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公司“2 ? 23”事故處理決定
2021年2月23日,廣東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在2號機組空預器防堵灰改造過程中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一名外委單位作業人員死亡,且存在遲報現象。(詳見本公眾號3月1日發布的推文“廣東某電廠“2?23”人身傷亡事故通報詳情公布!”)事故發生后,廣東公司按照規定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初步查明了事故原因和責任,事故性質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集團公司、廣東公司、發電公司依據《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決定對廣東公司、事故及遲報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 .廣東公司作為二級管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廣東公司通報批評,并責成廣東公司黨委向集團公司黨組作出深刻檢查。
2 .發電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不力,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按照規定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30%的經濟處罰,鑒于本次事故遲報,對事故遲報負主要責任,對其加重處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40%的經濟處罰。
3 .發電公司黨委書記,根據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不力,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30%的經濟處罰。
4 .發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管控不力,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30%的經濟處罰。
5 .發電公司總工程師,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隱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實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30%的經濟處罰。
6 .發電公司設備部鍋爐專業副點檢長周某某,作為此外包項目的業主帶班人員,對本次作業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和風險辨識不到位,預控措施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給予周某某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收入15%經濟處罰。
7 .發電公司設備管理部鍋爐點檢長王某某,作為鍋爐專業負責人,對《三措兩案》審核不嚴,未能發現施工工藝上存在的安全風險,專業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專業管理責任,給予王某某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15%經濟處罰。
8 .發電公司設備部主任李某某,作為設備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鍋爐專業檢修管理技術重視不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不到位,負有部門管理責任,給予李某某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15%經濟處罰。
9 .發電公司安全監察部主任閃某某,作為安全監察部安全監督第一責任人,對本次空預器檢修現場隱患排查工作安全監督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給予閃某某記過處分,并處上一年15%經濟處罰。
10 .集團公司安全與生態環保督查部主任,對事故遲報負管理責任,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例會上作檢查。
11 .集團公司安全與生態環保督查部督查一處副經理,對事故遲報負直接責任,給予3000元經濟處罰。