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遲了22分鐘,拘留十日!
現場火勢于11時得到控制
所幸無人員傷亡
但廠區被大火燒成廢墟
報警不及時被處罰并非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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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10分鐘 負責人被拘留10日
延誤18分鐘 拘留3人罰款15萬
北京市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屬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對房東及承租公司現場負責人等3名相關責任人實施治安拘留;依法依規對相關個人和單位作出共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