重設備租賃合同》后,實際后續組織安裝過程指示凱豐公司安拆人員進行安裝。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奉建華,施工單位在該項目的執行經理不具備項目負責人相應職業資格。組織項目部人員長期冒用“楊玲”名簽字造假;在組織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責任不落實,未督促落實新進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未對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的部位和環節采取專人負責重點管控。對此次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肖健,監理單位派駐現場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監理職責。對該項目未批先建、項目經理掛靠、項目執行經理無證上崗、施工單位長 期冒用“楊玲”名簽字造假等突出問題視而不見,對施工現場塔吊租賃、安裝環節存在突出問題失察,組織無崗位證書監理員上崗旁站,事發時現場監理脫崗。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理責任,建議由宜賓市住建局報請上級吊銷其監理師資質證書,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5 人)。

(1)游遠平,宜賓凱豐建筑設備安裝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塔吊產權和后繼安裝實際控制人。建議由敘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定給予不良記錄。 

(2)趙海,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兼公 司總經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建議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定給予不良記錄

 (3)胡國德,建設單位總經理(兼珙縣瑪斯蘭德國際(酒 店)社區項目執行經理)。建議由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4)涂曉靜,建設單位董事長(公司股東之一)。建議由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5)羅文斌,施工單位副總經理(經公司法人趙海口頭任命為副總經理,具體負責珙縣瑪斯蘭德國際(酒店)社區項目建設)。建議責成公司撤銷其現場副總經理職務,并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6)黃韜,施工單位工程部部長,具體負責公司中標項目進度、質量、安全和成本的管理。建議責成公司撤銷其工程部部長職務。

 (7)周恒,施工單位派駐珙縣瑪斯蘭德國際(酒店)社區項目現場安全員(公司指定的現場專職安全員)。建議責成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8)閆龍飛,勞務單位實際控制人(該公司法人代表楊霞的丈夫)。建議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行政處罰

 (9)劉曲波,勞務單位指定在該項目現場負責人。建議責成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10)楊啟厚,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長。建議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11)陳清泉,監理單位副總經理。建議責成公司根據內部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12)李自和,監理單位在該項目監理員(無監理員資質證書)。事發時不在頂升作業現場旁站。建議責成公司解除其勞務關系,并根據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13)李青,自由職業者,從事建筑施工設備租賃中介服務, 其在宜賓境內長期向凱豐公司和凱強公司提供建筑機械租賃信息,并提取總產值2%作為自己業務介紹費。作為本次事故塔吊的安裝、維護、檢測聯系人,未在塔吊危險性大、容易發生事故的頂升關健環節有效提醒安拆單位,對此次事故負次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宜賓市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記錄,不允許其在本行業從事類似業務。 

(14)楊玲,施工單位報備的珙縣瑪斯蘭德國際(酒店)社區項目經理。通過網上與中介機構業務人員聯系后簽訂“委托合 同”,同意將本人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交由中介機構并提供給企 業,用于企業資質升級或資質年檢使用。后分 2 次收取證書掛靠費用 2.3364 萬元,實際并未參與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任何的執 業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對此次事故負 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宜賓市建設主管部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 根據規定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并給予不良記錄。 

(15)覃瑤,成都同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公司業務人員通過網絡與楊玲取得聯系后,雙方簽訂“合同”,同意 將楊玲的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和“三類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對外掛靠使用。覃瑤在收取盛凌公司 3000 元“服務咨詢”費用后,提供了楊玲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和“三類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但后 續對盛凌公司將楊玲相關證書如何使用,沒有跟蹤督促,對此次 事故負有次要管理責任。建議將此個人和公司信息抄送注冊地市場管理部門,納入不良記錄

另有8 人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